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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一起行政訴訟案

無証銷售奶粉的淘寶店主敗訴

2019年05月14日08:44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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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杭州互聯網法院宣判一起行政訴訟案

本報杭州5月13日電 (記者 余建華 通訊員 吳 巍)今天上午, 杭州互聯網法院院長杜前作為審判長敲響法槌,公開在線宣判了該院首例互聯網行政案件——原告胡某訴被告嘉興市市場監管局(以下簡稱嘉興市監局)食品安全行政處罰暨被告浙江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現合並為浙江省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市監局)行政復議決定案。法院經審理,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原告胡某系淘寶網網店經營者。2017年11月21日,嘉興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為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証的情況下銷售案涉奶粉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決定沒收涉案奶粉並處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共計39萬余元﹔同時,對胡某在其網店公示虛假食品經營許可証的行為,責令其改正並處罰款3萬元。

原告胡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被告省市場監管局申請行政復議。2018年5月22日,省市監局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原告胡某對該復議不服,認為行政復議決定書雖然認為執法辦案超過法定期限,確認原行政處罰行為程序違法,但在處理結果上實際維持了行政處罰決定書,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1月,嘉興市市監局執法人員在對淘寶網店的日常監測中發現,胡某個人注冊的涉案網店公示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証有虛假嫌疑。經核實,証照系偽造。執法人員調查發現網店的經營地址可能在嘉興市南湖區大橋鎮,遂赴該場所進行執法檢查。在執法檢查中,執法人員發現該場所內設有辦公室、倉庫,有員工從事制單、配貨、打包、發貨等工作,還有中國郵政快遞單和已經打包裝箱並貼上快遞單的包裹。執法人員當場扣押案涉物品,並根據現場員工江某的指認,對該經營場所的負責人胡某進行調查詢問。在三次調查詢問中,胡某前后陳述不一致,前兩次均承認網店系其以本人身份信息注冊,且承認案涉經營場所辦公設備系其所有,現場員工江某等人系其招聘,現場查獲的奶粉系其個人通過網店對外銷售,但在第三次調查詢問中卻稱現場被扣押的奶粉並非其個人購買,而經常州某公司授意為調查經銷商竄貨問題而購買,自己作為蘇州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蘇州B公司的股東,代表這兩家蘇州公司對外銷售奶粉,並非其個人經營行為。在案涉經營場所工作的江某等人系公司員工。浙江省食品藥品稽查局經調查確認,執法現場查獲的70張快遞單和27個快遞包裹對應的奶粉系涉案網店對外銷售的奶粉,與網店銷售記錄中的收件人信息和產品種類、數量等信息相吻合。

法院另查明,2017年3月26日,嘉興市監局決定延長辦案期限30日。同年4月26日,經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再次延長辦案期限。同年5月22日,執法人員告知胡某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享有陳述、申辯及要求舉行聽証的權利。同年7月12日,執法人員舉行聽証會。同年11月21日,嘉興市監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並送達胡某。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從執法人員調查形成的証據上看,已經形成証據鎖鏈,提供虛假信息和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主體應當認定為胡某,行政處罰認定的違法主體正確﹔其次,從對違法行為的具體量罰上看,胡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銷售奶粉,但鑒於奶粉非假冒產品,且質量合格,沒有發生影響他人身體健康的危害結果,酌情從輕處罰,按法定最低額處以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量罰適當﹔對於提供虛假信息的行為,因使用偽造行政機關頒發的証照,酌情從重處罰,按法定最高額處以3萬元罰款,於法有據。再次,從執法程序上看,嘉興市監局辦案期限超過法定期限,但未對胡某的權利和行政處罰結果產生實際影響,故被訴行政處罰決定不必撤銷,應當依法確認為程序輕微違法。綜上,被訴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罰適當,胡某要求撤銷行政復議決定於法無據,依法判決駁回原告胡某的訴訟請求。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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