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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產法官保護創新之裁判思維

2019年05月14日08:4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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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知產法官保護創新之裁判思維

知識產權法官保護創新必須服從規則,隻有服從規則,裁判知識產權案件,才能更好地保護創新、服務創新、促進創新,為創新提供更加穩定與安全的法治化環境。

當前階段,知識產權保護“賠償低”“舉証難”“周期長”,呼聲入耳,聲聲與創新關聯,反省症結所在,破解高招頻出,出發點好,願望也好,但問題仍不同程度存在。筆者以為,問題在哪,解決出路也在哪,要堅持問題導向解決問題。為此,筆者歸納知識產權法官保護創新“三性”的裁判思維。

保護創新的規則性。“人類社會發展的事實証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穩定的治理。要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進行治理”。法官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法官必須服從規則,“法律是使人們服從規則治理的事業”。正如法定賠償有弊端,但頗受當事人歡迎,因為當事人需要可預期的判決。原告訴訟請求全額支持,維權費按單據計算也全額支持,有的鑒定費、律師費、公証費等合理維權費甚至高達六七十萬元,也全額支持,這是其他民商事案件無法實現的訴求,在知識產權案件中能得到全額滿足。有的案件頂格判賠,有的案件超過頂格判賠。但若判賠倍數超過三倍以上,在無法條參考前提下,筆者持審慎態度。“賠償難”的解決之道,有主張按証據妨礙、証據披露判賠,且不說即便該主張者也只是因個案而異,且整數判賠仍是酌定,不具普適性,不具普適性難謂“規則”,單說當前階段侵權者賬冊等不規范,難查專利在產品中的貢獻率,即便判賠也缺乏事實依據,筆者以為,缺乏事實支撐的判賠,同樣違背裁判規則,但這並不意味最多按超過法定最高限額三倍判賠,海關出口數據、工商部門查處數據,被告年報自認等,若被採納,均可超過法定最高限額三倍以上,且有據可依。按法定賠償判賠,也可以令侵權者傾家蕩產。只是起訴銷售商尤其是個體銷售商比例大些,拉低了整體的賠償數額,因而有“賠償低”的呼聲。即便僅起訴銷售商,合理維權費也能得到全額支持,法院支持當事人將知識產權維權進行到底。面對“賠償低”的聲音,討論歸討論,爭論歸爭論,但知識產權法官必須服從規則,這是知識產權法官保護創新的裁判底線。服從規則的裁判結果透明可預期,透明可預期的裁判是最好的營商環境。隻有服從規則,裁判知識產權案件,才能更好地保護創新、服務創新、促進創新,為創新提供更加穩定與安全的法治化環境。

保護創新的主導性。這裡僅就階段性司法主導層面而言。“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事物發展是有階段性的。創新需沃土,保護創新要適合階段性所處的國際國內發展環境,階段性也是保護創新的沃土。“賠償低”是階段性的問題。創新保護應考慮階段性,定分止爭是目的,但任何不適度的超預期與超滯后的保護,都可能破壞法的安定性,甚至可能影響社會秩序的動蕩與不安。因此,我們應當關注首例案件階段性判賠的安定性與穩定性。同一專利權人就同一專利提起侵權訴訟,非個案特因,依法獲得判賠酌定數額標准統一。“審限長”“舉証難”,階段性問題階段處理。管轄權異議、技術鑒定、訴訟中止、追加當事人等法律層面設置,法官必須服從規則。在服從規則前提下,不必中止、不必追加當事人的,盡可能做通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工作﹔管轄異議不成立的,在酌定判賠數額時一並考慮,讓管轄異議不成立者心存敬畏﹔無需借助儀器鑒定的,盡可能通過當事人庭審陳述等方式弄清技術爭點,及時裁判案件,確保提速審結,保護創新。“舉証瑕疵”“舉証難”問題不同但相同制約“審限長”,“舉証瑕疵”的破解之局,關鍵還在健全知識產權專業訴訟人才隊伍。“舉証難”的破解之局,還要看“難在何處”。“合法來源”抗辯,要考慮認定“合法來源”抗辯成立可能產生新案,原告可能根據法院認定,提起新訴訟。財產保全,原告初步証據不能証明超過法定最高賠償限額,且原告也僅提供保函擔保,法院是否全額支持保全,筆者持審慎態度,不是說法院全額支持保全,就是保護創新。當前階段,也應警惕借法院保全之名行打壓競爭對手之實的“偽”理由,或許打壓的正是另一創新主體。“銷毀庫存侵權產品”“銷毀侵權模具”要發揮司法主導支持行政快速執法職能,由行政機關先固定証據,便於法院順利執行。從銷售渠道找制造廠家,是知識產權“合法來源”立法層面的設計,但有的不找公証機關取証,而找各協會取証、各律師相互見証取証並呈遞增趨勢,且不說有些協會本身非法,律師互相見証不規避利益,單說收費這項,便無據可依。法院裁判要有指引與導向,支持什麼不支持什麼。良好的保護創新的主導性,應當具有階段性,階段性問題階段處理,符合司法終極性,即在法的安定性和靈活性之間盡可能尋求最佳平衡點。

保護創新的公平性。法官必須服從規則,裁判權的邊界是不能超越憲法與法律,這是裁判思維的底線。當法律滯后於新技術發展,而法官不得拖延裁判也不得拒絕裁判時,法官要考量各方利益。權利人利益是什麼,被訴侵權行為是什麼,權利人利益是否受損,被訴侵權人是否獲利,權利人利益是否合法利益,被訴侵權利益是否是非法利益,保護權利人利益與制裁被訴侵權行為是否符合公平原則,是否違背誠信信用,是否兼顧公眾利益,是否符合社會發展,是否保護發展,是否保護創新等。這個階段,是法官裁判的思維過程。在當事人舉証基礎上,由法官以審慎、冷靜、中立的視角了解新技術,考量各方利益,運用法律邏輯作出正確判斷。創新保護的公平性,是法官服從規則的公平性,是法官在無規則可依時利益平衡的公平性,是符合大眾思維的公平性。法律不可能很深奧,法官裁判無需追求大家都看不懂不願看的“高大上”。法官保護創新的裁判思維是什麼,繁事簡單化處理,復雜問題簡單化。學者研究思維是什麼,簡事繁寫,簡單問題復雜寫。知識產權法官保護創新的裁判思維,必須從紛繁復雜事物中理出糾紛要點,服從規則,司法主導。什麼裁判才是保護創新的裁判,什麼裁判才是讓創新主體感受公平正義的裁判,什麼裁判才是讓創新主體分享司法改革成果的裁判,筆者以為,必須是符合公平的裁判,以公平彰顯保護創新。(錢翠華)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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