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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清華”之訴成為全民商標普法良機

尊重商標權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應成為轉型發展中的全民共識

2019年05月14日08:43 |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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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希望“清華”之訴成為全民商標普法良機

作為我國的知名學府,清華大學可謂家喻戶曉。但是當家長們在江西省多地看到“清華幼兒園”,他們會認為這是清華大學的附屬幼兒園嗎?據媒體報道,包括清華大學訴江西省贛州市章貢區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糾紛案、清華大學訴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內,贛州市中級法院在5月8日當天共審理了5起以清華大學為原告、當地教育機構為被告的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對此,有網友認為“清華”泛濫,起訴不無理由﹔也有評論表示要求千裡之外的一家小小幼兒園賠50萬元,有“霸道”之嫌。而近年來“自帶名校名”的學校屢見不鮮,“清華”二字到底誰能用,拋開具體案件審理,記者僅就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作些梳理。

“清華”不僅僅是兩個字

在中國商標網點擊商標查詢,再點擊商標綜合查詢,以“清華”作為商標名稱、“清華大學”為申請人名稱進行檢索,共搜到225件商標(數據截止到2019年5月11日),可見清華大學對其商標權利十分重視。涉案的幼兒園屬於教育行業,因此,清華大學據以主張權利的很可能是其在1997年9月申請、1998年11月被核准的注冊號為1225974的“清華”商標。

可以看到,清華大學早在1998年就注冊了該商標,注冊的國際分類為41類,我國商標法第56條規定“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因此,清華大學基於其享有的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是沒有問題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行為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既然清華大學已經將“清華”注冊成商標,並注冊成教育類商標,而且“清華”早已經成為全國著名的品牌,千裡之外的幼兒園命名為“清華幼兒園”,顯然難逃商標侵權之嫌。從法律角度說,清華大學起訴“清華幼兒園”並不霸道,這是清華大學的權利,也給目前很多民辦學校“傍名校”行為敲響警鐘。此外,原國家工商總局、教育部在2017年聯合印發的《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中規定:“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號。”根據該規定不難發現,“清華幼兒園”這樣的學校名稱也違反了相關行政規定。

在清華大學申請被核准之前使用“清華”可以嗎?

在清華大學訴贛州市石城縣清華幼兒園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作為原告的清華大學稱:“被告在經營清華幼兒園過程中使用了‘清華’字樣,容易使公眾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應當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清華大學‘清華’注冊商標及校名登記時間在先並極具知名度,且被認定為馳名商標,被告登記注冊並使用了‘清華’園名,與馳名商標及校名‘清華’構成近似,且容易造成混淆,擾亂了市場秩序,構成不正當競爭。”原告據此訴請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登報道歉一個月、賠償經濟損失及相關費用50萬元。

作為教育國際分類的“清華”商標,清華大學於1998年11月獲得核准,而石城縣清華幼兒園成立於1998年8月,該縣民政局核發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証書”顯示,該園業務范圍為幼兒學前教育,那麼該幼兒園能以在清華商標被核准前已使用進行抗辯嗎?

商標法第59條規定,“商標注冊人申請商標注冊前,他人已經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先於商標注冊人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該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區別標識。”根據該規定,清華幼兒園如果要主張在先使用,必須是在清華大學提出申請前使用,而且還要構成一定影響且無惡意。“清華幼兒園”是否達到“一定影響”以及是否惡意有待法院認定,但清華大學的申請時間是1997年9月,清華幼兒園1998年成立,時間上不構成使用在先。縱然在清華大學獲得核准前,清華幼兒園可以用這個名稱,但是一旦清華大學獲得核准,清華幼兒園再用就構成侵權。

凡用“清華”,就一定構成侵權嗎?

在“清華”上熱搜、引起大量關注的同時,也有網友擔憂:如果自己起了個“清華”的名字,是否也要被清華大學起訴侵權呢?這種擔憂是多余的,是對商標和商標法的誤讀。事實上,隻有“商標性使用”才會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第48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將“清華”用作姓名、道路名、地名,顯然不屬於商標性使用,也自然不受商標法的規制,商標權人也不會根據商標專用權主張權利。

在當下知識經濟的大潮中,商標作為知識產權早已成為經濟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公眾提供著區分商品的重要功能。在商標的使用上,出現一些如本案這樣的爭議是經濟社會轉型發展過程中的正常現象,但尊重商標權尊重他人知識產權,應成為轉型發展中的全民共識。(李瑞)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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