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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再談外商投資法:以外資保護回應外商關切

2019年05月13日09:14 |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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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立法者”再談外商投資法:以外資保護回應外商關切

義烏是由國務院批准的縣級市國際貿易綜合改革試點單位,於2012年成立國際貿易服務中心,提供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中介服務等全方位“一站式”綜合涉外政務服務。圖為2018年8月中旬,兩名外商正在助理的協助下辦理業務。中新社發 劉佩琦 攝

中新社北京5月11日電 (記者 梁曉輝)中國3月通過外商投資法,成為外商投資領域一部基礎性法律。作為全程參與該法立法過程的“立法者”,全國人大憲法法律委主任委員李飛近日在接受集體採訪時,再次著重談及該法涉及外資保護的內容。他說,為了體現外商投資的關切,針對當下所存在的問題,立法作出了一些有針對性的規定。

外商投資法中,共有8個條款的相關規定對外商投資保護進行明確,主要分為五個方面。

首先是產權保護。李飛說,加強對外商投資的產權保護是延續此前“外資三法”的規定,明確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只是在特殊情況下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對外國投資者投資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實行征收征用的時候,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序來進行,並且及時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於這一點,中國最早在1986年制定外資企業法的時候,首先寫入了這樣的條款。這也是針對外商來中國投資擔心被國有化或者被征收所作的有針對性的規定。”李飛著重強調,作為基本原則,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不實行征收,只是在特殊的情況下,可以實行征收或征用。

李飛介紹,“特殊情況”按照立法的原意,就是指在發生戰爭的情況下。這次立法延續這一規定,還是指這種特殊的情況。

二是規定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產處置所得、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獲得的補償賠償以及清算所分得的財產,都要給予法律保護。而且可以依法以人民幣、外匯匯出和匯入。

對於外商比較關注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李飛認為,從制度建設來說,已有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內容及保護水平是達到國際標准的,現在外商擔心的主要是在法律執行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方面一些市場主體對知識產權的尊重和保護的意識還顯得薄弱,存在著假冒、仿冒他人知識產權的情況。另一方面執法方面有些體制機制還不夠健全。

“近幾年修改了相關法律,加重了處罰的幅度,在民事賠償方面,也加重了民事責任。這需要有一個過程,國家不斷加大執法的力度。”李飛說。

三是針對外商的關切,對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的制定加以約束。李飛說,過去,為了利用外資,除了中央制定的有關規定之外,各地方也出台了不少規范性文件。這次立法在法律當中對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制定涉及外商投資的規范性文件提出了要求和約束。

外商投資法規定,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的,不得減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不得設置市場准入和退出的條件,不得干預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營造高水平的外商投資法治環境所採取的必要措施。”李飛說,

四是促使地方政府守約踐諾。過去在利用外資方面,一些地方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存在的亂承諾、承諾以后不兌現、新官不理舊賬這些情況,影響了在當地貫徹落實中央外資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挫傷了外商投資者的投資信心,也損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和政府的形象。

李飛說,針對這樣的問題,一方面法律強調,在招商引資過程中,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的政策承諾和訂立的各類合同,不能超越法定權限。另一方面,一旦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作出了承諾和簽訂了協議,必須要履行,不能隨意地改變。

五是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機制。法律規定,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訴工作機制,協調完善外商投資企業重大政策,及時處理外商投資所反映的一些問題。

李飛介紹,除了各級政府設立的外商投訴工作機制之外,法律還專門規定,如果由於政府行為使外商投資企業的利益受到侵犯的,還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等途徑進行解決。“現在在外商利益保護方面,救濟措施還是比較完善的。”(完)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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