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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2019年05月13日09:06 | 來源:中國文化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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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文旅融合背景下旅游產業發展中的知識產權問題

在面對游客個性化消費、情感消費日趨強烈,旅游供給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與人民群眾的需求保持同步的情況下,文化旅游和IP旅游成為旅游產業發展的最新突破口。相比傳統旅游依靠基礎投資建設景區,營造景觀以獲取投資收益,文化旅游和IP旅游強調通過知識產權的開發和運用,將文化資源轉化為旅游產品,以提升旅游的文化附加值,從而促進旅游綜合經濟與社會效益的增長。但我國曾長期處於旅游開發與文化產業開發脫節的狀態,地方旅游管理部門以及旅游企業更多關注旅游資源和旅游項目的開發,忽視與知識產權有關的開發和管理,導致旅游資源同質化現象嚴重,體現在:旅游景點名稱搶注、濫注嚴重﹔旅游路線設計雷同,旅游項目同質化嚴重﹔山寨景點增多,旅游衍生品設計品質不足﹔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與保護欠缺。有鑒於此,有必要加強旅游IP的開發、運營及保護,加大文化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具體而言,可以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展開。

鼓勵多種旅游衍生品開發模式,注重旅游消費市場需求。一般而言,旅游IP開發分為自主開發、共同開發和委托開發等形式。共同開發和委托開發由於注入了有效的企業資本與優質的設計團隊,能夠將文化資源注入旅游衍生品,也使得旅游衍生品更契合市場需求,從而有助於形成IP旅游品牌,滿足消費者多元化、多層次需求。而在具體開發模式上,地方政府應結合本地區特色,通過旅游小鎮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與衍生品開發、文物創意衍生品開發、紅色旅游紀念品開發、民俗主題文化旅游開發、美食主題文化旅游開發等方式,形成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商業秘密權在內的整體知識產權體系。但需要注意的是,不論採取何種開發方式和開發模式,政府均需要對開發進行有效監管,一方面注重保護文化資源的精神內涵,避免過度開發、惡性開發等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也是保証旅游區經濟反哺當地居民的需要,防止旅游知識產權開發不當損害當地居民利益。

加大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活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和利用應當遵守“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使用,傳承發展”的基本方針。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過程中,應當秉承原真性利用、整體性利用、尊重非遺主體精神權利以及惠益分享等原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中,一方面要在原生態文化及特定精神文化價值的基礎上進行開發、傳承及創新,反對異化及僵化,賦予非物質文化遺產鮮活的生命力。另一方面,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內在的統一性和整體性,反對割裂式開發,應在其內涵、空間、時間的基礎上進行整體性利用。旅游開發必須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特定的人文環境和地域環境等生態環境一起使用,不能拋開其發展背景將其移植到不適宜的時間、空間及地區上進行利用。除了堅守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中的原真性原則和整體性原則,還應當尊重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精神內涵和傳承人的利益。首先,應當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精神權利。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時,應當以適當的方式注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來源和傳承人的姓名,尊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有內涵,保証不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不適當、貶損性的使用。其次,旅游景觀區在組織傳承人進行民俗表演、民間培訓體驗等活動時,應當對參與景區活動的傳承人予以公正合理的報酬,這一報酬不應以市場同期其他表演者的其他表演費用為參照,而是結合當地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相關政策,確定合理的付酬比例。

增強政府部門、旅游企業以及當地居民的知識產權意識。旅游產業有多種知識產權客體,不同的客體能夠受到不同的保護。但是相關景區管理部門及旅游企業知識產權意識淡薄,導致旅游產業內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頻發。一方面,旅游管理部門應當加大對旅游景區管理部門的知識產權培訓,使景區部門關注知識產權,對搶注濫注景區名稱、景點山寨等行為予以制止,及時提起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和商標訴訟等程序。對於具有代表性的景點名稱,應及時申請注冊商標﹔對於當地特色旅游產品應及時申請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証明商標。另一方面,旅游企業應加強知識產權管理。對於已斥巨資開發的具有極強體驗價值和消費價值的旅游線路、策劃方案、經營信息等可以採取商業秘密保護。對於其開發的旅游衍生品,應及時進行知識產權確權,從而保護自身利益。除此之外,還應當加大對參與居民(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知識產權開發的培訓和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培育,以最大程度激發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發展的潛力。

完善文化旅游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旅游知識產權的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僅有知識產權專門法的規定是遠遠不夠的。美國、日本、英國等發達國家在與旅游產業相關的綜合性法律中,都對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在文化旅游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僅依靠一般性的知識產權法律規范遠不能滿足文化旅游法律規制需求,有必要制定適合旅游業實際情況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旅游知識產權規范體系。結合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和旅游法修訂的現狀,較為合理的是由文化和旅游部根據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范,結合我國旅游業發展的實際情況,為旅游系統制定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指南。同時,文化和旅游部進一步細化旅游產品分類,將文化旅游從專項分類中單獨列出,在區分旅游資源的基礎上,根據不同類型的旅游資源制定不同的操作規范細則。

(魯 甜 作者系西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講師)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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