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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誰屬

2019年05月13日08:58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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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誰屬

樹影壓在秋天的報紙上/中間隔著一片夢幻的海洋/我凝視著一池湖水的天空……

這麼優美的詩句不是出自哪個詩人之手,而是來自人工智能——微軟“小冰”。2017年5月,“小冰”創作的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正式出版,這部詩集是“小冰”在學習了519位詩人的現代詩、訓練超過10000次后創作完成的。

除了微軟“小冰”,其他公司也開發了眾多人工智能產品用於創作各類文學和藝術“作品”。例如,谷歌開發的人工智能DeepDream可以生成繪畫,且所生成的畫作已經成功拍賣﹔騰訊開發的DreamWriter機器人可以根據算法自動生成新聞稿件,並及時推送給用戶。這些由人工智能創作的成果從外觀形式來看,與人類創作的成果沒有任何區別,而且也很難被察覺並非由人類所作。可以說,與以往技術創新相比,人工智能技術對著作權法提出的挑戰是最根本,也是最全面的——

一是人工智能的主體資格問題。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以及法人作者﹔前者是指創作作品的公民,后者是指作品在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承擔責任時,將法人視為作者。要承認人工智能是作者,事實上也就意味著要在著作權法上創設一種新的獨立法律主體,這將遇到極大的法律和倫理障礙,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恐怕都難以實現。

二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作品資格問題。著作權法基本理論認為:作品應當是人類的智力成果,也隻有人的智力活動才能被稱為創作。在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引起廣泛關注之前,法學界曾討論過動物產生的內容可否構成作品的問題。例如:在美國,一隻黑獼猴使用攝影師的相機拍攝了幾張自拍照,其著作權問題甚至引發了兩起訴訟。為此,美國版權局還專門發布相關文件,強調隻有人類創作的作品才受保護。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並非人類作者的智力成果,因此不構成作品。也有學者認為,人工智能生成物是由人類作者設計的作品生成軟件產生的成果,實際上是人機合作的智力成果,並沒有違背著作權法的人格主義基礎。

三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權利歸屬問題。目前提出的方案主要有3種。第一種方案是承認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作品,但是不給予保護,將其投入公有領域。主要理由是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於鼓勵作品的創作和傳播,而機器無須激勵。第二種方案是創設一種新的鄰接權制度,以區分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與人類創作的作品。第三種方案是在現行著作權法框架下,通過法律解釋的方式作出適當的法律安排。至於是將著作權歸屬於人工智能的所有者、研發者還是使用者,意見尚未統一。

四是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權問題。人工智能在進行“機器學習”過程中,需要使用大量已有作品。例如,“小冰”是在學習了眾多現代詩之后創作的詩集,其中必然會有一些作品仍然處於著作權保護期內。那麼,在未經作者授權的情況下,對其作品進行商業性利用是否構成侵權?普遍觀點認為,為了促進人工智能發展,應當將“機器學習”過程中使用他人作品的行為作為例外處理。

對於上述問題的爭論,以往都處於純理論層面。讓人振奮的是,在今年4月26日世界知識產權日當天,北京互聯網法院對國內首例人工智能作品爭議案作出了一審判決,為理論探討提供了新鮮的實踐素材。

對於主體資格問題,北京互聯網法院認為,盡管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工智能生成物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趨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尚不宜在法律主體方面予以突破。就人工智能生成物可否構成作品問題,法院強調指出:雖然由人工智能生成的分析報告具有獨創性,但是自然人創作仍應是作品的必要條件。在該案中,分析報告既不是由人工智能的研發者(所有者)創作,因為其並未輸入關鍵詞來啟動程序﹔也不是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創作,因為該報告並未傳遞其思想、感情。分析報告是人工智能利用輸入的關鍵詞與算法、規則和模板結合形成的,應當被認定為是由人工智能“創作”的。然而,構成作品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自然人創作,因此,該分析報告不是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不過,法院也認為,應給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一定的法律保護,因為其具備傳播價值。

筆者認為,對於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定性這一極具爭議的問題,作為社會穩定器的法院採取相對保守、平衡的立場,是合適的。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被承認是作品,相關主體出於利益最大化的考量,很有可能會採取隱瞞相關成果是人工智能創作的事實,因為從外觀形式上無法區分文學藝術作品究竟是人類還是人工智能創作。

有關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權問題,有的國家已積累了一些經驗。英國《1988年版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案》規定,對於計算機生成的文字、戲劇、音樂或藝術作品而言,作者應是對該作品的創作進行必要安排的人。對計算機生成作品進行“必要安排”的人,可能包括人工智能的投資者、程序員、使用者,也可能是上述主體共同構成。因此該條款具有一定的開放性,賦予了法院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從歷史來看,知識產權法領域一些重大的理論突破與制度創新,都是通過法院經由個案,通過不同觀點的交鋒、碰撞,甚至結論“反轉”,最終達成共識來推動的。筆者相信,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性質問題也將如此。未來,將有更多相關爭議進入法院,讓業界有更多的機會展開討論,畢竟“真理越辯越明”。

(作者:萬勇,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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