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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版權保護遇到“碰瓷式維權”

2019年05月13日08:57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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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版權保護遇到“碰瓷式維權”

圖為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圖片侵權案現場。楊長平 攝

導讀

近期,視覺中國因“黑洞照片收費”事件被諸多知名媒體群起“圍攻”,稱之為“碰瓷式維權”,最終有關部門介入調查,相關網站關停,並被處以巨額罰款。這並非個例,近幾年,國內知識產權保護機制日益健全,商業版權公司以盈利為目的起訴企業著作權侵權的案件急速增多,“碰瓷式維權”頻發。

以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審理過的案件為例,自2017年以來,該院類似的案件超過千件,總標的額超過千萬元,涉及圖片、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等知產領域。此類案件由於被告企業自身版權意識相對淡薄,往往以敗訴居多。一方面,“碰瓷式維權”往往模糊著作權維權和企業知產消費的界限,並要求高額賠償金額,容易造成著作權人與版權消費企業的矛盾,不利於版權市場的健康發展。另一方面,“碰瓷式維權”以維權為幌,行牟利之實,往往以批量化、數量化起訴為主要特征,也耗費大量司法審判資源。

用了網絡圖片 報社被判侵權

在知識產權的圖片版權領域,盜圖侵權現象十分常見,很多人在觀念上依然認為“通過網絡搜索到的圖就能直接用”,而陷入被起訴的境地。廈門某報社就遭遇了此類訴訟。

該報社在舉辦基層典型正能量的採訪專欄時,為了配合專欄需要,體現浩然正氣,編輯人員在排版的時候就隨手在網絡上找了一張“華表”的圖片,該圖片上既沒有水印,也沒有作者等顯示著作權的內容信息。編輯人員覺得“華表”是國家正氣、民族精神的象征之一,而且網站也沒有備注該圖片的版權信息,應該是大家都可以共用的。而且報社也是為了配合宣傳正面典型,並非廣告盈利,因此也就放心地把照片放進了專欄。

然而不久,麻煩來了。北京某圖片公司找上門,並對報社提起訴訟,稱該“華表”照片是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該報社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權,要求賠償損失。據了解,除該報社外,圖片公司同期在全國提起的“華表”圖片維權案件超過百件。

該報社倍覺冤枉,抗辯稱,根據著作權法有關規定,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該報社採用的“華表”圖片主要是為了配合宣傳基層新聞、介紹正面典型,屬合理使用,並未侵犯著作權。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當中的“華表”原始圖片確實是在北京某圖片公司的官方網站上有展示並標有售賣價格,展示時也打上了該公司名稱的水印logo,並且在“華表”圖的下方,該圖片公司以文字形式明確提示該圖片的版權歸圖片公司所有。雖然報社下載的網站並非該圖片公司的網站,且未標注著作權人信息,但是經過追蹤,圖片原始素材的確出自於該圖片公司網站。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在沒有相反証據的情況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可以認定為作者。據此,可以認定北京某圖片公司對“華表”照片享有著作權。

而且,根據實際內容來看,該報社的專題採訪內容主要是針對基層一些典型的採訪和介紹,不具有很強的時效性,並非屬於報道時事新聞,報道內容與使用“華表”圖案並沒有直接、必然的聯系,非為報道時事新聞所必需,對該報社提出的使用“華表”圖案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合理使用的抗辯意見,法院並未給予採納。最終,法院判定該報社賠償人民幣3000元。

公眾號轉文章 公司被判賠款

隨著新媒體的發展,文字創作的形式和內涵不斷豐富,相關的知產糾紛也在增加。

“雲訊”是一家運營情感類內容的新媒體公司,運營有多個情感類微信公眾號,並已積累眾多“粉絲”。為保証內容更新頻率,“雲訊”公司除刊發原創文章以外,還會不時轉引時下熱門文章、“心靈雞湯文”等用於傳播。

2016年11月,“雲訊”公司在公眾號上轉引了張某創作的情感類文章《對未來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獻給現在》一文。時隔2年之后,“雲訊”公司收到了法院傳票。

據悉,張某網名叫“一直都在的”,她也用這個名字作為筆名,在自己的公眾號上時不時發表一些文章,張某對自己的智力成果十分看中,因此,她與某信息公司簽訂版權轉讓協議,把自己在公眾號上發布的包括《對未來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獻給現在》在內的原創作品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及相關權利全部轉讓給某信息公司,並且授權該信息公司對互聯網上針對自己作品的侵權行為追究法律責任,同時也認可該信息公司有權利將自己的作品再轉讓給第三方。

之后,該信息公司又把從張某處取得的權利授權給了一諾公司。而在獲得授權后,一諾公司在全網范圍對侵犯《對未來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獻給現在》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行為進行自動抓取式的“撒網”取証,通過技術手段自動識別、鎖定互聯網上有使用上述文章的網站、公眾號等,並且以“雲存儲”的方式固定証據。証據固定完,一諾公司就將“雲訊”等使用到上述文章的公司起訴至法院。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公眾號上發表文章,署上自己的名字,可以認定張某是《對未來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獻給現在》這篇文章的作者,享有該作品的著作權。一諾公司提供的《轉讓協議》《版權聲明書》可以証明其已獲得著作權人的授權。“雲訊”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也未支付報酬,擅自在其微信公眾號上使用《對未來的真正慷慨,就是把一切獻給現在》作品,侵犯了一諾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鑒於本案並無証據証明一諾公司的實際損失以及“雲訊”公司的侵權獲利,法院綜合考慮作品的類型、商業價值、侵權行為的性質、后果等因素,最終判定“雲訊”公司應賠償人民幣4500元。

唱片公司訴侵權 証據不足難支持

貴州肆達唱片公司是一家資深的音樂制作和拍攝公司,長年替電視台、音樂明星拍攝音樂節目、MTV、VCD等。

隨著音樂市場的發展,肆達唱片公司拍攝的作品具有比較高的傳唱度,且積累了諸多音樂拍攝作品。肆達唱片公司認為其是市面上很多KTV企業播放的音樂作品的版權方,因此,與深圳唱鳥公司簽訂無對價的授權以及轉讓協議,向全國各地KTV經營場所先后發函,又在全國各地提起訴訟,要求KTV企業賠償。廈門日園公司就是其中被起訴的一家KTV經營場所。

深圳唱鳥公司認為,貴州肆達唱片公司拍攝了《祝你平安》《走四方》等171部音樂電視作品,擁有完整的著作權,是該批音樂電視作品的合法權利人,依法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外授權許可使用。而自己也與肆達唱片公司簽訂了授權協議,可以代理肆達唱片公司對外行使著作權。而廈門日園公司在未征得著作權人許可、未支付作品使用費的情況下,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將這些MTV作品復制保存在服務器內並以卡拉OK的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點播服務,侵犯了深圳唱鳥公司的復制權、放映權,造成了其極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廈門日園公司則辯稱,自己用於卡拉OK點播的MTV歌曲均是電視台音樂欄目播出的內容,涉及的音樂是不同唱片公司及歌手演繹的。著作權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制片者享有。而確定每首音樂電視作品的制片人應根據播放時“出品人”或“制片人”的署名。根據MTV的實際情況,其出品人為電視台音樂頻道。貴州肆達公司僅是負責拍攝義務,並不是這些MTV的著作權人。同時,廈門日園公司已經向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交納了曲庫的版權使用費,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而深圳唱鳥公司是一家經營性公司,其以自己的名義從事集體管理行為,並非依照法律規定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無權以權利人的名義起訴。

■裁判要旨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現有証據的証據鏈條不完整,尚不足以証明貴州肆達唱片公司就是這些KTV企業播放的音樂作品的著作權人。深圳唱鳥公司不能僅基於其與貴州肆達唱片公司訂立的轉讓合同就取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故其無權主張廈門日園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權。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深圳唱鳥公司的起訴。

■記者觀察

“碰瓷式維權”多源於網絡

隨著互聯網的興盛,部分新興的互聯網企業還比較缺乏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往往把網絡上版權不屬於自己的圖片隨意使用,從而不明就裡地成為被維權對象。思明區法院通過梳理類似案件發現,“碰瓷式維權”多源於網絡,且基本以中小微企業為被訴主體。被訴企業一旦敗訴,往往會對正常運營造成嚴重影響。因此,思明區法院法官歸納出這類案件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一是從案件類型來看,涉網絡侵權成為重災區。企業所涉糾紛通常為圖片、文學作品、音像制品侵權,佔思明區法院受理該類案件總數的90%以上。侵權情形多為企業在公眾號、網站進行宣傳推廣時,未經權利人授權而使用了文章或配圖,或者娛樂場所經營者未經授權使用音像制品,且同一家企業使用的作品往往達到上百件。

二是從維權者方面來看,版權公司批量起訴成為常態。商業版權公司利用網絡自動搜索識別技術快速確定涉侵權企業,固定証據后向法院批量提起訴訟,進行“維權營銷攻擊”,逼迫企業與其和解並購買產品庫。以上述案例中的北京某圖片公司為例,在近3年內,其在思明區法院起訴的案件就多達上百件。

三是從被訴主體來看,以產權意識淡薄的中小微企業為主。當前,中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意識普遍淡薄且存在僥幸心理,加之企業經營規模小、成本控制嚴格,付費購買正版授權作品的動力不強,故被多次起訴的情況大量存在。

四是從訴訟結果來看,企業日常經營受到嚴重影響。由於多數企業確實存在侵權事實,敗訴率接近100%。根據思明區法院的判決情況,通常賠償金額為每個作品3000元左右。企業被訴侵權的作品少則十幾,多則高達數百,可能面臨的賠償高達數十萬元。個別企業因賠償金額過高,甚至直接停止營業。

■法官提醒

摒除知識產權“免費”思維

“碰瓷式維權”並非洪水猛獸,往往是因為企業自身版權意識淡薄,才導致類似視覺中國公司有機可乘。因此,廈門法院法官指出,提升版權意識是杜絕此類問題的關鍵。

首先,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是關鍵。很多企業經營過程中經常需要使用圖片、文字作品等,一定要避免在網絡上隨意搜索、下載、使用。對於需求量大的企業,建議購買合法的作品庫,既要提升版權付費,也要提升証據保存意識,若為付費使用的,應保留好憑証,作品使用來源合法、有償,則無懼訴訟。面對此類“碰瓷式”維權時,由於起訴公司也可能未實際取得著作權,因此企業也絕不能為了避免訴訟、息事寧人而輕易支付“侵權費”或與之達成版權交易。

其次,是加強行業監管。知識產權是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理應受到保護,但權利也不應被濫用。通過各種手段獲取著作權,之后又以權利人名義堂而皇之地站出來維權的惡意行為,實質是危害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行政機關要加強監管力度,對以維權為名、行牟利之實的企業和行為要進行重點監管和集中整治,追究其行政、刑事責任,同時要確保以合適的方式盡到知識產權提示義務,提醒企業侵權和濫用權利的危害性。

第三,是強化審判機關職能。根據法律規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即視為作者,法院應依法查清事實並保護真正版權人的合法權利,提升知識產權保護的水平。但對被訴企業提供了証據証明維權者可能非真實著作權人的,必須對權利來源進行認真審查。對小微企業,更應該以扶持、幫助的方式,盡量促成調解,在合法范圍內減少其損失,並以此為契機進行法制教育,提升其知識產權意識。對於存在“碰瓷式維權”情況的,以司法建議進行提醒,以虛假訴訟進行處罰,積極通過司法行為規范版權行業。

第四,是提升社會普法意識。聯合各知識產權共同體,通過長期的普及性教育活動,幫助相關企業、相關從業者、廣大群眾意識到著作權法等相關法律的重要性,認識到知識產權的價值,摒除知識產權“免費”思維。權利人認真維護自身權益,使用方為消費知識產權付費,提高整個社會的知識產權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氛圍。(何春曉 本報通訊員 楊長平 李緣緣)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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