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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次“克隆”設備 企業被判侵權

2019年05月09日09:01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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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河南高院)終審認定河南鄭州、新鄉兩家企業共同制造了涉案專利侵權產品,判令賠償專利權人劉某炎、鄭州市順意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順意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80萬元。

跟蹤模仿 如影隨形

順意科技是鄭州航空港區一家專業從事制藥機械研發及生產的民營科技型企業。2010年,該公司歷時6年研制成功自動化分托機。隨后,順意科技總經理劉某炎提交了一件“自動分托機”實用新型專利申請並獲得授權。同年11月12日,劉某炎將該專利權獨佔許可給其所在的順意科技,專利許可費為每年30萬元。

2011年,順意科技在長沙舉行的全國制藥機械博覽會上發現,鄭州格銳特機器有限公司(下稱格銳特公司)生產的分托印字一體機產品,涉嫌“克隆”自家的設備。劉某炎、順意科技便以侵犯涉案專利權為由將格銳特公司訴至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鄭州中院)。

隨后,格銳特公司則向原專利復審委員會就涉案專利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1年12月14日,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決定書,維持涉案專利權有效。格銳特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判決,仍維持原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審查決定。

在經歷近兩年的訴訟之后,2013年1月20日,鄭州中院作出判決,認定格銳特生產的自動分托機落入涉案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判決被告格銳特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格銳特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

2013年9月11日,在河南高院的調解下,雙方達成和解:被告格銳特公司補償原告劉某炎、順意科技經濟損失8萬元。

謹慎審理 認定侵權

原本以為這件事情就此結束,但順意科技認為,5年間,隨著公司新研發制造的新產品不斷更新換代,對方也從自動分托機到高清分托印字一體機緊跟模仿。

隨后,順意科技向鄭州中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格銳特公司和使用該設備的河南天致藥業有限公司(下稱天致藥業)停止侵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100萬元。

2018年6月29日,鄭州中院法官到位於新鄉市輝縣市孟庄鎮東夏峰村的天致藥業生產車間對使用的3台被控侵權機器設備進行証據保全。同年10月18日,法官在對涉案被控侵權機器設備有無“氣體壓縮裝置”進一步調查取証和現場勘驗中,天致藥業工作人員以已經下班為由,將生產車間燈關上,以致無法繼續勘驗。

2018年10月23日,鄭州中院一審判決認為,關於產品中“氣體壓縮裝置”來源的問題,被告天致藥業未提交相反証據,也拒不說明涉案“氣體壓縮裝置”的合法來源,且未出庭答辯,應承擔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可以認定其與被告格銳特公司共同制造了被訴專利侵權產品,共同實施了侵權行為。在一審判決中,法院判令格銳特公司、天致藥業停止制造、銷售專利侵權產品,並賠償原告順意科技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80萬元,被告天致藥業對上述賠償數額在20萬元內承擔共同賠償責任。

二被告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訴稱,被控侵權產品無“氣體壓縮裝置”,一審法院認定“被控侵權產品使用氣體壓縮裝置替換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壓縮機為機器提供壓縮氣體,將氣體壓縮裝置設置在機器外部,兩者屬於等同技術特征”的事實缺乏証據支持,兩被告不存在共同制造被控侵權產品的事實,請求依法撤銷一審判決。

在二審中,河南高院法官再次到被告天致藥業現場勘驗,發現被控侵權設備銷售時沒有壓縮機裝置,但預留了壓縮空氣氣源接口處。天致藥業通過自己的空壓系統將壓縮空氣輸送到設備中進行工作。據此,河南高院認定涉案專利中要求的“壓縮機”與被控侵權產品中採用通過“壓縮空氣氣源接口”,與外部氣體壓縮裝置相連接,兩者位置關系的調整是本技術領域常規的設置方式,而且,被控侵權設備上其他4處裝置的改動,與涉案專利權利要求均屬於相同或等同技術特征,落入了原告專利的權利要求保護范圍。最終,河南高院認定兩被告共同制造了專利侵權設備,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李建偉  吳瑞格)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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