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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小說有聲讀物被判侵權

2019年05月09日09:0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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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對原告唐某某與被告網樂互聯(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網樂互聯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令網樂互聯公司賠償唐某某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4.7萬余元。

唐某某向法院起訴稱,其為小說《二把手》的作者,網樂互聯公司為“聽伴”網站的運營方,未經其許可,在“聽伴”網站提供了小說《二把手》的有聲讀物,侵犯了其對小說《二把手》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庭審過程中,網樂互聯公司認為唐某某雖為小說《二把手》的作者,但並非小說《二把手》有聲讀物的作者,否認其使用小說《二把手》有聲讀物的行為侵犯了唐某某對小說《二把手》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法院審理后認為,小說《二把手》的有聲讀物是朗讀小說《二把手》錄制而成的,該有聲讀物通過聲音的形式完整展現了小說《二把手》的內容,網樂互聯公司傳播這一有聲讀物屬於對小說《二把手》內容的傳播,雖然唐某某並非本案中有聲讀物的制作者,但其作為小說《二把手》的作者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他人未經許可傳播小說有聲讀物的行為進行維權。網樂互聯公司在其運營的網站中提供了該小說的有聲讀物,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小說,故侵犯了唐某某對該小說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當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法院據此作出一審判決,目前該案仍在上訴期內。

點評

目前常見的有聲讀物一般有如下兩種:一是對原作品的簡單朗讀﹔二是在朗讀過程中對原作品進行了文字加工、選擇和編排,有的還加入了音效、背景音樂等創造性勞動。實踐中,原作品的作者一般不會是有聲讀物的制作者,此種情況下,原作品作者是否有權對擅自使用小說有聲讀物的行為提起訴訟?實際上,無論是哪種類型的有聲讀物,均是以聲音的形式再現了原作品的內容,使得用戶能夠通過聲音的形式獲得該小說內容,擅自使用小說有聲讀物的行為與擅自使用原小說的行為並無本質不同,故小說作者有權對擅自使用小說有聲讀物的行為提起訴訟。同時,對於未經許可擅自提供有聲讀物的行為人而言,其行為不僅可能侵犯原作品作者的權利,亦可能侵犯有聲讀物制作者的權利。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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