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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空間照片構成現有設計中“公開”的認定標准

2019年05月09日08:3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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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2017)粵73民初3058號

(2018)粵民終2499號

【裁判要旨】

判斷QQ空間照片在發布時是否處於所有人可見的公開狀態,應根據QQ空間當前展示的狀態、QQ空間所有者的身份、QQ空間所承載的功能等已知事實,結合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作出推定。如果QQ空間系企業推廣產品等對外宣傳交流平台的,在未有証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可推定該QQ空間照片在發布時為所有人可見的公開狀態。由於QQ空間的廣泛性和影響力,作為產品宣傳用途的QQ空間對所有人可見,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公開發表”和“出版物公開”,屬於現有設計抗辯構成中的“為公眾所知”。QQ號是否有人得知以及通過何種方式得知不是判斷“為公眾所知”的條件。

【案情簡介】

梁某某於2012年4月13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了名稱為“椅子(YS-1202A)”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並於2012年7月25日獲得授權(專利號:ZL201230107822.1)。2016年4月15日,梁某某的代理人向大先生家具公司(下稱大先生公司)公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椅子。大先生公司確認被訴侵權產品是其制造、銷售、許諾銷售,但抗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使用的是現有設計,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大先生公司於二審期間提交的公証書記載,在名為九龍優勝辦公家具的QQ空間,在“2012年最新產品”相冊內有與被訴侵權產品椅子外觀相近似的照片,注明的照片生成時間為“2012年04月02日18:07”,右側顯示為“所有人可見”,在該QQ空間“說說”一欄內有QQ主人的多條留言,如“2012年4月6日:2012年的新產品圖冊已經發至各位的郵箱,請注意查收!”“2012年3月31日:展會結束,祝新老客戶生意興隆!”等。該QQ空間持有人為林某某,系九龍公司區域經理,梁某某為九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認為,林某某的QQ空間屬於公司內部資料,未向公眾公開,且大先生公司沒有証據証明QQ空間照片在專利申請日之前處於對公眾公開的狀態。梁某某請求法院判令大先生公司停止被訴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由於產品照片、宣傳圖冊等証據的形成時間無法確定,不足以証實相關產品照片形成時間早於涉案專利申請日,故對大先生公司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不予支持。一審判決大先生公司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5萬元。

大先生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並提交了QQ空間照片新証據。廣東高院認為,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証據証明其實施的設計屬於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在本案中,由於QQ空間照片發布時間早於專利申請日,該照片對所有QQ用戶可見,已構成了為公眾所知,且該照片與被訴侵權設計相近似,大先生公司提出的現有設計抗辯成立,其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故二審法院撤銷原審判決,駁回梁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評析】

在以QQ空間發布的照片作為現有設計抗辯的証據時,抗辯人往往隻能提供其在應訴取証時該QQ空間照片的公開狀態,而不能直接追溯和証明該照片在發布時的公開狀態,因此,QQ空間照片的公開時間點成為案件爭議的焦點和難點。此外,在QQ空間上發布的照片,對所有QQ用戶可見,是否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如屬於,是何種類型的公開,在司法實踐中亦有不同的觀點。因此,有必要結合本案,對上述兩個核心問題進行厘清和界定。

一、照片發布時公開狀態的推定。在大先生公司公証時QQ空間照片對所有人可見,是否可以推定該照片在發布日亦處於所有人可見的狀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証據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根據已知事實和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出的另一事實,當事人無須舉証,除非對方當事人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如果QQ空間系個人空間,由於個人隱私性,在未有証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一般可以推定該QQ空間上的照片為非公開狀態﹔如果QQ空間系企業推廣產品等對外宣傳交流平台的,在未有証據足以反駁的情況下,一般可以推定該QQ空間上的照片為公開狀態。在本案中,首先,根據QQ空間的使用規則,照片上傳至QQ空間后,要使該照片向所有QQ用戶公開,必須滿足兩個條件,即QQ空間權限設置為對“所有人可見”和該照片權限設置為對“所有人可見”。其次,該QQ空間名稱為九龍優勝辦公家具,持有人為該公司的區域經理。再次,該QQ空間包含有“2012年最新產品”等圖片集,展示有該公司經營的多種產品,可見該QQ空間的用途主要用作公司宣傳和產品的商業推廣。符合其發布目的及其商業利益。最后,該QQ號碼由九龍公司的區域經理持有,其QQ空間的公開狀態由其實際控制,相對於大先生公司而言,梁某某更容易對該QQ空間在涉案專利申請日前的實際公開狀態予以舉証或者說明,但梁某某對此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証據予以反駁。因此,根據大先生公司舉証証明其在公証時對比照片所處的公開狀態,並結合涉案QQ空間持有人的身份、該QQ空間用於企業宣傳的用途等事實,大先生公司關於“對比照片在發布時已經在QQ空間向所有用戶公開”這一待証事實,已達到高度蓋然性的法定証明標准。在梁某某沒有提出反証的情況下,依法應推定比對照片在發布之時即本案專利申請日之前已處於對所有人公開的狀態。

二、QQ空間上發布的照片,對所有QQ用戶可見,是否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如屬於,是何種類型的公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規定,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那麼,對比照片在QQ空間發布時對所有人用戶可見,是否就達到了“為公眾所知”的公開狀態?首先,專利法意義上的公眾,一般是指不受特定條件限制的人,但人的數量、地域范圍等因素不成為構成公眾的限制條件。其次,從公眾的獲知方式來說,指的是在申請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公開使用過或以其他方式公開過。其中,在出版物公開中,隻要發表人通過獨立存在的傳播載體對外宣示將現有設計內容公之於眾,即達到了“為公眾所知”的要求,而不取決於出版物是否有人閱讀過、公眾是否知道出版物的具體名稱及地理位置。QQ空間是中國最大的互動網站,其在中國擁有廣泛的用戶,具有較大影響力。在互聯網時代,通過該獨立存在的載體公開傳播相關內容的廣泛性和影響力並不弱於傳統出版物,甚至在速度和范圍上更快更廣。因此,在QQ空間公開中,同樣隻要持有人通過互聯網在其對外宣傳用途的QQ空間中將現有設計內容對所有用戶開放,並且希望更多的人看到,即屬於專利法意義上的“公開發表”和“出版物公開”,達到了“為公眾所知”的要求。在本案中,對比照片在QQ空間上對所有人可見,構成了出版物公開,不特定的QQ用戶隻要在QQ空間網站查找該號碼,可在不經好友驗証的情況下即可直接進入該QQ空間,並隨意查看到該照片,即該照片處於QQ用戶想得知就能夠得知的狀態,達到了“為公眾所知”的公開狀態。該照片與被訴侵權設計經比對無實質性差異,被控侵權設計屬於現有設計,未構成對涉案專利權的侵犯。梁某某要求大先生公司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各項訴訟請求均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以駁回。

(作者單位: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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