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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尼詩酒瓶引發版權之爭

2019年05月09日08: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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軒尼詩百樂廷干邑(Hennessy Paradis)是法國軒尼詩公司(下稱軒尼詩公司)推出的一款白蘭地,然而,最近發生的一起版權訴訟將這款產品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因認為廣東卡拉爾酒業有限公司(下稱卡拉爾公司)、梅州中法拔蘭地有限公司(下稱拔蘭地公司)、廣州李氏兄弟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李氏公司)、佛山市南海區大瀝歐某某酒類批發部(下稱歐某某批發部)生產銷售的 “JOHNNYS BLUE 尊尼藍牌—卡爵XO白蘭地”產品侵犯了Paradis(百樂廷)酒瓶作品的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軒尼詩公司將上述四被告起訴至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近日作出一審判決,認定Paradis酒瓶構成美術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但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軒尼詩公司享有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權,故其在該案中請求保護這一作品復制權、發行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缺乏依據,據此駁回了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起訴酒瓶被抄襲

軒尼詩公司是一家著名的酒類生產企業,其經營范圍包括生產、銷售各種Hennessy商標品牌的白蘭地產品。軒尼詩公司稱,其於2001年4月23日首次創作了軒尼詩Paradis酒瓶的美術作品,並於2001年5月16日在全球首次發表。2015年1月15日,軒尼詩就該作品在中國進行了版權登記。然而,軒尼詩公司發現市場上出現了一款名為“JOHNNYS BLUE 尊尼藍牌-卡爵XO白蘭地”,該產品涉嫌採用了與軒尼詩公司Paradis酒瓶美術作品高度近似的酒瓶設計,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溝通無果后,軒尼詩公司將被訴侵權產品的生產商、銷售商卡拉爾公司、拔蘭地公司、李氏公司和歐某某經營部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對方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

對於原告的指控,卡拉爾公司、拔蘭地公司、李氏公司共同辯稱:首先,軒尼詩公司主張其是涉案美術作品的著作權人,証據不充分。從軒尼詩公司提交的証據材料來看,雖然涉案作品Paradis登記沒有作者署名,為法人作品,但由於作品登記屬於自願登記,不能証實軒尼詩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其次,軒尼詩公司主張的侵權行為不成立。被訴侵權酒瓶實施的是在先外觀設計專利,不構成侵權﹔被訴酒瓶與Paradis酒瓶不相同、不相近似,不構成侵權等。

一審認定未侵權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焦點問題是Paradis酒瓶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四被告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等。

在Paradis酒瓶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作品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具有實用功能的物品應當是其美學或藝術特征能夠與實用性分離的藝術品或工藝設計,Paradis酒瓶為了實現其作為酒液容器的實用目的,必須有用於注入酒液的瓶口及容納酒液的瓶身,但酒瓶的整體外形輪廓、裝飾圖案、色彩等仍具有較大設計空間,即使Paradis酒瓶將該案中輕薄帶狀棱邊等設計特征進行改動,仍不影響其作為容器存儲酒液的實用功能,故Paradis酒瓶的藝術美感能夠與其實用功能在觀念上進行分離。其次,Paradis酒瓶整體設計體現了作者個性化的表達,具有較強的藝術性和獨創性,富有美感,應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在四被告的相關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中,軒尼詩公司提交的著作權登記証書雖然記載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為法人作品、著作權人為軒尼詩公司,但該登記証書顯示的登記時間為2014年,而軒尼詩公司提交的以涉案Paradis酒瓶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間為2001年,且該專利証書記載的設計人為阿涅斯·帝埃裡,即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作者。在沒有其他証據証明的情況下,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權屬於該酒瓶的設計人阿涅斯·帝埃裡。

此外,法院還認為,軒尼詩公司並未提交証據証明涉案Paradis酒瓶是由其公司人員負責組織該酒瓶的設計,即從創作的提出、立意、設計師的選擇及相關創作物質條件的提供等各方面均由軒尼詩公司人員主導,而不是簡單的提出創作要求﹔軒尼詩公司亦未提交証據証明涉案酒瓶的創作思想及表達方式均代表、體現了該公司的意志,該案中的酒瓶作為酒類產品容器創作空間較大,作者可以表達的自由更廣,若作者僅僅是根據軒尼詩公司提出的原則性要求進行創作亦不能認定體現了該公司的意志。法人作品的責任承擔指作品產生的責任隻能由法人或其他組織承擔,作者個人無法承擔該作品產生的責任。該案作品為實用藝術品,兼具實用性和藝術性,且作為酒類產品容器,從作品性質、用途來看,不屬於作者個人無法承擔責任的作品。該案現有証據已証明涉案Paradis酒瓶的作者為阿涅斯·帝埃裡,軒尼詩公司以酒瓶上的“Hennessy”字樣主張享有著作權,依據不足。即使涉案Paradis酒瓶系作者為軒尼詩公司專門設計的酒瓶,但在沒有合同明確約定的情況下,著作權屬於作者,軒尼詩公司作為委托方僅享有符合作品創作目的的免費使用權。

據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定現有証據不足以証明軒尼詩公司享有涉案Paradis酒瓶作品的著作權,依法判決駁回了軒尼詩公司的訴訟請求。

截至發稿時,該案仍在上訴期內。(記者 姜 旭 通訊員 肖晟程)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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