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應先行

2019年05月08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原標題:想要保護體育賽事,它必不可少!

編者按:近年來,我國在體育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出台過諸多規定。本文作者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於體育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對於體育賽事主辦地來說,隻有通過嚴格保護體育賽事的知識產權,優化城市營商環境,才能打造更好的城市品牌。

今年4月,湖北省政府頒布的《湖北省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開始正式施行,為即將於10月在武漢舉行的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做好准備。

該規定出台以后受到業界廣泛關注。事實上,我國在體育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已經出台過諸多規定。比如,2001年7月13日,北京市獲得2008年夏季奧運會主辦權,同年10月就頒布了《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為舉辦2011年的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深圳市政府於2008年頒布並開始施行《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為舉辦2014年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南京市政府於2010年底頒布《南京市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並於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地方政府出台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均指出,體育賽事有關的知識產權都歸賽事的國際主辦方、中國主辦方以及賽事的組委會所有,禁止他人未經授權使用相關內容,其中包括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志﹔在登記注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筑物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志等。

需要注意的是,針對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的地方政府規章,包括《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與國務院出台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不同,《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創設了一種全新的權利,即奧林匹克標志商品化權或奧林匹克標志產品專營權,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對奧林匹克標志享有專有權,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包括潛在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而地方政府規章並未專門設立針對某項體育賽事的知識產權,而只是落實和強化針對該賽事的知識產權保護。

在2009年4月的國務院新聞發布會上,時任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田力普就曾指出,北京對奧運會知識產權的保護成績顯著,得到了時任國際奧委會主席雅克·羅格的充分肯定,同時也贏得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贊譽。此外,2012年倫敦夏季奧運會被認為採取了有史以來最嚴格的措施來防范和打擊盜用奧林匹克標志行為,包括在奧運期間專門配備了近300名訓練有素的工作人員在比賽場館附近展開全面巡查。為保証奧運會的順利組織實施,英國議會早在2006年3月30日即通過並於當天開始施行《倫敦奧運會和殘奧會法》,其中設立專門章節對廣告投放、街頭交易、奧林匹克標志的使用進行規范,特別強調對於官方贊助商與商業合作伙伴利益的保障,防止任何未經授權使用奧林匹克標志,從而使公眾誤認為其與奧運會、殘奧會存在一定關聯性的商業行為。

那麼,對於體育賽事主辦地而言,如何充分利用這一機遇,以舉辦體育賽事打造城市品牌,以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嚴格保護推動當地營商環境的進一步優化?

筆者認為,在實踐中,地方執法部門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建設。比如,2014年8月,第二屆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在南京成功舉辦之后,南京市在總結大型賽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經驗時特別指出,通過事先發布並施行《南京市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等地方法律文件,讓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讓執法部門開展工作有法律依據,從而有效防范潛在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在筆者看來,知識產權保護對於體育產業的健康、持續發展至關重要。對於體育賽事主辦地來說,隻有通過嚴格保護體育賽事的知識產權,優化城市營商環境,才能打造更好的城市品牌。(何雋)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