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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2019年05月08日08:4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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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實用干貨!一文了解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

編者按:2016年,韓國專利法進行了重要修改,例如增加了新的依職權重審制度和新的專利撤銷制度。韓國專利法的大部分條款也適用於實用新型專利。韓國實用新型專利採取與發明專利相同的實質審查制度,其僅保護物品或物品組合的形狀或構造,保護期為自申請日之起10年。本文對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進行了介紹和分析,一起來看看。

2016年,韓國專利法進行了重要修改,例如增加了新的依職權重審制度和新的專利撤銷制度。韓國專利法的大部分條款也適用於實用新型專利。韓國實用新型專利採取與發明專利相同的實質審查制度,其僅保護物品或物品組合的形狀或構造,保護期為自申請日之起10年。

韓國是《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專利合作條約》的成員國。因此,除了直接向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外,申請人可以在任何受理局提交PCT國際申請並指定進入韓國國家階段。

 審查制度

韓國專利法中明確了先申請原則,以確定誰有資格獲得專利權。當確認誰先申請時,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都將被考慮。對於同日提出的兩件或兩件以上涉及同樣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申請人之間可以通過協商確定誰應該獲得專利權。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或協商不了,則所有申請人均不能獲得專利權。如果發明專利申請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被無效、撤回、放棄或最終駁回,那麼該申請被視為從未提交,因此其不影響之后的申請(上述協商不成的情形除外)。

自2008年10月1日起KIPO實行三軌道實質審查制度,申請人可以選擇三種審查軌道之一:一般審查(默認)、優先審查或延遲審查。根據一般審查軌道,除了提交常規的實質審查請求以外,不需要提交另外的請求。根據優先審查軌道,如果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屬於優先審查對象,則對其可以進行優先審查。另外,如果提交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時一起提交實質審查請求,隻要自申請日起2個月內提交優先審查請求,就可對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進行優先審查,無論該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屬於優先審查對象,優先審查程序將被啟動。根據延遲審查軌道,申請人可以請求直到所指定的審查起始日才開始進行審查。該請求可以在請求實質審查時提交,也可以自實質審查請求日起9個月內提交。該審查起始日必須在自實質審查請求日起24個月后以及自申請日起5年內。對申請的實質審查將會自申請人指定的審查起始日起3個月內進行。

對於自2017年3月1日起提交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實質審查請求必須自申請日(對於PCT申請,指國際申請日)起3年內提出,如果在3年內沒有提出實質審查請求,該申請將被視為撤回。對於分案申請或轉換申請(是指發明專利申請和實用新型申請間可以轉換申請類型),其實質審查請求必須自母案申請或原申請的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或者自分案申請或轉換申請的申請日起30日內提交,以較遲日為准。對於2017年3月1日之前提交的申請,實質審查請求期限是自申請日(對於PCT申請,指國際申請日)起5年。

在韓國,專利申請費為按件計費,而實質審查請求費與將要審查的權利要求項數成比例關系。因此,申請人可以在提交實質審查請求之前隨時通過主動修改刪除不需要的權利要求,從而減少費用。

1.新穎性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採用絕對新穎性標准,原則上對於在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之前,在世界任何地方已向公眾公開的發明創造不予授權。在下列情況下,發明或實用新型缺乏新穎性:1.申請日之前,在韓國國內或國外為公眾所知或公開使用的發明創造﹔2.申請日之前,在韓國國內或國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或者通過網絡公開而公眾可以利用的發明創造。作為安全港條款,韓國專利法第30條第1項規定了新穎性寬限期,即使第29條第1項所規定的破壞新穎性的情況發生,如果自公開之日起12個月內提交申請並屬於以下情形之一的,則該申請不會喪失新穎性:(1)有權獲得權利的人導致該申請落入韓國專利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的任一情形的(根據條約或法律在韓國國內或國外公布或公告的除外)﹔(2)他人未經有權獲得權利的人的同意,導致該申請落入韓國專利法第29條第1項規定的任一情形的。但是,在12個月寬限期內如果“他人”獨自創造的同樣的發明創造被公開,則該公開可影響該申請的新穎性。

如果一件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屬於提交在前且公開在后的申請,那麼該申請在韓國就成為影響在后申請新穎性的現有技術。即,如果提交在前且公開在后的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說明書、權利要求和/或附圖中已經描述了在后申請中要求保護的內容,那麼在后申請的權利要求可能因為缺乏新穎性而被駁回,除非這兩件申請的發明人或者申請人相同。然而,在先提交申請必須是韓國申請(包括指定韓國並進入韓國國家階段的公開的PCT申請,以國際申請日為准),才有資格作為現有技術。另外,這種在先提交的申請不能與其他現有技術相結合用於評判創造性。

 2.創造性

如果發明創造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依據現有技術容易創造出一項發明,那麼該發明不能被授予專利權。一般來說,通過將請求保護的發明與現有技術在目的、構成以及效果方面進行比較來確定創造性。

如果一件實用新型能被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非常容易”(對應於發明專利的“容易”)地基於現有技術推想獲得,則認為該實用新型缺乏創造性。也就是說,即使一項實用新型與現有技術相比僅提供些許有用價值,也認為具有創造性,這與發明專利為具有創造性而需要具有“顯著”效果不同。

實際上,KIPO針對如何將“非常容易”基准(相對於發明專利的“容易”基准)適用於實用新型專利審查沒有明確的指南,所以審查員並不能嚴格地總以較低的創造性基准來判斷所審查的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有效運用

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具有可轉換、費用低、權利穩定的特點。首先,尚未結案的發明專利申請可以轉換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反之亦然。所以,一項技術方案如果不滿足發明專利創造性的要求,則可將其轉換為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成為創造性要求相對較低的主題。其次,與發明專利相比,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費、登記費和年費等官費相對較低。再次,韓國實用新型採用實質審查,且創造性要求較低,因此具有權利穩定的特點。最后,韓國實用新型可因KIPO的無正當理由的延遲審查導致的拖延授權,而請求保護期限延長。

近年來,我國越來越多的創新主體加快“走出去”,韓國成為中國企業海外發展的重要市場之一。希望通過上述關於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的介紹,讓更多的中國創新主體充分了解和有效運用韓國實用新型專利制度,為創新成果提供海外知識產權保護。(馮媛媛 李鋒祥摘編自:KIM & CHANG,《韓國知識產權法介紹2018》)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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