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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專利法修訂:他山之石,何以攻玉?

2019年05月07日09:1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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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日本專利法修訂:他山之石,何以攻玉?

作為創新大國,日本專利申請量和受理量均位於世界前列,這與其完善的專利制度密不可分。了解日本專利法修改動向,掌握中日專利制度異同,不僅有利於國內創新主體實施“走出去”戰略,同時對我國專利制度的完善和發展也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建立中立專家現場取証制度

証據收集程序在專利訴訟侵權認定方面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日本現行特許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發出提交相關証據文件命令。為了避免出現証據文件中記載的商業秘密被泄露的可能性,近年來,日本特許法制度委員法致力於改善証據收集程序,並將其作為強化知識產權糾紛機制的重要內容。此次修訂案中引入了中立的第三方調查制度,即在有必要証明侵權行為的情況下,允許負責處理侵權糾紛的法院向涉嫌侵權人的工廠或其他類似設施地派遣指定的專家,對被訴侵權裝置、制造方法、BtoB產品、程序等進行現場取証,專家根據調查結果並形成報告提交給法院。為了消除涉密內容被泄露和証據收集程序被濫用的風險,修正案中嚴格限定了實施要件並建立秘密保護機制。然而,目前仍有不少企業和業內人士對引入該制度后的細節化程序和實質效果表示擔憂。

修正損害賠償金額計算方法

請求損害賠償是對侵權行為事后救濟的手段之一,而損害賠償數額的認定往往是司法程序中的難點。在長期探索和司法實踐中,日本在損害賠償制度上逐漸完成了由“損失填補”到“侵權防范”的轉變,通過對權利人所失利潤標准、侵權人非法獲利標准、實施許可費標准以及法定賠償的綜合運用,以達到抑制侵權行為發生的目的。但現行法中,權利人在主張逸失利益損失賠償時,其損害賠償數額的推定受限於專利權人的實際生產或銷售能力,即因侵權人自身因素而超出的侵權產品不予考慮,這一問題在業內頗具爭議和分歧。此次修正案中明確提出,對於侵權人銷售產品數量中超過專利權人的生產或銷售能力而被扣除賠償的部分,權利人可以主張專利實施許可費用賠償。此外,在考慮侵權行為發生及專利權有效的情況下可適當增加實施許可費用。

完善外觀設計專利授權制度

日本對於外觀設計專利保護非常嚴格,並實行實質審查制度,此次日本對現行意匠法進行了大尺度修正。首先,延長了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由現行的“自注冊日起20年”修改為“自申請日起25年”,正式實施后,日本將成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期限最長的國家。此外,為鼓勵和保護企業的“系列化”設計理念,推進並凸顯與其他公司品牌差異的戰略,提升品牌價值,修正案中引入多個外觀設計一攬子申請制度,同時對關聯外觀設計制度進一步補充,即將關聯外觀設計制度的可申請期間從現行的“到登記外觀設計的登記的公布日(8個月左右)”延長到“從登記外觀設計的申請日起10年以內”﹔允許授權與關聯外觀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以適應數量日漸增加的秉承改良產品設計開發理念的企業。

擴大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

除了延長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修正案中還建議擴大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和范圍。未記錄、顯示在物品上的圖像設計也將作為外觀設計制度的保護對象,而不再嚴格要求作為保護對象的外觀設計必須依托於物品,如:虛擬現實技術使用的投影圖像、保存在雲端上通過互聯網而提供的圖像等。此外,為了發揚獨創性的空間設計,保護品牌建筑,也不再將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筑物等不動產排除在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范圍外。此前,“KOMEDA咖啡店鋪外觀侵權案”引發了關於店鋪內外部裝修是否應給予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廣泛討論,社會公眾普遍認為店鋪的內外裝修已成為提高品牌知名度的重要因素之一,應提前採取法律手段實施保護。外觀設計專利具有較強的排他性、發生侵權糾紛易於舉証,因此將建筑物的內外部設計作為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解決了權利人通過尋求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保護方式的局限性。

此次日本專利法的修改將對中國企業加速實現國際化戰略布局產生一定影響。創新主體不僅需要在技術上繼續創新,提高專利申請質量,以增強中國企業在日本市場的專利軟實力,更應注意到近年來日本對知識產權領域法律制度的頻繁修訂,做到及時熟知並靈活運用其修法后的制度,隻有知己知彼,方能在遭遇知識產權訴訟時沉著應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天津中心張芸芸 楊釗)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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