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版權制度為文藝騰飛插上翅膀
期待版權制度在理念和機制上持續創新,積極應對互聯網時代文藝創作生產的變化,加大執法保護力度,為文藝創作營造更好版權環境,真正推動文藝創作強起來
文藝創作強起來,不僅取決於創作者個人努力,還需要生產、傳播、評論等各個環節共同發力。特別是在文化市場日益壯大的今天,文藝創作強起來離不開良好市場環境和完善市場機制。版權制度正是市場機制下激勵創作的重要保障。就近年文藝相關版權糾紛而言,既有版權保護的老問題,也有一些是文化市場發展和互聯網時代文藝生產方式重構帶來的新問題。互聯網已經成為我們今天思考版權問題繞不過去的重要背景,隻有適應互聯網環境下文化創作生產的現實變化,才能更好完善版權制度,釋放創作活力,切實為文藝發展保駕護航。
互聯網環境下,文藝生產方式發生根本轉型。從創作角度看,一個最顯著的變化是創作門檻降低和非職業創作者崛起。僅靠一部手機,普通人就可以擁有曾經職業創作者才有的圖文影音生產力和曾經專業媒體才有的大眾傳播可能性。文化生產單向的供應鏈模式也被網狀的互動生產模式所取代,內容生產在創作者、專業制作者和網民粉絲的頻繁互動中動態展開,生產與消費過程有時融為一體。此外,個體生產的價值雖然有限,但被網絡聚合的個體創造力作為整體,具備職業創作者無法比擬的創意能力,這種“集體智慧”是互聯網時代文藝創作的重要源泉。
當這種“集體智慧”遇到版權規定,就難免出現各種“不適”。特別是個體私下的創作、評論、改編和再創作等生產行為可以隨時隨地進入公開傳播領域時,許多創作者可能在不知不覺中進入版權保護/侵犯關系中。現在世界范圍內的一個趨勢,是針對公民個體的版權糾紛越來越多。比如,近年來日益突出的重混創作(對已有的文字、音樂、美術、錄像、軟件等作品進行摘錄、合成而創作出新作品)、粉絲自制等,在網絡環境下看,是典型的“用戶生產內容”,但是從版權角度看,許多創作行為處於“授權許可使用”與“無需授權的合理使用”的邊緣地帶,引發不少法律爭議。職業作家對粉絲創造的態度也越來越微妙。哈利·波特系列的原著作者J·K·羅琳一開始反對粉絲網站未經授權使用相關素材,幾次發起侵權訴訟,但后來基於維護粉絲關系、擴大營銷等方面考慮,對粉絲的少量作品使用又予以默許。態度轉變折射出的是一種版權困境。
文藝領域IP經濟興起也增加版權糾紛。雖然一源多用的作品開發模式在前互聯網時代早已有之,但IP經濟下作品開發不再是依次相繼的商業接力,而是由不同藝術門類創作者和制作方協同配合的交響合奏。如今,不一定是先有小說再有影視劇改編,而極有可能是圍繞某個敘事主題和某個人物形象,在不同媒介、不同創作主體間同步交互進行內容生產和傳播。因為IP巨大市場價值,共時性的活態文本在不同創作主體之間快速交替往復,使版權歸屬和確權變得更加困難。
這些來自互聯網的變量對版權制度提出挑戰,亟待版權觀念的調整與完善。從設計初衷上,版權制度通過作品產權化保障權利人獲取市場收益同時,也設計許多制度保障使用者的自由或便利,以促進使用者創作。結合當下互聯網創作現狀,一方面要警惕權利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扼制后續創造——暢銷作者和出版者話語權往往更強。金庸訴江南案中,法院沒有支持金庸的著作權侵權訴求,避免版權保護范圍被過度擴張而侵害同人創作自由﹔同時也運用反不正當競爭,保護金庸獲得其創造的知名角色形象被商業利用后所產生的市場收益。另一方面,在版權保護的模糊地帶,也不能因為對公有利益保護過度,導致作者無法獲得應有市場收益而挫傷創作積極性。瓊瑤訴於正案中,法院通過對公有創作素材和獨創性情節的合理拿捏,認定於正作品因實質性相似侵犯改編權,實現以公平促創作的目的。
通過版權制度保障文藝創作,除依靠版權執法,更重要的是促進版權利用。因為版權是一種他用型財產權,隻有在他人的使用中才能實現作品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面對互聯網文化生產帶來的高度分散的海量版權主體和快速頻繁的液態化文本生產,迫切需要發揮市場調節作用,通過市場交易制度創新,促進版權利用。當下許多版權糾紛之所以產生,是因為傳統的一對一授權許可模式和集體管理組織授權模式不能完全適應互聯網文化生產方式。這就對版權許可機制的便利化改革提出更高要求。世界范圍內來看,建立更為便捷的一體化、一站式、智能化版權交易平台,實現對版權權利信息的集成和對個人用戶的快速授權,可能是一個探索方向。此外還可以通過模式許可、開放許可制度的完善,進一步釋放不同版權主體的多樣化利益訴求,激活互聯網時代的文藝創作。
隨著我國文化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版權制度作為激勵文藝創作的制度保障,將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期待版權制度在理念和機制上持續創新,積極應對互聯網時代文藝創作生產的變化,加大執法保護力度,為文藝創作營造更好版權環境,真正推動文藝創作強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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