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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2019年05月05日09:36 |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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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完善有關網絡知識產權的法律規定

今年的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設立“世界知識產權日”的目的就是要在世界范圍內營造尊重知識、崇尚科學和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營造鼓勵知識創新的法律環境。前不久,視覺(中國)文化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黑洞照片事件引發了全民熱議,一方面說明國民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在日益增強,另一方面,也暴露出在互聯網領域內侵犯知識產權的形勢還比較嚴峻。當前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在逐年攀升,且主要集中在侵犯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和不正當競爭領域,致使權利人的利益難以得到保護,已經影響了我國科技創新能力和網絡經濟健康發展,嚴重的甚至可能影響到我國的國際聲譽。

當前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方面的問題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網絡本身的特征決定了網絡侵權案件極易發生、舉証困難、侵權責任難以落實,增加了保護的難度。網絡的開放性和共享性使得任何網絡用戶都能輕易復制、下載、轉載權利人作品,侵權行為極易發生﹔網絡的即時性容易導致網絡侵權証據難以固定,如果不及時進行保全,很有可能轉瞬即逝,且保全一般須通過公証機關進行,增加了難度和成本﹔網絡的匿名性則使網絡虛擬身份與現實真實身份無法一一對應,從而為侵權責任主體認定增加了難度,也使侵權行為人受到輿論監督的可能性降低,導致社會道德約束乏力。

二、網絡行業協會組織不健全,無法做到對本行業的會員進行全方位的有效監管。特別是針對第三方網絡應用平台企業等市場經營主體在網絡上進行宣傳、交易、提供服務的活動,目前尚缺乏行業自律規范。

三、網絡侵犯知識產權的法律規范不完善,甚至在某些方面還存在大量空白。對電子証據証明標准、舉証責任分配原則、電子証據審查認定、賠償數額具體確定都沒有統一的裁判標准,導致實踐中許多侵權案件處理起來無法可依。

為此,筆者建議:

一是繼續推行網絡實名制,並從技術和制度層面防范實名制帶來的風險。《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規定,網絡運營者為用戶辦理網絡接入、域名注冊服務、辦理固定電話、移動電話等入網服務時,應當要求用戶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推行網絡實名制,有利於對侵權責任主體進行追責,也對網絡用戶的活動產生了約束,但也容易使各個互聯網平台成為黑客攻擊的目標,增加網民個人信息泄露的風險。因此,各大互聯網平台應盡快從技術和監管兩個方面完善自己的防御系統,國家有關部門也應出台相關法律法規,保障互聯網用戶的信息安全。同時要從技術上解決驗証個人身份與終端的一致性問題,對冒用他人身份証注冊賬號的行為要實行相應的監管和懲罰制度。

二是利用新興科技手段保護網絡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對於網絡環境下著作權人的版權保護,除使用傳統的標注作者或發表版權聲明外,可採取電子簽名、電子水印、密碼鎖、反復制設備等技術手段,防止網絡用戶隨意復制、下載或轉載權利人作品,以有效減少侵權行為發生。在電子數據存証和保全方面,可依靠第三方電子証據平台等技術手段,破解網絡知識產權案件舉証難、認証難問題,為審判實踐提供科技支撐。

三是建立網絡知識產權保護相關部門之間的協作溝通機制,乃至跨地域、跨國境的全方位保護大格局,形成強大的保護合力。比如,我國公安機關走出國門,與35個國際組織、國家和地區執法機構聯手打擊、防范網絡知識產權犯罪活動方面取得的經驗。再如,阿裡巴巴集團發起成立了打假聯盟,在全球范圍內與多個知識產權保護組織合作,共建項目上線,形成大數據下的打假模式。此外,陝西高院積極與陝西省知識產權局、自貿辦、部分高校、科研單位等建立座談、聯動、協調、創新、合作、通報等六項新的機制,構建起了知識產權保護大格局。應該說,在建立協作溝通機制方面,我們做了一些工作,但還須加大力度,形成更加強大的保護合力。

四是完善有關網絡知識產權侵權的法律規定。我國目前沒有一部獨立、系統的網絡法,各種網絡規定散見於各個部門法中。立法機關應借鑒先進國家的網絡侵權立法,適應網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新要求新趨勢,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保障網絡活動的健康運行。

五是加強知識產權行業、企業自律,建構行業監管體系和企業自查自律體系。盡快建立網絡行業協會組織,制定嚴格行業規范。

六是增強全社會對網絡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未來全球競爭的關鍵是知識產權競爭,引導全社會把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國家大政方針和發展戰略的高度去認識和重視。尤其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還處於發展中階段,國民的保護意識還比較薄弱,更應加大宣傳的力度。

(鞏富文 作者系全國政協委員、農工黨中央委員、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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