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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關於“體育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真知灼見,值得你了解!

2019年04月28日09:1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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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這些關於“體育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的真知灼見,值得你了解!

“今年我們迎來了以‘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為主題的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這是第一次以世界日之名,將體育寫進知識產權事業的嶄新篇章,充分展現了知識產權和體育在價值取向、規則意識、光明前景等方面的高度契合。”在4月25日下午舉辦的2019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高層論壇之“體育產業發展與知識產權保護”專題論壇上,北京市知識產權局副局長潘新勝發表了這番令人激動的致辭。從技術創新、運營傳播到品牌助力,體育在這個時代迸發著前所未有的知識產權光芒,但仍有一些困惑影響著體育產業的進步。如何界定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可版權性?如何有效規制侵權轉播行為?體育賽事運營中的風險管控要點又有哪些?在本場專題論壇上,11位來自政府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高校的專家學者就這些話題一一進行了深入解析。

當前,2022年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的各項准備建設工作正在穩步推進中,其中奧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備受重視。北京冬奧組委法律事務部副部長劉洪波表示,根據《奧林匹克憲章》的規定,關於財產權利的部分主要涉及到奧運會和奧林匹克財產,這兩者都屬於無形財產(考慮到我國民法總則第123條對知識產權客體的限定,故認為將知識產權表述為無形財產權更為准確),是國際奧委會的核心財產。奧運賽事和奧運品牌是國際奧委會與主辦城市奧組委的主要收入來源。他介紹,目前,我國法律為奧運無形財產提供的全方位保護主要落實在3個方面:第一,我國為奧林匹克財產提供保護的主要法律淵源囊括民法總則、著作權法、商標法、特殊標志管理條例、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第二,規制隱性營銷,即故意或非故意造成與奧林匹克運動或奧運會之間虛假或未經授權的商業聯系的行為﹔第三,嚴厲打擊未經授權轉播奧運會的行為。“為奧運無形財產提供充分有力的法律保護,是中國為奧林匹克運動所做的重要貢獻之一。”劉洪波說。

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專利審查協作北京中心專利服務部業務規劃室主任劉鶴從專利視角對體育競技運動中的產品創新進行了解析。劉鶴表示,全球超過90%的科技產品的科技材料是通過專利信息發布的,甚至近70%的科技材料是唯一通過專利信息發布的,解讀專利信息能夠有效了解某一領域科技的研發過程。以競賽用泳衣的技術改進為例,1999年,“鯊魚皮”泳衣被允許在國際比賽中穿戴,其對游泳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2010年“鯊魚皮”的高科技因被質疑違背了比賽不借助外力的本質而被禁用,但對泳衣的技術改進沒有停止腳步。劉鶴介紹,通過解讀某知名體育用品公司的專利信息發現,當前泳衣技術的改進方向主要是功能模塊化、無縫拼接、低流阻材料和強力支撐塑性。除此以外,劉鶴還從專利角度對VAR(視頻助理裁判)系統、運動員智能裝備、定位球噴涂材料等“黑科技”在足球賽事中的應用,以及阿迪達斯、耐克、李寧等知名體育用品公司運動鞋科技的創新,進行了詳細解讀。

體育項目的創新與體育產品技術的進步使體育賽事的觀賞性和競技性得到不斷發展,體育賽事傳播也隨之迎來行業藍海。“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可版權性”成為近年來最受各大賽事主辦方及傳播媒體關注的話題。在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院長許春明看來,在探討這一問題以前,首先要區分體育賽事、體育賽事初始素材、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概念。許春明認為,即使體育賽事公共信號制作指南會直接影響導播的個性化選擇,但體育賽事直播畫面作為一個整體,其獨創性可以體現在對畫面的選擇和編排上,可以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面認定為匯編作品。他表示,當前司法實踐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普遍保護,只是保護路徑不同。在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訂的背景下,如果刪除關於“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規定,轉而新增“視聽作品”,同時刪除“錄音錄像制品”,視聽作品作為一種包容性更強的概念,可以將體育賽事直播畫面歸於其中。

在角逐如何最大化開發體育賽事相關知識產權價值以前,也許對於賽事主辦方和賽事贊助商而言更有益的探討是:怎樣加強賽事知識產權風險管控?對此,李寧(中國)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法務部經理童佳提出了她的思考。童佳認為,賽事主辦方的風控要點主要體現在4個方面:首先,要及時且全面地申請注冊商標﹔其次,要加強體育賽事進行中的賽場管理﹔再次,要注意對體育賽事現場的信息管理,包括對體育賽事畫面的錄制權和直播權,對賽事圖片、錄像的使用授權等﹔最后,要規范許可他人使用賽事相關標識,包括授權期限與主辦方所獲得的授權期限應一致,明確約定贊助商商標的使用范圍等。賽事贊助商的風控要點與主辦方相輔相成,主要在於明確賽事商標權益歸屬,規范使用賽事商標並保障自身權益,以及警惕非贊助商的隱性營銷行為。“不越雷池,做好自身該做的,這才是善用之道。”童佳總結道。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李莉莎作為本場專題論壇上半場的最后一位演講嘉賓,對司法實踐中近3年來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作了概括性梳理。她介紹,2017年至今,涉體育賽事案件類型絕大多數為侵害著作權糾紛,起訴主體多為商業化運轉程度高、專業化程度強的大型公司﹔被訴主體則多為網站運營公司,運營的內容與體育賽事密切相關。這些案件所涉賽事以熱門、覆蓋程度廣的大型體育賽事為主,被訴侵權行為發生時間多處於賽事熱播期。李莉莎介紹,司法實踐中對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的審理要點主要有5點:一是要求保護的對象是否構成作品﹔二是原告是否有權提起訴訟並主張相應權利﹔三是被訴行為違法性的審查﹔四是如何確定此類案件賠償數額﹔五是如何依法、妥善適用行為保全。她建議,在保護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時,應確保權屬清晰,完善市場授權合作機制,對侵權行為及時、全面取証,積極舉証証明原告損失或被告獲利,充分利用行為保全等司法程序有效維護自身權益,同時呼吁全社會共同提高體育賽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本場專題論壇上半場的5位嘉賓對當前體育產業知識產權熱點話題作了恰到好處的鋪述,短暫休息之后,論壇下半場如約開始。

“當我們談論保護體育賽事節目時,我們因什麼而享有這種保護權利?”作為下半場深入討論的首位演講嘉賓,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法官亓蕾詳細梳理了體育賽事節目定性的分析路徑,在她羅列的“樹杈圖”上,主干探討范圍是大型、多人參與的體育賽事,隨后對賽事活動和賽事節目的概念進行了區分,再將賽事節目劃分為賽事節目的視頻和賽事節目的信號,賽事節目的視頻即當前產業普遍關注的保護對象。亓蕾認為,當權利人在著作權法下尋求保護路徑時,通常考慮著作權、廣播組織權或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但廣播組織權不控制網絡轉播,錄音錄像制品隻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尋求作品的保護,以及作品享有的廣播權或者其他權利的保護”是剩下的唯一的路徑。此時,最初的問題就聚焦於:體育賽事直播視頻能否構成類電作品,進而控制網絡上的實時轉播行為?亓蕾認為,在討論類電作品的構成要件時,“獨創性”是根本問題。獨創性的判斷是著作權法中的裁量性規范,而裁量性規范的適用既應當遵循邏輯,又應當擔當對產業發展現狀、打擊侵權成本、公眾法律情感等的價值判斷。

中央電視台版權和法律事務室副主任嚴波則對“通過廣播組織權保護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相關觀點進行了補充辯析。在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賽事轉播案件二審中,有主張在著作權修法過程中將網絡直播行為納入廣播組織權的權利范圍,通過廣播組織權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信號)給予救濟。對此,有觀點認為,認定現場直播畫面為作品將降低廣播組織權的意義。嚴波並不贊同這種觀點。他表示,廣播組織權保護與其所播出的節目是否受到作品保護並無關聯,因為廣播組織對其負有編輯責任,更好地為社會服務才是廣播組織權保護的根本目標。廣播組織權保護是獨立的,其設立的根本原因是對“廣播組織者在對其節目進行組合編排並向公眾傳播過程中大量的技術和商業投資”的保護。

北京君策知識產權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許超恰恰是一位“廣播組織權說”的擁躉者。他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是對賽事的記錄和傳播,賽事不能按照人的思想進行。而電影作品是按照人的思想創作,這也是最基本的“攝制電影的方法”。從“攝制電影的方法”來看賽事拍攝,很難將賽事節目視為電影作品。許超主張通過廣播組織者權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進行保護,應該將廣播組織對其帶有節目的信號的保護權利延伸到互聯網領域。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在網絡上的傳播的主要方式是轉播、網播和點播,由於法律術語的規定非常嚴格,如果作者的轉播能夠覆蓋互聯網,廣播組織的轉播也應當能夠覆蓋互聯網。此外,三種互聯網傳播方式中,轉播和網播都屬於非交互式傳播行為,隻有點播能夠受到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制。要想規制轉播行為,隻能擴大廣播組織轉播權的覆蓋范圍。

當前,體育賽事產業已經形成相對成熟的運營模式,即體育協會授權代理公司經營與賽事相關的電視、廣播、互聯網及各種多媒體版權及賽事可能產生的權利和資源,代理公司委托第三方制作機構對體育賽事進行拍攝制作,形成體育賽事節目后,再將賽事節目授權給各個平台進行播放及進一步開發。體育賽事節目正是這種運營模式的核心流轉對象。然而,新浪集團法務經理張喆認為,我國現有的司法保護路徑忽略了對權利流轉對象的認定。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了運營產生的競爭利益和投入成本,鄰接權保護了直播結束后的體育賽事,但是在各種傳播方式下,對保護對象的認定是空缺的,也沒有明確該如何保護。張喆呼吁,要尊重體育賽事產業經營模式,賦予權利流轉對象應有的身份。

作為本場專題論壇的最后一位演講嘉賓,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泛娛樂中心產業委員會秘書長趙克峰以NBA賽事直播中的鏡頭選擇和鏡頭運用,生動詳實地辯析了其認為“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可以構成類電作品”的主張。他表示,NBA賽事直播中的鏡頭選擇和鏡頭運用絕非簡單的“套路”。隨著比賽形勢的變化,以及考慮到在場球員動作特質、話題性等的不同,導播會對看似相似的場景進行多種不同形式的表達,最終造就了無窮無盡的視覺呈現方式。這一選擇的過程有很強的創作成分,也體現了導播和技術人員對電視機前觀眾的期待值和心理狀態的解讀和操縱。從這個角度而言,NBA賽事直播中帶有非常明顯的獨特表現手法和創作成分,達到了類電作品的獨特性高度。(實習記者 李楊芳 )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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