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2018商標評審典型案例(上)

2019年04月26日08:4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作為商標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商標評審是確保商標授權確權公平、公正的重要環節。在近年來的商標評審案件審理實踐中,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文均稱原商評委)依法審結了一批在社會上有較大影響、在審理上顯示出較高水平、對今后案件法律適用具有較強借鑒作用的典型案例,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益,對維護商標注冊、管理秩序與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起到了積極作用。

2018年,原商評委累計受理各類評審案件申請32.2107萬件,同比增長53.03%。原商評委從2018年商標評審案件中選出20件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授權本報進行發布,供廣大讀者學習借鑒。

01

“湘西古方”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18896732號“湘西古方”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自然人田娟娟(下稱申請人)於2016年1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5類藥茶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文均稱原商標局)以申請商標中“湘西”系我國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為由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申請商標雖含有“湘西”二字,但與“古方”相結合整體已形成強於地名的其他含義,未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之情形﹔但申請商標整體作為商標指定使用在藥茶等商品上,易使消費者對商品的原料、配方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之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一規定是為了促進市場主體誠信、規范使用商業標識,避免誤導性宣傳,保護消費者權益。商標的本質特征是區別商品來源,描述商品特點的標志本身不具有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但可以通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而如果標志除缺乏顯著特征外還帶有欺騙性並易誤導公眾,則可能對公共利益和消費安全產生不利影響,這種標志應禁止作為商標使用。

02

“叫個鴨子及圖”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15740333號“叫個鴨子及圖”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北京味美曲香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於2014年11月19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3類住所代理(旅館、供膳寄宿處)等服務上。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規定,據此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作出駁回復審決定認為,申請商標用作商標格調不高,易產生不良社會影響,據此駁回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后該案進入行政訴訟程序,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一審維持被訴復審決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撤銷被訴復審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判決。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商標是附著在商品上進入公共領域的商業標志,除了承載企業商譽之外,還負載著一定的價值傳揚和文化傳播功能。商標標志有悖於一定時期社會公認的行為准則、價值觀念、道德標准的,屬於該規定所指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的情形。判斷商標標志是否構成上述情形,應綜合考慮其文字組合、構詞方式、應用語境、使用商品、接觸人群等特點。

03

“羊卓雍措”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4383893號“羊卓雍措”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西藏吞彌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於2014年4月15日提出注冊申請,2015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冊在第29類魚制食品等商品上。2017年4月5日,浪卡子縣羊卓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將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的產地、質量產生誤認,而且將造成不良社會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與第(八)項規定。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被申請人所在地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使用在核定商品上,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上述商品來源於羊卓雍措地區或者與羊卓雍措具有某種特定關聯,從而對商品的質量及產地產生誤認,而且羊卓雍措在西藏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虔誠的佛教徒每年都要繞湖朝聖,故爭議商標構成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和第(八)項所指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中所指的“其他不良影響”包括有害於宗教信仰、宗教感情或民間信仰。被申請人作為一家文化旅游公司,與羊卓雍措所在地不同,其將“羊卓雍措”作為商標申請注冊在魚制食品、腌制水果商品上,將使相關公眾對商品質量、產地等產生誤認,亦可能損害宗教感情,從而產生不良影響。

04

“夠格”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021616號“夠格”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杭州夠格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20類枕頭等商品上。經審查,原商標局以該標志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特點,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等規定為由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夠格”具有“符合一定的標准或條件”的含義,注冊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僅直接表示了商品的質量特點等,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所規定的情形,故對申請商標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了缺乏顯著性的3種情形: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上述3種情形在法律適用的優先級上具有一定的差別,即優先適用具有較為詳細描述以及特殊指代情況的前兩項,而不是“兜底條款”第(三)項。該案中,申請商標文字“夠格”具有的含義並非為專門針對某一特殊商品特點的描述,而是對所有商品乃至服務都能夠使用的描述詞匯,考慮到能歸為具體條款就不用兜底條款的優先級,故依據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駁回申請商標注冊申請。

05

第26244465號“輕輕鬆上上課”商標駁回復審案

【基本案情】

第26244465號“輕輕鬆上上課”商標(下稱申請商標)由宿州明遠教育信息咨詢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41類視頻制作、教育等服務上。經審查,原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使用在指定服務上缺乏顯著特征,不得作為商標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為由,據此駁回其注冊申請。申請人不服上述駁回決定,依法提出駁回復審請求。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申請商標不易使相關公眾將其作為區分服務來源的標識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之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該條款是指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以外的依照社會通常觀念,商標本身或作為商標使用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不具備表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征,應當綜合考慮構成商標的標志本身的含義、呼叫和外觀構成,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關公眾的認知習慣等因素。該案中,將普通日常用語“輕輕鬆上上課”作為商標,在無其他顯著要素組合且無証據証明該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征的情形下,相關公眾很難將其作為商標加以識別,缺乏商標應有的顯著特征。

06

“途牛”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004180號“途牛”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青島百奕名車匯商貿有限公司於2014年12月24日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20類野營睡袋等商品上。2017年12月11日,南京途牛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是對其第6631862號“途牛”商標(下稱引証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將淡化其“途牛”商標的顯著性,造成消費者誤認。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引証商標在觀光旅游等服務上通過長期廣泛的宣傳和銷售,已為我國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文字構成相同,核定使用商品為旅游行業必需品,與觀光旅游等服務存在一定關聯性。爭議商標構成對引証商標的復制和抄襲,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易誤導公眾,致使申請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典型意義】

適用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時,要從市場交易的環境和消費者認知的程度等實際情況進行多方位考量,對可能損害當事人及消費者權益、影響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等不良后果的商標注冊行為予以禁止。存在復制為公眾知曉的商標或具有傍名牌、打擦邊球等行為的前提下,對於知名度較高、獨創性較強、使用在日常消費品或服務上的知名商標,其保護范圍應適度放寬。

07

“LEVI’S”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7905275號“LEVI’S”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東莞市首信五金制品廠(下稱被申請人)於2009年12月11日提出注冊申請,核定使用在第6類普通金屬扣(五金器具)等商品上。2016年10月12日,利惠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第70937號與第1489308號“LEVI’S”商標(下統稱引証商標)為服裝商品上的馳名商標,爭議商標系對其馳名商標的復制、摹仿。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引証商標為臆造詞匯,獨創性較強,經申請人長期使用及廣泛宣傳,在牛仔褲等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復制、摹仿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商標的意圖明顯,而且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核定使用商品在實際生活中消費群體有一定的重合,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共存可能會使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致使申請人作為引証商標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典型意義】

該案中,結合爭議商標與引証商標的高度近似,被申請人復制、摹仿的意圖明顯等因素,可以認定被申請人存在利用他人商標知名度獲得不正當利益的可能,同時也意味著申請人作為相關公眾所熟知商標所有人的品牌利益的損失。該案體現了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對於故意攀附他人商標及商譽的不正當行為的嚴格規制。

08

“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333638號“糯米阿姨AUNT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蓉(下稱被申請人)於2013年10月10日提出注冊申請,后被核准使用在第43類茶館等服務上。2017年7月28日,杭州博多工貿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前開發部經理張州丹系夫妻關系,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阿姨奶茶AUTI及圖”商標構成近似商標,被申請人屬於搶注行為。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張州丹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的代表關系,被申請人張蓉與張州丹系夫妻關系,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難謂巧合,可以推定其與張州丹具有串通合謀的惡意,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已構成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所指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搶注被代表人商標之情形。

【典型意義】

適用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時,需要注意兩種較為特殊的情形也應判定為構成代表關系:第一,代表關系尚在磋商階段或者代表關系結束之后,代表人知悉被代表人商標而進行搶注的,應當認定雙方存在上述規定所指的代表關系﹔第二,雖非以代表人名義搶注商標,但有証據証明商標注冊人與代表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的,應當認定為代表人搶注商標。

09

“MASkin”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0519462號“MASkin”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於2012年2月22日申請注冊,后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10類口罩、矯形用物品等商品上,現注冊人為上海源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蘇州世康防護用品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申請人的股東陳杰等人在先設計、創作了“MASkin”商標,被申請人自2012年2月8日起與申請人進行商務合作,並一直通過郵件方式進行溝通、合作,被申請人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與申請人存在業務往來關系,對申請人及其“MASkin”商標理應知曉,被申請人在口罩、按摩用手套、醫務人員用面罩商品上注冊爭議商標構成對申請人商標的惡意搶注,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

【典型意義】

特定關系人因合同、業務往來或者其他關系明知他人商標而搶注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侵害了在先商標使用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合法利益。商標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可有效制止對利用其他特殊關系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更加明確地彰顯了加強打擊惡意注冊,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目的,為商標確權程序中保護正當合法的在先使用權益賦予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

10

“歐完藝空”商標、“普美術間”商標及相關圖形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1211007號“歐完藝空”商標、第11211008號“普美術間”商標、第10533879號圖形商標(下統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繼良申請注冊,均核定使用在第11類燈等商品上。2017年11月24日,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針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其“歐普OPPLE及圖”商標已為相關公眾熟知,爭議商標與其第1424486號“歐普 OPPLE及圖”商標、第6647559號“歐普照明 OPPLE”商標、第6401562號“歐普”商標、第6401564號“OPPLE”商標(下統稱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的“歐普OPPLE及圖”商標於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在燈、日光燈管商品上已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且申請人的“歐普”商標與“OPPLE”商標已形成了對應關系。3件爭議商標結合后易被識別為“歐普完美藝術空間及圖”,與引証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

【典型意義】

判斷商標是否近似,一般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時考慮商標本身顯著性、在先商標知名度及使用等因素。對待該種惡意注冊可以從嚴運用商標近似裁量法律標准:對知名度高、獨創性強的引証商標給予較高水平的保護﹔對惡意注冊他人知名商標的行為進行嚴厲打擊。

11

“peppa pig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685632號“peppa pig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福建省晉江市池店赤塘制鞋七廠(下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9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5類廣告等服務上。2017年6月16日,娛樂壹英國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申請人及其發行的《Peppa Pig(小豬佩奇)》動畫片以及片中的角色形象具有較高知名度,爭議商標的注冊侵犯了申請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權。

經審理,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文均稱原商評委)認為,申請人的“Peppa Pig”角色形象(下稱涉案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美術作品,系爭商標的圖形部分與涉案作品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實質性相似,爭議商標文字部分亦與涉案作品動畫角色名稱完全相同,被申請人未經申請人許可或同意,將與涉案作品高度近似的圖形作為爭議商標的組成部分,侵犯了申請人在先著作權。

【典型意義】

未經著作權人的許可,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申請注冊商標,應認定為對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損害。判定系爭商標的注冊是否損害申請人的在先著作權,需考慮申請人的涉案作品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申請人是否對涉案作品享有在先的著作權、系爭商標與涉案作品是否構成實質性相似及被申請人是否存在接觸涉案作品的可能等因素。

12

“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8436154號“哈利波特Halibote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雲南省玉溪市江川輝勝商務有限公司於2015年11月2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5類醫用嬰兒食品、人用藥等商品上。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申請人)於2017年9月21日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其對“HARRY POTTER”及其中文譯文“哈利波特”享有的知名商品(電影)特有名稱權益和商品化權。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爭議商標的注冊使用可能會不正當地借用申請人基於其系列影視作品而享有的商業信譽,擠佔申請人基於其系列影視作品享有的市場優勢地位和交易機會,損害申請人基於其系列影視作品中的主角名稱享有的在先權益,已構成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指在先權利不僅包括現行法律已經明確規定的在先法定權利,還包括根據民法通則和其他法律規定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將具有商業價值的知名影視作品及其主角名稱作為在先權利給予保護,有利於制止利用商標注冊佔有他人智慧勞動成果的不誠信行為,對鼓勵智慧成果的創作和商業轉化,促進文化事業的蓬勃發展和塑造良好營商環境具有積極作用。

13

“谷維滋gli Amorosi”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13日,深圳市中興達文化傳播有限公司提出第13074767號“谷維滋gli Amorosi”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的注冊申請,美國家樂氏公司(下稱申請人)曾提出異議但未能獲得支持,爭議商標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0類面粉制品、豆漿等商品上,后轉讓給深圳市鮮派客庄園供應鏈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2017年10月17日,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爭議商標系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其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日前,申請人的“谷維滋”品牌在中國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的主要識別部分“谷維滋”與申請人在先使用的“谷維滋”商標高度近似,且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商品與申請人在先商標使用的谷物早餐等商品存在較大關聯,結合被申請人亦曾擬受讓的另一件商標系搶注申請人的另一件商標並被不予核准注冊的情形,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難謂善意,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典型意義】

對“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保護范圍原則上應以相同或類似商品為限,但在具體案件中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知名度、近似程度、商品關聯程度以及涉案商標申請人的主觀惡意等因素,也可將保護范圍擴展至關聯性較強的商品上。

14

“甘谷驛”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207475號“甘谷驛”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張強(下稱原被申請人)於2015年1月22日提出注冊申請,2016年3月28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1類新鮮蔬菜、谷種、飼料等商品上,后轉讓予延安新達土特產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2017年9月11日,延安市寶塔區甘谷驛鎮瓜薯協會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原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提交的個體工商戶執照系偽造,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欺騙性。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在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原被申請人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復印件與當地工商局留存信息、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信息相比較,經營者姓名顯示不一致,可以認定其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時所提交的個體工商戶經營執照系偽造,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情形。

【典型意義】

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採取了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虛構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提交偽造的申請書或者其他証明文件,以騙取商標注冊等行為。如果爭議商標申請注冊時存在以欺騙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則無論當前的商標持有人是否為原商標申請注冊人,或者受讓人取得該商標時是否對此知情,爭議商標均應被宣告無效。

15

“閃銀”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675000號“閃銀”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武漢中郡校園服務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於2013年12月5日申請注冊,2015年9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6類保險、金融服務、基金投資等服務上。2015年12月7日,北京閃銀奇異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被申請人自成立至今先后在45個類別上申請、注冊了包括爭議商標在內的1049件商標,且無實際使用爭議商標的意圖﹔同時,被申請人曾明確表示其申請商標是通過商標轉讓進行牟利,而非自己使用﹔此外,被申請人股東劉鳳金、傅發春還設立了多家關聯公司搶注商標,其中有兩家是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商標特有表現形式申請注冊在與申請人商標使用的金融服務具有一定相關性的服務上,具有不正當利用申請人商標以營利的目的,其行為不僅會導致相關公眾對服務來源產生誤認,更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

【典型意義】

申請注冊多件商標,且與他人具有較強顯著性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者近似的,或者申請注冊大量商標,且明顯缺乏真實使用意圖的行為,均屬於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的行為。

16

“布萊奧尼群島Brioniislands B及圖”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3378000號“布萊奧尼群島Brioniislands B及圖”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趙旭芳(下稱被申請人)於2013年10月17日提出注冊申請,布裡奧尼股份公司(下稱申請人)曾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爭議商標后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3類化妝品等商品上。申請人於2017年10月13日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被申請人及其親屬經營多家空殼公司用於商標搶注,並伙同代理機構抄襲申請人商標,主觀惡意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囤積商標的行為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具有明顯復制、抄襲以及摹仿他人商標的故意,此類搶注行為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並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

【典型意義】

適用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關於“其他不正當手段”的規定時,應基於定性和定量兩方面的考量,更側重考量系爭商標注冊人所注冊商標的構成、注冊當時及注冊后的行為、是否有真實使用意圖等因素,綜合判定其申請注冊商標的行為性質。同時,不應僅限於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也要綜合考量與系爭商標申請人具有串通合謀行為或者具有特定身份關系及其他特定聯系主體的申請注冊行為。

17

“1號店yhd.com”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16325862號“1號店yhd.com”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廣州淘信互聯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於2015年2月6日提出注冊申請,2017年8月7日被核准注冊使用在第41類家教服務、組織表演(演出)、流動圖書館等服務上。2017年9月13日,香港新崗嶺有限公司對爭議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的行為具有較強的主觀惡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將造成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並產生不良影響,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申請注冊爭議商標明顯超出了正常的生產經營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進行不正當競爭或通過囤積買賣商標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圖,構成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典型意義】

對於系爭商標申請人申請注冊多件與他人在其他類別上在先使用並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且系爭商標注冊人並未就上述商標的創意來源作出合理解釋,可以認定申請人申請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明顯具有攀附他人已經形成的商譽的主觀惡意,屬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

18

“BLENDING PASSION AND EXPERTISE SINCE 1886 W及圖”商標不予注冊復審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0日,自然人蕭天岳(下稱申請人)提出第13939234號“BLENDING PASSION AND EXPERTISE SINCE 1886 W及圖”商標(下稱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0類咖啡等商品上。2015年4月13日,哈穆沙德3145有限公司(下稱異議人)提出異議申請。經審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文均稱原商標局)認為申請人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不服,提出復審申請。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異議人對“W圖形”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權,而申請人除被異議商標外還申請注冊了多件“W圖形”商標以及“WHITTARD”“GILES HILTON”等知名商標,其申請注冊被異議商標難謂正當,被異議商標如獲注冊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且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擾亂了正常的商標注冊管理秩序,有損於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故被異議商標的注冊申請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

【典型意義】

對於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無論從該條款體現的公序良俗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的立法精神,還是從法律解釋及適用效率上來考量,商標異議、不予注冊復審程序均可進行適用。將該條款適用於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做法,亦得到了管轄法院的支持,並得到積極的社會反響。

19

“好藥師及圖”商標撤銷復審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0月19日,自然人劉蕊(下稱申請人)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對沈陽市千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申請人)注冊的第6511078號“好藥師及圖”商標(下稱復審商標)提出撤銷申請,請求撤銷復審商標在第5類人用藥等商品上的注冊。經審查,原商標局裁定對復審商標不予撤銷。申請人不服,依法提出復審申請。

在撤銷復審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對証據爭議較大,申請人提出口頭審理的請求,被申請人亦同意進行口頭審理。在口頭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對涉案証據一一進行陳述和質証,合議組充分了解了各方陳述的意見。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交的証據或無法直接証明復審商標的使用情況,或者指向被申請人注冊的第8401036號“好藥師及圖”商標,而該商標與復審商標存一定差異,不能當然視為對復審商標的使用。

【典型意義】

該案是第一例涉及口頭審理的商標撤銷復審案件。雙方當事人在口頭審理階段針對証據的真實性及關聯性進行了激烈的質証與互駁,使得該案的案情更加清晰明了,為查明事實提供了豐富且直觀的材料。在口頭審理過程中,合議組能夠直接聽取雙方當事人所陳述的內容,對於其中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隨時發問,利於查明事實,從而便於作出公平的裁決。

20

“國美GUOMEI”商標無效宣告案

【基本案情】

第3574427號“國美GUOMEI”商標(下稱爭議商標)由自然人趙秀蘭於2003年5月30日提出注冊申請,指定使用在第33類酒(利口酒)等商品上,北京國美電器有限公司(下稱申請人)曾引証其在先注冊的第1097722號“國美電器”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提出異議但未獲支持。2016年4月29日,申請人再次援引引証商標請求宣告爭議商標無效。在商標異議與無效宣告程序,申請人均主張爭議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

經審理,原商評委認為,在異議程序中已對申請人援引引証商標並主張爭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2001年第二次修正的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主張作出裁定,雖然申請人在無效宣告程序中提交了原異議裁定作出之前產生的証據,但是未能對其在原異議程序中為何沒有提交作出合理解釋,申請人提交的在原異議裁定作出之后發生的証據亦不足以証明已形成新的事實,故申請人的行為違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則。

【典型意義】

對於一起在先已有生效裁定的案件,並非隻要提交了不同於前一程序的証據就可以認定構成新的事實,新的事實應為以新証據証明的事實,而新証據應為在原裁定之后新發現的証據,或者確實是在原行政程序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或在規定的期限內不能提交的証據。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