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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亟需法治護航

2019年04月26日08:31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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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強體育知識產權保護亟需法治護航

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主題是“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官網稱,世界知識產權日活動走進體育世界,保護知識產權將助力體育發展和體育享受。

日前,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岩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時說,我國正在精心籌辦北京冬奧會、冬殘奧會,全民健身活動蓬勃開展,體育健兒在國際大賽中頻創佳績,人民群眾參與體育活動的熱情持續高漲,體育事業與體育產業蒸蒸日上。同時,我國知識產權事業取得了歷史性成就,積累了寶貴經驗。在此背景下迎來以體育知識產權為主題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對我國體育事業和知識產權事業都很有意義。

然而,與體育事業、體育產業快速發展不相適應的是,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的確立和保護仍然面臨挑戰和困難。“有些方面明顯薄弱,急需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劉岩說。

制定體育知識產權法規

查處侵權行為有法可依

今年4月,湖北省政府頒布的《湖北省第七屆世界軍人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開始施行,為武漢市籌備和10月舉辦世界軍人運動會提供了新的保障。

中央財經大學體育經濟與管理學院副教授馬法超認為,知識產權對體育產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保護體育組織和相關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體育比賽等活動的順利開展,激勵體育企業改革創新、獲取經營優勢,提醒體育組織樹立品牌意識、維護品牌形象等方面。沒有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法規,或者沒有全面落實這些政策法規,就不會有體育產業的健康發展。

事實上,我國在運動會知識產權、運動會標志保護方面,已經出台過諸多規定。

例如,2001年10月北京市政府頒布《北京市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2年2月國務院頒布《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2007年5月深圳市政府頒布《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8年5月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深圳市第26屆世界夏季大學生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09年10月廣東省政府頒布《廣東省亞運標志保護辦法》﹔2010年4月國家工商總局頒布《亞洲運動會標志保護辦法》﹔2010年12月南京市政府頒布《南京市青年奧林匹克運動會知識產權保護規定》﹔201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

對於頒布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劉岩分析稱,兼顧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融合協調,再次確認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原則,也表明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信心和決心,是我國體育立法和知識產權立法的最新成果。

馬法超也評價稱,整體而言,我國對大型賽事都制定了知識產權保護法規和政策,逐步形成較為完善的體系,查處侵權行為有法可依。

賽事直播侵權爭議頻發

明確權利歸屬勢在必行

不過,體育賽事節目知識產權特別是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知識產權,近幾年侵權爭議頻頻發生,爭議焦點之一是體育賽事節目是否構成作品以及權利歸屬問題。

根據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針對民五庭近3年所受理的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的統計梳理情況,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共受理涉體育賽事知識產權案件1902件。其中,2017年受理357件﹔2018年受理數量激增,達到729件,比2017年上漲了104.2%﹔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案件達到了816件,超過了2018年全年受理案件的總數。

從案件類型上看,包括1877件著作權糾紛案件,佔比達到98.7%,審結1188件﹔3件商標權糾紛案件,審結1件﹔21件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含案由為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審結5件﹔1件體育賽事合同糾紛,目前處於審理過程中。

劉岩分析稱,對於體育賽事節目知識產權,各地各級法院的判決很不一致,常常糾結於此類節目是否屬於著作權意義上的作品。此類爭議的相關方大多是電視節目制作者、電視台、音像制品商、網絡傳播機構等,但大家對於賽事組織機構、體育組織在體育賽事節目中的地位和權益尚較少關注。

根據海澱區人民法院的梳理,在體育賽事類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原告要求保護的對象是否構成作品是審理的焦點問題之一,其一般會涉及如下問題:一是涉案的圖片或文章是否構成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一般而言,針對體育賽事所拍攝圖片或撰寫文章均不屬於單純的事實消息,不構成時事新聞﹔二是體育賽事節目尤其是直播畫面是否構成作品,如配有主播解說的體育賽事網絡直播內容等,對於此類案件目前仍在進一步審理當中。

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在修改體育法和著作權法時,仿效《奧林匹克憲章》,將賽事直播授予權明確規定為賽事主辦方享有的無形財產權,針對權利范圍、權利歸屬、權利限制、權利行使、權利保護等事項作出明確規范,並具體規定處罰尺度,以便於查處電視、網絡及其他媒體非法盜播等侵權行為。

劉岩也認為,目前我國體育法和著作權法對於賽事主辦方授予媒體賽事直播的權利未加規定,導致體育賽事直播的巨大產業潛力難以充分發揮。

呼吁確認保護體育作品

構建完整知識產權體系

此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建議稱,在修改著作權法時,把藝術體操、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團體操等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體育運動項目,列為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並適當調整著作權人、表演者等定義和相關權利。

劉岩認為,可將體育運動項目類作品稱為“難美類體育運動項目作品”,也可將其簡稱為“體育作品”或“運動作品”,且適當調整著作權人、表演者等定義和相關權利,以適應此類作品的特殊情況。至於使用此類作品,可參照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的做法,既保護著作權,也便於社會大眾的合理使用。

“體育運動項目知識產權,專門針對難美類體育運動中的許多項目。這些項目由創編成套的形體姿態、技術動作、動作路線組成,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具有獨創性、藝術性、表達性、可復制性,另外還包括音樂、服裝、器材、燈光等方面的編排,都需要創作和創新,體育工作者為此做出了創造性的辛勤勞動,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劉岩說,如體操運動中的托馬斯全旋、佳妮騰躍、程菲跳等著名動作,創始人為此付出了創造性勞動。

但是,劉岩也向記者坦言,體育運動項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尚未得到我國著作權法明確確認。長期以來,人們認為體育是個智力要素不多的活動,更多地將其看作體力成果。

據劉岩介紹,現行著作權法第三條,以列舉方式明確了其保護的作品,但完全沒有提及體育作品。2014年6月,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著作權法修訂草案送審稿,其中第五條把受到保護的作品種類歸納為16類,包括了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等,仍然沒有提及體育運動項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

“體操、藝術體操、蹦床、技巧、體育舞蹈、花樣滑冰、花樣游泳、跳水、健美操、團體操、運動會開閉幕式表演等體育運動項目,既要求基本姿態美、基本技術美、造型動作美,且強調動作新穎、獨特、高難。這些體育運動項目既不屬於著作權的排除對象,又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認為是著作權意義上的智力表達,理應受到法律法規保護。”劉岩說,盡管上述體育運動項目與舞蹈、雜技十分相似,但是迄今為止卻沒有被一視同仁地對待。

此外,劉岩還向記者提到,體育設施、設備、器材、服裝及訓練方法的知識產權,很值得關注。

“體育方面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訓練方式的發展,有助於提高體育成績,特別是提高競技運動成績。這方面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多為專利,尤其是發明和實用新型類專利,權利人一般是這些設施、設備、器材、方法的發明者、設計者、改進者,或是自然人或是單位以及受讓人。”劉岩說,不過,體育賽會組織機構通常不擁有發明和實用新型類體育知識產權,“我國競技體育取得了輝煌業績,奪得許多世界冠軍,打破許多世界紀錄,與運動員、教練員的拼搏奮斗密不可分,與科學、先進的訓練方法密不可分,但這些訓練方法絕大多數屬於技術秘密,並不申請專利”。

劉岩向記者坦言,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體育領域還需要繼續完善並加大實施力度。期待通過立法手段,使體育運動項目、體育賽事節目等方面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構建起完整的體育知識產權體系。(趙麗 實習生 董佳瑩)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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