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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涉知產案執行 著力保護創新發展

——天津二中院關於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情況的調研報告

2019年04月25日10:05 |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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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加強涉知產案執行 著力保護創新發展

圖二: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天津二中院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結案方式佔比情況

核心提示:高質效的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是對服務保障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有力支持,高質效的知識產權案件執行則是服務保障創新驅動戰略付諸實施的必要助力。近年來,涉知識產權案件的逐漸增多也帶來執行案件的逐年攀升,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成立課題組,以該院2015年至2019年第一季度受理的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情況為調研對象,開展了深入細致的調查研究,以期為切實解決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難題提供切實可行的對策建議。

一、涉知識產權執行案件的基本情況

1.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佔審結案件的比例較低。

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天津二中院共受理涉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執行案件66件,其中2018年數量激增(見圖一)。同期知識產權審判庭受理一審案件數為1130件,結案1071件,調撤769件,調撤率約為71.80%。可見該院受理的涉知識產權案件在審理階段大多以調撤結案,進入強制執行程序的案件僅佔審結案件的6.16%,執行受理數較少。

2.以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案件為主。

從執行受理案由看,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該院受理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35件,知識產權合同糾紛26件,發明專利權糾紛1件,侵害放映權糾紛1件,專利權糾紛3件,前兩種糾紛案件數量佔絕大多數。

3.執行到位率超過五成,執行結案方式佔比較為均衡。

2015年至2019年1月至3月,該院受理的涉知識產權執行案件中執結52件,執結到位金額38799930.92元,佔執行申請標的額76045271.55元的51.02%,執行到位率超過五成。從執行結案方式看,執行完畢16件,終本結案15件,終結執行10件,保全11件(見圖二)。

二、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1.級別管轄較高,且涉案標的額不大。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涉知識產權案件管轄法院一般為中級人民法院,隻有個別經當地高級人民法院授權的少數幾家(天津僅有2家)基層法院才能受理涉知識產權案件。這導致不論案件的案由如何、標的額大小、難易程度等,基本上都以當地中院受理為主,特別是很多案件的訴訟標的額一般都不大,判決結果大多數在幾萬、幾十萬上下,進而為中院的后續執行工作帶來一些困難。

2.被執行人大多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

知識產權屬於無形財產權,是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財產的無體性導致侵犯知識產權的案件不受地域限制,侵權地域范圍大,侵權人分布廣泛,這給法院審執工作帶來不小的困難。在立案時,一般都傳喚不到被告,有的雖然能夠電話聯系上,也大多在外地,不到庭應訴。因此審理階段較多適用缺席審理,造成法官在審理階段不能聽取被告方的答辯意見,不能進行深入審理和開展調解等工作。審理階段工作開展不充分為后續執行帶來一定困難。

3.申請人維權取証行為存在不規范之處。

絕大多數能夠聯系上的被執行人都反映申請人存在“釣魚式”取証嫌疑,並以此為由不接受侵權判決結果。如某品牌茶葉協會,以購買該品牌茶葉為由,向個體經營戶們索要發票、外包裝等,商戶們起初多數拒絕,后在堅持索要下,從其他商戶取得包裝或通用品牌罐,申請人隨之取得侵權証據,起訴索賠。再有某知名外資電器公司發現某商戶代銷與其經營商品相似的侵權商品,經簡單粗糙取証后,在未核實侵權起因、事實、后果等情形下即以侵權為由起訴該商戶,該商戶承認侵權但希望調解,但審理期間未及時開展調解。在執行程序中,因申請人取証不規范,加上調解沒有充分開展,最終影響了執行效果。

4.缺席審判過多,審執配合不緊密。

一是大多數案件缺席審理,無法聽到被告方答辯意見,甚至連生效裁判文書都不能有效送達當事人。被告方在執行程序中才見到生效裁判文書,即使有話要辯,也存在很多困難。二是調解工作不充分。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由於標的額小、事實清楚,法官不願付出較多時間和精力,往往當庭詢問一次是否同意調解,當事人表示再考慮或需要請示或要與其他利害關系人協商等,法官便不再調解,一判結案。進入執行后,申請人一般是知名企業,內部審批程序嚴格規范,執行和解更加不易。三是審理期間,有的法官缺乏考慮后續執行程序的意識,對被執行人有關信息查証不全,很少使用訴訟保全措施,以至於被執行人有充分時間轉移財產,大大增加了執行階段查找財產線索的難度。

5.執行成本較高,執行效果不佳。

大多數涉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規避逃債傾向嚴重。該院受理此類案件的標的額雖小,但執行流程卻一樣不少,同樣需要送達執行通知書、發起網上查控、現場調查、尋找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線索等,耗時耗力,效果甚微,執行完畢結案不多,幾萬元的標的額仍需以終本方式結案,造成此類案件執行效果欠佳。

三、加強涉知識產權案件執行的對策建議

1.適當下放涉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權。

可綜合案件性質、侵權情節以及影響范圍等因素考量,適當降低對第一審知識產權案件的級別管轄。知識產權曾是新興財產性權利,知識產權案件相較傳統財產案件具有諸多特殊性,綜合考慮當初各級法院的隊伍建設和水平能力,法律規定涉知識產權案件一審管轄法院起步為中院是科學合理的,但時移世易,隨著案件數量井噴,已經到了降低級別管轄的時候。隨著司法改革的深入、司法職權配置的優化,基層法院人才隊伍和規范化建設不斷改善,網絡司法協助系統的開通如虎添翼,因此由基層法院審理、執行涉知識產權案件是必要和可行的。考慮到案件的多樣性、復雜性,可以將類型化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權下放給基層法院,對於復雜類型案件可由中院負責一審。進入執行程序后,執行標的額符合基層法院級別管轄受理范圍,且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財產所在地在基層法院轄區的,可以指定轄區基層法院負責執行。

2.加大審理環節的有效送達和調解力度。

送達是應訴的前提,是案件審理不可或缺的程序性事項。涉知識產權案件級別管轄較高,且侵權地域范圍大,侵權人分布廣,客觀上增加了送達工作量。法院要高度重視送達環節,不應因標的額小而忽視案件,不應因送達工作量大而降低送達質量,面對不配合不應訴的被告方,拒收郵寄送達時應再次嘗試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推行電子方式送達等。而且,侵權主體以個體工商戶居多,其本身可供執行財產不多,又缺乏對商標、專利的規范使用意識,對侵權存在僥幸心理,一旦涉訴通常不配合不應訴,並趁機轉移財產,導致審理環節調解難以推進,為日后執行埋下困難隱患。建議在審理環節,樹立審執協調的工作理念,審理中兼顧執行事項,做好調解工作,對可能轉移財產的當事人及時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3.完善涉知識產權案件的証據規則。

合理完備的知識產權訴訟証據規則體系是當事人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前提條件,也是知識產權案件強制執行的基礎。針對知識產權領域証據專業性強、取証不規范等情況,有必要根據知識產權自身特點,制定與之相適應的訴訟証據規則,建立明確統一的知識產權裁判標准規則體系,合理分配舉証責任,提倡公証取証,完善証據效力採信規則體系,對“陷阱取証”問題不可一概排除,正確界定與“非法証據”的區別。要完善証據保全制度,法院立、審、執機構協調配合做好証據保全工作,發揮專家輔助人的作用,有效查明專業領域的知識產權法律問題,明確証據披露義務,對証據妨礙者承擔不利后果,對無理由拒不出庭當事人採取拘傳、罰款等措施。

4.完善當事人規避執行的反制措施,增大當事人違法成本。

針對有些當事人通過躲債、轉移、隱匿財產等方式規避執行的情況,需要強化訴前、訴中保全措施,從利於執行角度出發,在審理階段充分發揮保全制度的優勢,根據財產狀況依申請或依職權及時採取保全措施,搶先行動,充分保障申請人合法權益和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要加大財產調查力度,加強傳喚、審計、搜查等,通過懸賞令征集財產線索,請求公安等部門查控財產,通過調取當事人名下財產歷史記錄,對可疑的、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財產要盡力查清財產實際歸屬,確屬惡意轉移財產的,同時對被執行人採取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等措施,增大當事人違法成本。通過一系列反規避措施,敦促當事人誠信守法,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5.加大執行力度,全面制裁失信被執行人。

執行部門自身要加大力度,依據現有全國法院執行系統,發揮“三統一”統籌作用,強化強制執行措施運用,加大財產查找與處置力度,創新間接執行措施,全方位督促被執行人履行義務,依托人民法院執行指揮中心構建執行新體制,明確各類拒不執行、拒不協助的適用條件,拓寬拒執罪適用范圍,對拒不履行法定義務、抗拒執行者採取更為嚴厲措施,起到威懾作用。要完善信用懲戒體系,對失信被執行人採取全面限制措施,納入信用聯合懲戒機制,對於侵犯知識產權行為一律納入企業或個人信用記錄,以在被執行人經營范圍所在街道社區張貼公告等方式,全方位限制失信被執行人活動空間,加強部門間聯動制約措施,如限制招投標、限制貸款、限制辦理信用卡、限制獲得政策補貼支持等,讓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敦促履行義務。

(課題組成員:丁津翠 楊元亨 包 涵)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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