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西城法院通報涉教輔類圖書侵權典型案例
近年來,隨著教輔圖書市場的繁榮,教材與教輔的版權關系問題受到出版界廣泛關注。教材出版具有嚴格的資質限制,隻有少數出版機構具有出版資質﹔教輔出版則幾乎遍及整個行業,是眾多出版機構的重要利潤來源。
北京市西城區是文化強區和圖書零售強區,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每年均會審理大量涉教輔類圖書著作權侵權案件。4月24日,在“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之際,西城法院召開涉教輔類圖書侵權典型案例新聞通報會,呼吁共同促進教育圖書出版行業健康發展。
教科書具有著作權
某教育機構起訴稱,其為一家具有中小學教材編寫資格的教育研究機構,經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了義務教育課程標准試驗教科書《英語》(七年級下冊)。被告某出版社出版了與原告教科書相配套的教輔圖書。被告出版的圖書在目錄標題、章節結構及體系設計上與原告的教科書完全相同,並且復制了原告教科書中的大量內容。原告認為被告行為侵犯了其依法享有的著作權。被告抗辯稱,原告出版的教科書是按照國家教學大綱要求編寫的,應當屬於公共產品,原告不能享有涉案圖書的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幾種客體,比如官方文件、時事新聞、通用表格等,其中不包括教材。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構成匯編作品的教科書,在其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上具有獨創性,應當受到著作權保護。雖然教科書的編寫必須依據國家教學大綱和一定的課程標准,經過行政審批才能出版發行,但相關教學大綱和課程標准並未規定教課書的具體內容和體系結構。西城法院最終認定,《英語》(七年級下冊)教科書構成作品,任何人未經許可不得擅自使用。
教輔搭教材便車不適用法定許可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教材屬於“法定許可”范疇,可以對已發表作品“先使用后付費”﹔而像教輔圖書這樣的非教材圖書,必須先獲得著作權人授權,約定稿費標准后,才能編寫和出版。實踐中,很多教輔出版單位故意將教材與教輔混為一談,很少主動獲取著作權人授權。
職業畫家李某創作了眾多以古代人物為原型的美術作品,一家出版社出版的《三年級語文同步手冊》使用了其多幅美術作品。李某認為被告未經許可使用其美術作品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故起訴至法院。出版社認可未經許可使用李某美術作品的行為,但不認為構成侵權。出版社認為自己出版的同步手冊屬於教科書的一種,適用著作權法中“法定許可”的相關規定。
西城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出版社出版的圖書屬於教輔圖書,並不屬於法律規定的教科書,不適用教科書的“法定許可”,且圖書中使用了李某多幅美術作品,被告出版社未經許可的使用行為構成侵權。
虛假宣傳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某知名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人教版”教科書在業內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某教輔圖書出版機構未經該教育出版社授權,編寫了適用於其教科書的同步輔導教程。該教育出版社認為,這一教輔圖書出版機構不僅在內容上對其教科書進行了抄襲,還在圖書封面、前言、封底等顯著位置大量標注“本書是人教版教科書的配套參考用書”,其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故起訴至法院。
西城法院審理認為,某教輔圖書出版機構實際存在兩項侵權行為,一是未經許可使用該知名教育出版社出版圖書的內容﹔二是在圖書封面上進行虛假宣傳。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市場經營主體在經營活動中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的商業道德的行為,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行為,比如仿冒他人的產品或服務、對自己的產品進行虛假宣傳、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等。最終,法院判定某較輔圖書出版機構侵犯了該教育出版社享有的著作權,同時構成不正當競爭。
復制他人圖書當做學習資料不屬於“合理使用”
全國某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心組織編寫了全國一級建造師執業資格用書《機電管理與實務》。某教育培訓機構提供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培訓服務,在提供給學員的學習資料《機電管理與實務重難點講解》一書中,復制了《機電管理與實務》圖書中的大量內容。全國某建造師執業資格考試中心認為該教育培訓機構的行為構成著作權侵權,故將其訴至法院。被告某教育培訓機構辯稱,其組織編寫的《機電管理與實務重難點講解》並未公開出版發行,僅供學員內部使用,不構成侵權。
我國著作權法中的“合理使用”情形,包括個人使用、適當引用、時事新聞報道中的使用以及在課堂教學和科研中的使用等十二種情形。其中,在課堂教學和科研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為學校課堂教學或科學研究翻譯或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著作權法將“為課堂教學合理使用”的主體限定於“教學人員”,不包括學生,並且對使用方式有限制,隻能是“翻譯或少量復制”。
某教育培訓機構制作的學習資料的使用主體是學生而非教學人員,並且進行了大規模復制,不屬於為課堂教學目的的合理使用。最終,西城法院認定,某教育培訓機構以營利為目的復制《機電管理與實務》一書的行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
通報會上,西城法院知識產權審判庭庭長吳獻雅提出3點建議:第一,在從事編寫出版活動時應提高知識產權注意義務,使用他人作品應事先取得授權。對於構成法定許可的情形,編寫者無需事先獲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仍需支付報酬,並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第二,在接到法院應訴通知書后,被告應積極應訴,不能存有僥幸心理。第三,當事雙方可選擇多元化糾紛解決方式,共同促進出版行業健康發展。(李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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