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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制度型開放

2019年04月24日09: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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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指出,要推動全方位對外開放,要適應新形勢、把握新特點,推動由商品和要素流動型開放向規則等制度型開放轉變。回首改革4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構建與完善正是伴隨著一系列制度、商品和要素開放,進而倒逼機制改革來實現的。在此期間,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從薄弱到敦厚,從碎片化到全方位,從被動應付走向積極應對,中國知識產權制度逐步與國際制度接軌,並在競爭中調適或變革,實現了國際通行做法的本土化融入。放眼未來,中國要著力於建設更高水平的開放型經濟,逐步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此,一方面要找准自我定位,使知識產權保護政策更加符合當前中國實際情況,推動新形勢下知識產權保護不斷取得新成效﹔另一方面要堅持“內外兼修”,統籌國內、國外兩個大局,不斷推動知識產權領域的制度型開放,進而積極引領全球知識產權治理,努力推動知識產權國際規則朝著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發展。

吸收“全球智慧”

中國法院要更加注重中國經驗和國際視野的相互融合,強化國際司法交流與合作,不斷增強中國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國際影響力,而建立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則是落實上述司法政策的重要抓手與有效平台。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是指利益攸關者,即與在審案件關系有密切關系或者關注該案件審理的專家學者、社會組織及其他主體提交法律意見,而無論這些主體是否系訴爭當事人。隨后人民法院主動公布這些意見,甚至可以在判決中對重要意見予以回應。

在當今全球化的世界,科技創新跨地域性研發已成常態,這促使多數跨國企業開始深入研究各國知識產權法官所做出的裁判,並根據自身訴求,選擇最佳訴訟地法院。為此,各國法院的司法公開程度以及吸收公眾意見渠道是否健全已然成為上述選擇訴訟地法院的首要指標與前提條件。由於發達國家司法體系較為健全,多數有影響力的案件已經流向發達國家之司法體系,而有影響力案件的多寡將直接影響不同國家法院的影響力。因此,中國法院應當建立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應用公開公正、高效權威的知識產權專門化審判體系,贏得國際當事人的信賴,將自身打造為國際知識產權爭端解決“優選地”。同時,通過該機制暢通國際社會的意見溝通渠道,並借助深度學習、人工智能等新型技術,提供多語言自動識別及翻譯功能,便於跨國企業、國際組織或外國專家學者提供意見,實質性地提升中國法院司法透明度。最終使國際社會,包括行業協會和來自世界各地的專家學者,參與到中國疑難復雜案件的討論中,從而實現“中國經驗”與“全球智慧”的互融互通。

建立知識產權領域案件審理的社會公眾意見表達機制將極大地有助於提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全球影響力,不僅為外國在華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更為明確的指引,更能引領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規則塑造與發展,從而不斷提升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信力與認可度。

貢獻“中國智慧”

制度型開放絕非罔顧中國國情和當前經濟社會發展階段,盲目照搬照抄西方發達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不切實際,盲目開放。而是既要深刻認識到中國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起步晚的缺憾,為激勵創新,堅持制度完善的“宜早不宜遲”﹔又要立基於中國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現實國情,注意國際制度與本國國情的兼容性,尤其避免侵害中國實際利益。因此,在具體的落實思路上,堅持國情為本,避免“削履適足”,一味迎合國際主流的制度設計,必要時,以適度“突破”的形式,進而豐富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貢獻“中國智慧”。

如未經許可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的定性問題。實踐中,實務界對於該行為所侵犯的法益分歧比較大,有的觀點認為該行為侵犯了著作權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有的認為該行為直接侵犯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即著作權法第十條中的兜底條款﹔也有觀點認為,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的分析應依據其初始傳播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區別,分別認定侵犯廣播權和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但上述觀點存在如下適用難點:由於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不具有交互式特點,網絡用戶不能按照其所選定的時間或地點獲得轉播內容,因此其難以列入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調整范圍。而廣播權調整以下三種行為:無線廣播、優先轉播以及公開播放廣播,但對於網絡實時轉播行為,其初始轉播行為,既可以是無線方式,也可以是有線方式。因此,隻有初始轉播行為系通過無線方式進行的,方落入“廣播權”的調整范圍﹔如果系通過有線方式進行,則無法落入“廣播權”的調整范圍。雖然,我們可以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中的兜底條款,但這種方式模糊了權利的內容與邊界,增加了司法適用難度,嚴重制約了法律規則在此類問題中的提供預期、劃分利益的功能。

這種“揣著蘿卜去找坑”的適用方法,究其原因,一方面源於直播技術的迅猛發展,新的侵犯方式層出不窮,迫使法官不得不大量適用兜底權利條款以應對已經出現的新侵權形式。但更為重要的是,在修訂知識產權相關國際條約時,各國對於規制有線網絡實時轉播行為並未形成廣泛共識,造成對此類行為的規制空白。

之所以各國始終不能達成制度共識,是由於各國國情不同,造成利益不一致。如作為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核心參與方的歐盟境內缺少大型互聯網企業,缺乏規制此類行為的制度需求,其自然無法支持建立單獨權利的主張。缺乏規范對象,就難以催生豐沛的制度需求。而中國恰恰相反,愛奇藝、新浪視頻、優酷、騰訊視頻等大型視頻網站眾多,對初始轉播行為系通過有線方式進行的網絡實時轉播行為的規制需求旺盛,但由於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借鑒國際通行做法較多,而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或者慣例對於此部分規制並不十分明確,最終造成中國法院在境內規制上述行為的法律適用困境。這樣的例子還有很多,如體育賽事直播節目保護、網絡游戲畫面的著作權保護等等。在此情況下,中國如果片面地適用自國際條約衍生而來的權利內容以及僵化堅持權利法定原則,面對當前中國互聯網發展國情,反而難以對我國著作權人提供充足保護,因此,有必要從中國國情出發,適時修法,增加具有中國特色的知識產權權利類別“網播權”,適當突破國際條約關於知識產權保護的規定,為本國權利人提供更加高質高效的知識產權保護。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是提高中國經濟競爭力最大的激勵。中國作為知識產權大國,要積極發揮大國引領作用,主動參與全球知識產權治理標准的變革創新。隻要我們堅持尊重國情與制度型開放並重,勇於借鑒全球知識產權保護的制度成果,同時引導國際社會自願接受國內優勢標准進而打造為國際標准,求同存異、增進合作,中國知識產權領域的制度型開放必將達到一個新的高度,也一定會為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架構做出更多中國貢獻。(何菁 屈向東)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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