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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確權制度的改革經驗及啟示

2019年04月24日09: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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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確權制度是專利管理部門或司法部門對授權專利的權利歸屬及效力提出質疑並要求再次審查的制度,是專利保護體系中的關鍵環節,關系到進入市場競爭的專利權是否具有較強的穩定性和可預期性。本文分析梳理美國專利確權制度的發展歷程和改革經驗,以期為我國專利確權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

美國專利確權制度的起源和演變

美國專利確權制度是從其殖民地和邦聯時期至今的不斷發展中逐步演變而成,是從法院享有專利權效力判定的專屬管轄權發端的。可以分為以下四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是殖民地及邦聯時期的立法授權和司法撤銷專利特權階段(殖民地期間至1793年)。美國專利制度脫胎於英國並逐步發展成獨立體系,授權后不適當的專利由法院進行撤銷,這是源自於英國的傳統。其專利權的制度模式經歷了從專利特權(patent privileges)到專利權(patent rights)的轉變。一直到美國1793年專利法實施,這期間專利的權利模式都體現為典型的特權模式。專利特權模式下,專利權人享有的並不是一項普通的法律權利,而是國家根據國家利益和實施主權管理的需要而授予的一項特權。有兩個特征可以說明這是一種特權而不是普通法律權利,第一個是是否授權的要件是是否符合當時認知下的公共利益和主權管理需要,第二個是授權的形式是立法授權,對於作出的授予或者不授予的決定,專利申請人均不能就此決定提出質疑。所以,特權模式的專利授權是以自由裁量權為基礎的國家政策工具。

第二個階段是行政注冊制下司法審查專利效力階段(1793年至1836年)。行政注冊制下專利確權是由法院進行審查。這一時期的專利法明確了法院審查專利權效力的兩種情形,即提起專利無效訴訟或者在侵權訴訟中進行無效抗辯﹔同時,在未進行實質審查的注冊授權制度下,專利權人應當承擔証明專利有效的舉証責任。

第三個階段是行政審查推定有效並司法審查階段(1836年至1980年)。1836年美國專利法修改的重點內容是成立專利局、實行審查授權制、定義新穎性要件、設置申訴程序等,確立了以審查制為核心的專利制度,成為現代專利法的基本范本。在審查授權制之下,法院享有專利確權的專屬管轄,可以取消、廢除或以任何理由糾正專利效力。

第四個階段是專利確權行政復審和法院司法審查並行的雙渠道階段(1980年至今)。到二十世紀中期,美國意識到需要對專利制度的司法懷疑主義進行矯正,需要探索通過行政復審渠道進行專利確權,來糾正和替代司法確權這一主導渠道。為了降低專利確權的訴訟成本、提高確權效率並增強專利效力的確定性,借鑒歐洲專利制度的異議程序,1980年專利法修改創設了單方再審程序(Ex Parte Reexamination),設置單方再審程序開啟了美國專利確權行政復審渠道的探索。但十年的制度實踐並未達到預期,單方再審程序未能發揮其替代作用,而客觀上成為了專利效力訴訟的附屬程序。

1999年美國發明人保護法(American Inventors Protection Act,AIPA)設立的雙方再審程序(Inter Partes Reexamination)仍未達到程序設計預期。在1999年至2012年實施雙方再審程序的12年間,僅有1919件提出了雙方再審程序,其中有66%的案件同時啟動了專利訴訟程序。雙方再審程序仍未能成為效力訴訟的可行替代方案。

2011年美國發明法案(America Invents Act, AIA)用雙方復議(Inter Partes Review, IPR)取代雙方再審程序,並創設了授權后復議程序(Post-Grant review, PGR)和涵蓋商業方法審查的過渡程序(covered business method review, CBM),開啟了專利確權行政復審制度的新時代。2017年,美國專利商標局受理了超過1800個依據AIA提出的包括IPR和PGR的專利復審請求。從AIA實施的2012年9月16日到2018年4月30日,提出了7775件IPR請求。IPR審查程序廣受歡迎,而成為挑戰授權專利效力的主渠道,在於其具有一年法定審查期限、較低成本以及標准更有利於專利挑戰者這三個特點,在成本、效率和無效專利成功的可能性等方面比法院訴訟渠道的優勢明顯,從而具有了其存在的獨立價值和政策理由。

美國專利確權行政程序的優勢

美國專利確權司法渠道具有較強的歷史承繼性,這種慣性使得其在開辟專利確權行政渠道過程中經歷了諸多探索,逐步從單一司法審查制轉型為當前的行政和司法雙渠道。AIA的實施是美國專利確權雙渠道的標志性成果。之所以可以將AIA實施后的美國專利確權制度界定為雙渠道,是因為AIA行政渠道的社會成本和效益明顯優於司法渠道,其從而具有了存在的獨立價值和政策理由。

一是充分發揮行政程序可以批量糾正錯誤專利授權的功能。因為現實中為單件專利所投入的審查資源遠遠不足以保障授權專利的效力,因此,通過初始審查的已授權專利效力可靠性不高。同時,隻有當專利進入市場運用才更關心其是否真正有效,如涉及侵權訴訟或者專利許可,但這種專利佔全部授權專利中的比例很小,而絕大多數專利有多種原因可能處於沉睡狀態。因此,批量再審這些關心其是否真正有效的專利,行政程序更具有效率。

二是提供可行的成本低廉並快捷高效的訴訟替代渠道。20世紀中葉的專利效力司法審查單一渠道已經充分展現出其弊端,主要是確權成本過高、效率低下,已經不能適應以十萬為數量級的專利存量時代。政策研究者在二十世紀中葉即呼吁採用專利有效性行政審查機制,這並不是憑空產生。長期以來,美國專利法既存在類似的行政復審程序,如就未決專利申請啟動“公共使用”程序(public use)、“抗議”程序(protest proceedings)、“再頒”程序(reissue proceedings),但這些作為糾錯渠道一直以來運行效果不佳。設立行政復審制度的建議始於六十年代,直到1980年才正式通過了單方再審程序。單方再審和雙方再審程序雖然具有了糾錯性,但一直處於司法訴訟程序的附屬狀態,並且使用率不高。IPR程序設計的雙方參與性和對抗性,大大提高了其糾錯能力,才真正使得行政復審具備了替代司法訴訟程序的前景。

三是賦予專利局依職權啟動專利效力審查的自由裁量權。行政復審程序承載著因為初始授權程序的不完美而進行糾正錯誤授權的公共職能,發揮著對授權專利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總體面上控制的作用。表明專利確權行政復審程序不僅是解決專利效力爭議,宏觀意義上看,更承擔著平衡專利壟斷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職能。

四是法院對行政復審程序表現出充分尊重。一是法院對行政復審結果的充分尊重(deference)。專利效力的証明標准上,行政程序適用優勢証據標准,而司法程序適用清晰且確信標准,清晰且確信証據標准高於優勢証據標准,這一分層級制度設計就給予了行政復審決定實體結論上的尊重和保障。二是AIA實施后法院在程序上對行政復審程序的更多尊重。AIA改革前,無論是單方再審還是雙方再審程序,因為其更多地體現為對法院訴訟程序的附屬性,法院中止專利侵權訴訟程序而等待復審程序決定的情形比較少。而AIA實施后,美國聯邦地區法院對專利審查與上訴委員會行政復審程序顯示出充分的尊重。據統計,在專利爭議案件中法院核准被告停止訴訟程序申請的比例高達73.4%,其中,對以進入CBM程序為由請求停止訴訟的獲准率高達90.48%,IPR程序達69.9%。

提高行政復審程序的獨立性和替代性,確立專利確權制度的雙渠道模式是美國半個世紀以來的歷史性路徑選擇。美國在一百多年的專利司法確權制度實踐基礎上,深刻認識到其弊端,形成了專利確權程序要充分發揮司法和行政兩條渠道的各自優勢這一理念。美國探索專利確權行政渠道的動因在於規避其司法渠道的弊端,包括為裁判效率低下、個案裁決所固有的社會資源高消耗等。各個聯邦地區法院可以一審裁決專利效力,這是美國司法體系下專利制度演變的歷史沉澱。

同時,美國專利確權司法判定制度有一個固有的頑疾,即管轄權分散帶來法院選擇問題(forum shopping),從而處於專利確權一審案件裁判標准不一致和裁判結果不統一的困境。而我國當前的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在裁判標准一致性方面存在天然的制度優勢,需要珍惜並持續堅守這一優勢。在構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大背景下分析專利確權制度,美國的改革經驗對於認識專利確權行政渠道和司法渠道的各自優勢和弊端有很好的啟發性,對完善我國專利制度具有借鑒意義。美國專利確權制度的改革經驗及啟示。(夏淑萍)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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