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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伊朗和伊拉克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2019年04月24日09:2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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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以來,中國與沿線國家之間的經貿往來更加頻繁。數據顯示,2016年中國是中東地區首要投資國,直接投資總額為295億美元,佔同期中東地區吸收外資總額的31.9%。2017年與2016年相比,中國在該地區的直接投資總額又增長了10億美元,達到305億美元。中東地區作為陸上絲綢之路和海上絲綢之路的交匯點,具有獨特的文化環境和法律環境,該地區的知識產權環境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伊朗和伊拉克都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也是在中東具有較大影響力的國家。本文中,筆者對這兩個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環境進行介紹,以期為相關企業提供參考和借鑒。

伊朗的知識產權制度

伊朗早在1959年就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且於2013年加入專利合作條約,現今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員國。2003年,伊朗加入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議定書》。2005年,伊朗加入《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裡斯本協定》。自此,伊朗在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方面均實現了與國際接軌。在伊朗,司法部負責知識產權方面的決策和協調,而工業產權局則是負責受理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工作。

伊朗的專利保護對象為發明創造,大體相當於我國的發明專利,提交專利申請的語言為波斯語。其同樣採取在先申請制,保護期限為自專利申請日起20年。在伊朗,專利的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任何人在申請日之前或在被要求優先權日之前,已經在伊朗使用該發明或者作出使用之前的有效和認真的准備,則不被認定為侵權。提交專利申請時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申請人不是發明人,則需要出具証明該發明創造合法性的文件。並且,在伊朗,專利權人需要對專利的開發利用問題發表意見,將開發許可的目的,以書面形式申請登記。伊朗沒有專利無效的行政程序,但有專利無效的司法程序,專利無效需要請求法院裁定。

伊朗的商標包括商標、集體商標和商號三大類。商標是指能夠區分法人或自然人的貨物或服務的任何明顯標志﹔集體商標是指在注冊申請中指定的任何可見標志,並能夠區分自然人或使用商標集體登記擁有人控制下的標志的實體或貨物或服務的原產地或任何其他特征,包括貨物或服務的質量﹔商號是指識別和區分自然人或法人的名稱或標志。在伊朗不能注冊商標的情況主要有:不能與其他企業的產品或服務區分﹔違反伊斯蘭教規則、公共秩序或道德﹔如果可能誤導公共或貿易中心,特別是關於有關貨物或服務的地理來源或其性質或特征。伊朗商標的注冊有效期自登記注冊之日起10年,且到期可續期10年。商標權的范圍可延伸到與已注冊標志相似的標記及其在類似貨物和服務中使用,但不得擴展到已被進口到伊朗或征得商標注冊人同意進入伊朗市場的貨物和服務。伊朗對商標、集體商標、商號所有人的權利做了明確的限制,例如申請人在申請公布后,直到商標登記注冊,具有與商標注冊完成后相同的權利。然而,如果申請人在申請公布以后提起訴訟,而被告証明在執行上述法案的時候商標沒有合法注冊的,應當適當聽取被告的辯護,對商標申請做出核准注冊或者駁回決定。伊朗商標注冊的異議程序需要在商標注冊公布之日起30日內提出,工業產權局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異議的副本,並允許申請人在20天內陳述其答復意見。若申請人堅持申請,應當向工業產權局提交其所申請的理由進行說明,否則相關申請將被視為已撤回。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交反對意見陳述的,工業產權局應當向異議提出人提供反對意見陳述副本,並在考慮到當事人的陳述和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決定是否登記注冊商標或者以其他方式駁回。

伊拉克的知識產權制度

伊拉克於1976年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同年加入了《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2014年,伊拉克加入了《新加坡商標法條約》。然而,伊拉克並不是專利合作條約以及《商標國際注冊馬德裡協定》的簽約國。

伊拉克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職能分屬於幾個不同政府部門。專利申請和商標注冊歸該國工業和礦產部管理,而工業設計注冊是由該國規劃部所屬的國家標准和質量控制管理局負責。

在伊拉克,對專利申請寬限期的時間規定不同於我國。如果在申請日或其優先權日前12個月內發生,且由申請人或申請人的前任所採取的行動或因第三方濫用而向公眾披露該項發明,則不影響該項發明授權。與伊朗類似,伊拉克的專利也受到一定的使用限制,盡管授予專利,但是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日之前或者在申請人的優先權日之前,已經有制造、使用產品的工業生產過程,或者已經為該生產過程進行認真准備,應有權繼續使用或按照此類准備中所設想的使用本發明,且該繼續使用的權利可以轉移或轉讓,不過,該繼續使用權隻允許與設施一起使用,或與使用或准備使用的設施一起使用。在伊拉克要注意專利強制許可的情形,如果專利權人在申請之日起4年內或授予專利權之日3年內未利用或未充分利用其發明創造,則該專利將有可能被強制許可使用。

該國的商標是指能夠區分一項經營的貨物和其他企業的貨物的任何標志或任何組合標志。在商標之下,伊拉克還對“服務標志”“認証標志”進行了專門定義,都以商標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效果進行注冊並獲得保護。“服務標記”是指任何人用來識別和區分一個人的服務,例如廣播電視節目的標題、人物名稱和其他特色可以登記為服務標志。“認証標志”是指任何標志或標志的任何組合,除了其所有者以外用於認証區域或其他來源、材料、制造方式、質量、准確性或其他特征,或者由工會或其他組織的成員執行的產品或服務的工作或勞動,“地理標志”和“集體標志”都屬於“認証標志”的范疇,均以商標的相同方式和相同效果進行注冊並獲得保護。伊拉克的商標異議程序類似於我國的商標無效程序,任何有利害關系的人均有權在任何商標注冊后5年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申請,異議理由包括商標已成為注冊貨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3年未使用等等。

“兩伊”的知識產權服務

伊朗與伊拉克至今仍不是世界貿易組織成員,但均處於通過政治、經濟和法制方面的改革努力進入到世界貿易組織的進程中。為了更加及時准確地掌握兩國的知識產權信息,相關企業可尋求當地服務機構的幫助。例如Kashish Intellectual Property Group公司業務廣泛覆蓋全球多個地區,而Jah & Co. IP通過在中東各國的全員辦事處開展知識產權業務,這兩家公司均可開展伊朗和伊拉克的知識產權相關業務。此外,Saba&Co公司以及阿聯酋Al Tamimi & Co律師事務所也提供伊拉克的知識產權相關服務。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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