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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2019年04月24日08:52 |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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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司法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

● 從張文中案到顧雛軍案,這兩起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保護民營企業、企業家的精神,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 要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

● 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過去被定罪的情形,應當認真審查証據,看証據形成的鏈條能否認定犯罪事實的存在。如果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確實實施了嚴重危害行為,依照當時刑法規定成立犯罪,那麼也要依法予以確認

□ 本報記者 陳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顧雛軍案作出再審宣判。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宣判張文中案,改判張文中等人無罪。在一年之內,最高人民法院對兩起重大產權案件作出再審判決。

一個值得注意的背景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直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不僅發布《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還堅持有錯必糾,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

對此,接受《法制日報》記者採訪的專家認為,這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保護民營企業、企業家的精神,也折射了國家依據刑法保護民營企業、企業家合法權益的積極信號,以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兩起產權錯案再審改判

彰顯有錯必糾法治精神

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判決稱:撤銷原判對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資金罪的量刑部分,對顧雛軍犯挪用資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2008年1月,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顧雛軍犯虛報注冊資本罪,犯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犯挪用資金罪,數罪並罰,判處有期徒刑10年,並處罰金680萬元。

顧雛軍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9年4月10日,廣東省高院對顧雛軍一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顧雛軍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3年后,顧雛軍刑滿釋放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2017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稱,決定對顧雛軍案啟動再審,具體由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直接提審。

對此,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王劍波告訴《法制日報》記者,對於顧雛軍一案,最高人民法院能夠依法啟動再審程序,再審宣判時撤銷了兩項罪名,減輕了一項罪名的量刑,彰顯了有錯必糾的法治精神。

“另外,從再審結果來看,顧雛軍一案的改判,折射出國家依法為民營經濟發展護航,依法保護民營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以及用法治打造良好營商環境的決心。”王劍波說。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秀梅針對此案撰文說,顧雛軍案再審過程中堅持實事求是,依法糾錯。再審適用從舊兼從輕原則,重新評價顧雛軍等人虛報注冊資本行為的違法性和社會危害性,撤銷了其所涉的虛報注冊資本罪﹔因原審適用罪名不當,危害結果証據不足,再審撤銷了其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定罪﹔因有從輕情節的存在,再審減輕了顧雛軍挪用資金罪的刑罰。做到了“全部錯全部糾、部分錯部分糾”,最大程度地實現了司法公正。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還公開開庭宣判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

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認為張文中案的罪名均不成立,改判張文中無罪,同時改判原審同案被告人張偉春、原審同案被告單位物美集團無罪,原判已執行的罰金及追繳的財產,依法予以返還。

張文中,物美控股集團創始人。2008年10月,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公款罪,數罪並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一審宣判后,張文中提出上訴。

2009年3月,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改判張文中有期徒刑12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張文中在2013年得以刑滿釋放,於2016年10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於2018年5月等來改判無罪的結果。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黃曉亮對《法制日報》記者說,從張文中案到顧雛軍案,這兩起案件的改判,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關於保護民營企業、企業家的精神,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民營企業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審判活動,是對黨和國家相關方針政策的積極貫徹和落實,是以實際行動對民營企業及其企業家給予刑法保護。”黃曉亮說。

在王劍波看來,“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這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提出的衡量司法工作成效的重要標尺。

王劍波認為,張文中案、顧雛軍案刑事錯案的再審和改判,向全社會釋放了中央努力維護司法公正的決心,同時讓廣大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了司法機關敢於擔責、勇於糾錯的態度,這對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中央強調加強產權保護

司法機關糾正多起錯案

黨的十八大以來,中央一直強調要加強產權保護制度建設。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公有制經濟和非公有制經濟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基礎﹔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

一年后,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強調,要“健全以公平為核心原則的產權保護制度,加強對各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和自然人財產權的保護,清理有違公平的法律法規條款”。

2014年12月底,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依法平等保護非公有制經濟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意見》,明確了非公有制經濟主體的合法權益將依法受到保護,其中強調“最大限度減少對涉案非公有制經濟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2016年8月底,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要求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嚴格規范涉案財產處置的法律程序,審慎把握處理產權和經濟糾紛的司法政策。

為落實中央精神,幾個月后,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依法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產權案件工作實施意見》,對涉產權錯案冤案甄別糾正工作作出具體部署。

到了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家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強調,對企業家在生產、經營、融資活動中的創新行為,隻要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不得以犯罪論處。對於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產生的民事爭議,如無確實充分的証據証明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的,不得作為刑事案件處理。

來自最高人民檢察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7年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檢察院挂牌督辦涉產權重大刑事申訴、國家賠償案件13件,除1件因當事人原因中止審查外,其余12件均已辦結,7件獲得糾正﹔各省級檢察院挂牌督辦的71件案件中,已辦結64件,14件獲得糾正。

2018年3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還專門下發通知,要求加強涉產權刑事申訴和國家賠償案件辦理工作開展專項督查。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2月披露的數據,最高人民檢察院2018年3月以來新挂牌督辦9件,其中1件已辦結並糾正﹔各省級檢察院新挂牌督辦案件59件,目前均在辦理之中。

王劍波認為,按照中央的要求,我國司法機關依法依規妥善地處理了一批產權案件,體現了司法機關依法保護產權、平等對待各類企業的決心和態度,既有利於促進各類企業的良性競爭、誠信經營,又有利於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在黃曉亮看來,司法機關的相關規定、措施和改判活動,是對黨和國家相關政策的具體貫徹。這些活動對涉及的民營企業的行為從法律上給予了准確的性質認定,從歷史的視角分析這些行為在行政違法和刑事犯罪方面的實際表現,堅決將不宜認定為犯罪的違法活動從原來的犯罪認定中排除出去,是對罪刑法定、疑罪從無原則的積極落實,體現了社會主義法治原則。

定罪量刑貫徹兩個原則

合理界定刑事違法界限

2018年11月1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召開的民營企業座談會上指出:“對一些民營企業歷史上曾經有過的一些不規范行為,要以發展的眼光看問題,按照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原則處理,讓企業家卸下思想包袱,輕裝前進。我多次強調要甄別糾正一批侵害企業產權的錯案冤案,最近人民法院依法重審了幾個典型案例,社會反映很好。”

隨后,“兩高兩部”陸續發聲,要求為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提供營商環境的司法保障。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堅決防止將經濟糾紛當作犯罪處理,堅決防止將民事責任變為刑事責任。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要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則要求檢察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對於有關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採取強制措施,充分考慮保護企業發展需要。

司法部隨后下發《關於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為民營企業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意見》,對民營企業和人員的一般違法行為,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對涉案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依法必須採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處置涉案財物的,必須嚴格區分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區分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結案后及時解封、解凍非涉案財物。

公安部要求公安機關准確認定經濟糾紛和經濟犯罪的性質,嚴格掌握入刑標准,堅決防止刑事執法介入經濟糾紛,堅決防止把經濟糾紛作為犯罪處理﹔嚴格依法准確適用刑事強制措施,發現錯拘錯捕等執法問題的,必須在第一時間依法糾錯﹔對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但仍在正常生產經營的企業,依法慎重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偵查措施,最大限度減少對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

中國人民大學訴訟制度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副主任程雷告訴《法制日報》記者,習近平總書記的指示鮮明地指出了我們過去一段時間的一個重大軟肋,即司法領域特別是刑事司法領域對產權的保護比較薄弱。

在程雷看來,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的最后一道防線就是司法。各種所有制經濟的健康發展肯定需要一個公正的司法程序予以保障,司法保障就是讓要讓民營企業家能夠安心發展他們的事業,同時表明隻要是正常的投資、正常的市場經營活動,一定能夠依法得到保障。

程雷認為,司法機關應該按照習近平總書記的要求,明確刑事司法手段適用的界限,特別是要採取柔性執法,加強對產權的保護。

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副校長林維撰文說,黨的十八大之后,尤其在最近一段時期,對於企業家權益保障和企業產權維護的重視達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在這樣的背景下,各級司法機關依據尊重歷史、實事求是的原則,審慎把握司法政策,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中企業家的犯罪問題,糾正了一系列侵害企業家正當權益的陳年錯案。

黃曉亮建議,對民營企業過往犯罪的糾正,確實需要建立在事實和証據的基礎上。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達到証據確實充分的程度。因而對民營企業及企業家過去被定罪的情形,也應當認真審查証據,看証據形成的鏈條能否認定犯罪事實的存在。換言之,嚴格按照疑罪從無的原則來認定民營企業及工作人員舊有犯罪的實際情況。但民營企業及其工作人員確實實施了嚴重危害行為,依照當時刑法規定而成立犯罪,那麼也要依法予以確認。

數據顯示,截至2017年年底,我國民營企業數量超過2700萬家,個體工商戶超過6500萬戶,注冊資本超過165萬億元。在世界500強企業中,我國民營企業由2010年的1家增加到2018年的28家。

黃曉亮說,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對社會主義經濟發展作出了並繼續作出卓越的貢獻。但其在成立初期和發展過程中,因為資金、人力、政策等原因,不免有些違規的地方,如虛報注冊資本、抽逃出資、虛假出資、未取得相關經營許可、給予或者收受回扣、不實廣告宣傳等。對此,不能動輒啟動刑事程序,一概以刑事犯罪視之。相反,要准確地界定行為的危害性,認真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

“根據社會主義法治原則的要求,定罪量刑要求貫徹罪刑法定原則和罪刑相適應原則。而這兩個原則的具體適用都依賴於司法機關根據証據、按照國家刑事政策的引導對相關行為進行分析,看是否屬於刑法規范所規制的內容。刑法規范的理解與適用則是當前刑法教義學所強調和重視的。因此,也要根據刑法的規定,按照體系解釋、目的解釋的要求,合理地界定刑法規范的含義或者具體犯罪之犯罪構成要件的要素。對民營企業涉及的犯罪而言,更要合理地解釋和界定刑事違法性的界限。”黃曉亮建議說。(陳磊)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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