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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拍孔子照 是否有版權?

法院:翻拍孔子畫像照片不具有獨創性 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2019年04月23日09:13 |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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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翻拍孔子照 是否有版權?

廣州日報訊 (全媒體記者方晴 通訊員李文君、梁艷華)在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來臨的前夕,廣州市越秀區法院發布《強化民營企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積極推進法治化營商環境建設》白皮書。 白皮書顯示,2016~2018年,越秀區法院受理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民事案件分別為1323件、2383件、3955件,案件數量逐年上升。三年7661件案件中,著作權案件共7020件,佔總量的91.63%﹔商標權案件共552件,佔總量的7.21%。數據顯示,著作權市場經營活動較活躍,民營企業維權積極。 在著作權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作品類別主要集中在美術作品、文字作品、影音作品、攝影作品等文化產業﹔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涉及的商品主要集中在服飾、食品、鞋包、煙酒茶等日常生活用品行業,涉科技創新行業或產品的訴訟較少。

微博用翻拍孔子照做配圖

被訴請道歉並賠償一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為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糾紛高發地。2016~2018年,越秀區法院審理的被告為民營企業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共計7195件,其中涉網絡侵權的案件有3085件。涉民營企業的網絡侵權糾紛主要體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在其網站、微博、微信公眾號中使用權利人享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文章、圖片等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越秀區法院昨日發布典型案例:知名圖片庫全景網稱擁有“高清翻拍孔子圖”版權,被該院駁回。 在北京全景視覺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全景視覺公司)的“中國圖片庫”中,有一幅孔子畫像的攝影圖片。近日,全景視覺公司發現廣州藍海豚游船有限公司開設的新浪微博賬號使用了這張照片為配圖,訴請藍海豚游船公司停止侵權、公開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1萬元。全景視覺公司表示圖片庫中的孔子高清翻拍圖,是攝影師拍攝孔子畫像圖所得,獨創性在於素材選擇、正面平視的拍攝角度以及使用人工閃光設備使得拍攝圖像保持與原畫相應亮度。 法院:無論何人何時拍攝孔子畫像 形成照片幾無差異 越秀區法院認為,判斷照片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需以具備獨創性為前提要件,包括獨立完成和創作性兩方面﹔同時,攝影作品歸入藝術作品則意味著其需具有藝術性和一定的審美意義。涉案照片系攝影師對孔子畫像圖拍攝形成,採用正面平視角度,並使用閃光設備使照片保持與原畫相應的亮度。可見,該照片的拍攝出發點和最終呈現都是高度完整地再現孔子畫像圖,是對該畫像圖的復制翻拍。 但是,基於該目的,無論何人、何時對孔子畫像圖進行拍攝,其所形成的照片都幾無差異。盡管攝影師在拍攝中投入了勞動,但並不能體現出攝影師的個性創作,該拍攝過程和拍攝成果也不具有新的藝術性和審美意義。 因此,涉案照片不具有獨創性,不屬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雖然全景視覺公司進行著作權登記的《中國圖片庫》包含該照片,但由於我國對作品實行自願登記制度,登記機構僅對作品作形式審查,而不審查其獨創性,不能以進行過登記即認定具有獨創性。故駁回全景視覺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后,當事人沒有上訴,判決書已發生法律效力。

問題:賠償數額低於 知識產權市場價值

越秀區法院法官表示,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規定知識產權侵權賠償計算方式有四種,包括“實際損失”“違法所得”“合理許可使用費”以及“法定賠償”。但實務中,大多數民營企業案件的當事人都難以提交確定賠償數額的証據,而是主張適用法定賠償,而且所主張的法定賠償數額也普遍偏低,導致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缺少具體的考量賠償數額的証據,因此判賠金額往往未能充分體現知識產權的市場價值。 2016~2018年期間,越秀區法院以判決方式審結的涉民營企業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中,其中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數額大多集中在20000~50000元,著作權案件的判決數額大多集中在2000~30000元。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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