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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商標近似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公眾混淆

2019年04月23日08:5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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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判定商標近似關鍵在於是否造成公眾混淆

【案情簡介】

2016年5月5日,四川本色工坊紙業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本色工坊公司)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第19861860號“慕純”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被商標局以訴爭商標與廣州綠飄紙業有限公司(下稱綠飄公司)在先注冊的第16761747號“純慕”商標(下稱引証商標)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為由駁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上述決定,以引証商標的權利人已注銷為由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申請。2017年11月29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標駁回復審決定(下稱被訴決定),認定引証商標仍構成申請商標申請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據此對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本色工坊公司不服被訴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2018年6月22日作出一審判決,撤銷被訴決定,並責令被告重新作出決定。目前該判決已經生效。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准。” 在判斷訴爭商標與引証商標是否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時,如果引証商標權利人已經注銷且未對商標權利進行處理,被告亦未提交証據証明引証商標已由其他權利人繼受,此時該引証商標處於無權利主體的狀態,使用該引証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可能性極小,不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誤認。

在該案中,原告本色工坊公司提交的証據顯示,引証商標權利人綠飄公司已於2016年11月16日核准注銷,該企業作為商標權利主體的資格已經滅失,且直到該案訴訟時,引証商標仍未發現權利主體變更的情況。因此,在無証據証明該權利人已對引証商標作出處理的情況下,使用該引証商標的商品進入市場流通領域的可能性極小,不易導致相關公眾將訴爭商標與之產生混淆誤認,被告的相關認定有誤,法院依法予以糾正,並作出撤銷被訴決定的判決。(逯遙)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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