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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進體育世界 知識產權將迸發怎樣的火花

2019年04月22日08:53 |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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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走進體育世界,知識產權將迸發怎樣的火花

 【法律視界】

走進體育世界,知識產權將迸發怎樣的火花

——我國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縱覽

作者:劉岩(中國法學會體育法學研究會會長、北京市法學會體育法學與奧林匹克事務研究會會長)

今年4月26日是第19個世界知識產權日。今年世界知識產權日的主題是“奮力奪金:知識產權和體育”。知識產權鼓勵所有領域中的創新和創意活動,包括體育領域。知識產權走進體育世界,將創造更多機遇,助力體育發展和體育享受,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以藝術體操為代表的難美類體育項目,要求動作新穎、獨特、高難,其作品應納入知識產權保護。圖為2018年8月27日,中國選手在參加第18屆亞運會藝術體操個人全能資格賽。新華社發

 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可納入體育標志保護

體育標志,主要指賽事組織機構標志、體育組織標志、體育企業標志、體育產業品牌標志等,如著名的奧林匹克五環標志。在我國體育知識產權體系中,對體育標志的保護最為成熟,特別是北京奧運會在籌備、運營、善后各階段,對奧林匹克標志的保護成效斐然。

有關體育標志的保護手段,涉及著作權、商標、特殊標志、奧林匹克標志等多方面。北京奧組委當年在國內外及時為賽事各種標志依法辦理了注冊、登記、備案等手續。

對於侵犯奧林匹克標志專有權的行為,我國主要依靠行政執法解決。北京奧組委在存續的幾年中,堅持原則、絕不妥協,協助執法機關查處了數千起侵權案件。中國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成果,得到了國際奧委會的充分認可。

2018年,修訂后的《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頒布。條例對奧林匹克標志的范圍作出詳細規定,將國際奧委會的奧林匹克五環圖案標志、奧林匹克旗、奧林匹克格言、奧林匹克徽記、奧林匹克會歌,中國奧委會的名稱、徽記、標志,在中國境內舉辦的奧林匹克運動會的名稱及其簡稱、吉祥物、會歌、火炬造型、口號、“主辦城市名稱+舉辦年份”等一系列標志囊括其中。

此次修訂兼顧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與社會公共利益的平衡,保持了與相關法律法規的融合協調,再次確認了“未經奧林匹克標志權利人許可,任何人不得為商業目的使用奧林匹克標志”的原則,表明了我國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決心,成為我國體育知識產權立法的最新成果。

體操、花滑、跳水等項目作品,應得到著作權保護

體育運動項目知識產權,專門針對難美類體育運動中的許多項目,包括體操、藝術體操、蹦床、體育舞蹈、花樣滑冰、花樣游泳、跳水、健美操、團體操等。這些項目由創編成套的形體姿態、技術動作、動作路線組成,是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表情等表現思想情感,要求動作新穎、獨特、高難,具有獨創性、藝術性、表達性和可復制性。例如,體操運動中的托馬斯全旋、佳妮騰躍、程菲跳等著名動作,創始人為此付出了創造性勞動。此外,還包括音樂、服裝、器材、燈光等方面的創造性編排。但是,尚未得到我國著作權法的明確確認。

根據當前的著作權法,該法保護的作品種類包括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等。盡管上述運動項目與舞蹈、雜技十分相似,但是這些體育運動項目中的智力成果和作品卻沒有被一視同仁地對待。筆者建議,可將此類作品全稱為“難美類體育運動項目作品”,也可將其簡稱為“體育作品”或“運動作品”,且適當調整著作權人、表演者等定義和相關權利,以適應該類作品的特殊情況。至於使用該類作品,可參照音樂作品、舞蹈作品的做法,既保護著作權,也便於社會大眾的合理使用。

保護賽事直播權益,打擊非法盜播等侵權行為

近年來,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知識產權侵權爭議頻頻發生。此類爭議的相關方大多是電視節目制作者、電視台、音像制品商、網絡傳播機構等,對於賽事組織機構、體育組織在體育賽事節目中的地位和權益尚較少關注。

國際奧委會將奧運賽事直播權納入《奧林匹克憲章》,規定了權利歸屬,明確了有償許可直播的制度和操作模式。許多體育組織、國家效仿這一做法,通過立法及制定規則,強調賽事主辦方對賽事本身及衍生的相關一切權利享有所有權,明確了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相關權利的歸屬。而我國體育法和著作權法對於賽事主辦方授予媒體賽事直播的權利未加規定。

2008年6月,國家版權局等部門聯合下發了《關於嚴禁通過互聯網非法轉播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通知》,不僅表明了我國政府保護奧運版權的決心和措施,也符合國際奧委會有關賽事轉播權的原則立場。通過各部門的協調配合,該文件得以充分貫徹執行,奧運賽事及相關活動的著作權保護工作效果明顯,為北京奧運會的成功舉辦作出重要貢獻。

今年兩會期間,有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建議,在修改體育法和著作權法時,仿效《奧林匹克憲章》,將賽事直播授予權明確規定為賽事主辦方享有的無形財產權,針對權利范圍、權利歸屬、權利限制、權利行使、權利保護等事項做出明確規范,並具體規定處罰尺度,以便於查處電視、網絡及其他媒體非法盜播等侵權行為。筆者贊同這一建議,這有助於充分釋放我國體育賽事直播的巨大產業潛力。

研發體育專利,打造體育設備、器材、服裝品牌

體育方面的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訓練方式的發展,有助於提高體育成績,特別是提高競技運動成績。這方面知識產權的表現形式多為專利,尤其是發明和實用新型類專利,權利人一般是這些設施、設備、器材、方法的發明者、設計者、改進者,或是自然人、單位以及受讓人。近年來我國競技體育取得了輝煌業績,這與科學、先進的訓練方法密不可分,但這些訓練方法絕大多數屬於技術秘密,並不申請專利。

當前,要鼓勵體育專利的研發,開發出科技含量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體育設備、器材、服裝品牌,助力運動員科學訓練、突破自我,推動全民健身活動的蓬勃開展,並助推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

體育知識產權離不開立法、司法、執法、守法全方位的法治保障。體育標志業務蓬勃發展,在體育知識產權領域中處於領先地位,這正是由於法治保障的充分落實。筆者期待,通過立法手段,使體育運動項目、體育賽事節目等方面知識產權和其他權益得到明確的法律保護,從而構建起完整的體育知識產權體系。(劉岩)

《光明日報》( 2019年04月21日 07版)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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