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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照片”,國旗、國徽類圖片到底有無著作權?視覺中國維權模式是否合法?

透過“黑洞照片”爭議看圖片版權

2019年04月19日09:1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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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透過“黑洞照片”爭議看圖片版權

視覺中國不會想到,自己會因為一張“黑洞照片”陷入輿論的風口浪尖(本報2019年4月17日第1版曾作相關報道)。4月10日,人類歷史上第一張“黑洞照片”正式對外公布,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而視覺中國因將這張照片標為其“版權所有”而受到各界質疑,更引發法律界對圖片版權問題的廣泛探討。

這一事件發生的背景,是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全民版權意識在逐步提升,而以互聯網新媒體為代表的信息網絡傳播模式已經成為一種便捷的知識、信息獲取方式,其中,圖片的生產、傳播、交易已經成為我國文化創意產業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黑洞照片”事件引發了社會對版權的大討論,亟待從學術、司法、行政管理等方面認真研究、正確引導,讓“黑洞照片”事件成為全民尊重知識產權、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的契機。

那麼,在這一事件中,“黑洞照片”以及國旗、國徽類圖片究竟有無版權?到底該如何保護?視覺中國的商業模式是否合法?4月15日,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証據研究所、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在京舉辦視覺中國事件法律問題研討會,就“黑洞照片”及國旗、國徽的著作權問題,視覺中國是否為非法集體管理等話題展開熱議。

黑洞照片能否構成作品?

4月10日,天文學家召開全球新聞發布會,宣布首次直接拍攝到“黑洞照片”。據悉,首張“黑洞照片”來之不易,為了得到這張“照片”,天文學家動用了遍布全球的8個毫米/亞毫米波射電望遠鏡,組成了一個“事件視界望遠鏡”。從2017年4月5日起,這8座射電望遠鏡連續進行了數天的聯合觀測,隨后又經過兩年的數據分析才一睹“黑洞”的真容。那麼,這張“黑洞照片”到底有沒有版權呢?

在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看來,“黑洞照片”到底是不是“照片”,本身就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黑洞照片”與常見的用相機拍攝的照片不同,它不是單純通過拍攝獲得,而是經過了大量的算法得到的,是一個科學探索的過程,最大的價值是人類首次真切地還原了一個客觀、神秘的科學事實。劉曉春認為,這張“黑洞照片”是作為一項科學成果被展現的,它的價值並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感。

中央民族大學副教授熊文聰贊同劉曉春的這一觀點,認為沒有必要對“黑洞照片”進行著作權法保護,並給出多種解釋:“黑洞照片”是一個時事新聞,而時事新聞不享有著作權﹔或者可以說“黑洞照片”是思想或事實本身,而著作權法不保護思想、事實﹔還可以說“黑洞照片”是唯一性表達,不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他主張用經濟學的分析思路來看待“黑洞照片”,因為“黑洞照片”這種極其稀缺的資源不是財產,應當大大降低公眾的使用成本,故應當排除在私權控制之外。

北京化工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余俊則強調了著作權客體的問題。他認為,“黑洞”本身是一個事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但事件所涉及的是“黑洞”的圖片。作為一個圖片,應另當別論。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包括文學作品、藝術作品、科學作品,“黑洞”圖片或可構成科學作品,但不能按照文學作品和藝術作品的標准來看待。

國旗國徽能否擁有版權?

除了“黑洞照片”,網友們還發現,有些國旗、國徽圖片也被視覺中國標注為其擁有版權。隨后,共青團中央和人民日報的官微分別就此質問視覺中國。4月11日,視覺中國發文致歉,稱已經下線不合規的圖片。隨后,天津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法約談網站負責人,責令該網站立即停止違法違規行為,全面徹底整改。4月12日,視覺中國再發致歉信,表示自願關閉網站開展整改。

在這起事件中,涉及國旗、國徽的圖片有無著作權引發了社會的廣泛關注。在中國人民大學知識產權學院副院長、中國知識產權法學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郭禾看來,國旗、國徽產生的所有權利歸國家所有,屬於公法范疇,無論是給國旗、國徽標注版權,還是在著作權法等私法范疇內討論侵權,都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兼中國知識產權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曲三強則認為,國旗、國徽等是國家資源,對於這些公共資源的整個畫面,拍攝者確實不能夠對此主張著作權。但是,如果以國徽、國徽作為一種對象或者背景創作作品,這與前者是有所不同的。

在北京嘉潤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曉宇看來,關於國旗、國徽圖片的著作權問題,必須明確圖片版權保護的客體是國旗、國徽本身還是具體照片。熊文聰也認為,如果攝影師拍攝的是具有獨特個性的高品質國旗、國徽照片,是可以獲得著作權法保護的。當然,著作權法允許偶合創作及合理使用,隻要是自己獨立創作,或者使用該照片符合法定的權利限制要件,並不侵犯他人涉及國旗、國徽照片的著作權。

維權行為是否超越界限?

“黑洞照片”事件不斷發酵,視覺中國獲得授權后進行維權的運營模式引發行業廣泛探討。有觀點認為,從著作權管理的角度看,視覺中國“碰瓷式維權”的行為已經越過了正常維權的邊界,進入到“未經批准,擅自從事著作權集體管理活動”的違法領域,按照現行法律規定是非法集體管理,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對於這種聲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教授盧海君並不認同。他認為,何為集體管理與非法集體管理,這本身就是一個具有爭議的問題。從司法實踐來看,在雙方的爭議當中,有人主張說某些組織是非法集體管理組織,其行為是非法行為,應該予以取締。如果這樣來認定某一個組織購買版權、運營版權、分配相應的費用都屬於非法集體管理,那麼現在包括一些規模很大的平台都有可能成為非法集體管理組織,因為他們都在做這種版權運營。此外,如何界定集體管理、集體管理組織在國內當前環境中存在的合理性、必要性等都需要進行探討。

在熊文聰看來,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權利人授權,集中行使權利人的有關權利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許可轉讓、維權訴訟等活動。目前我國依程序設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5家,涉及攝影作品的是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視覺中國從眾多攝影師手中通過協議獲得授權,再許可給他人使用,收取使用費並分配給攝影師,其身份如何定位?事實上,類似情況早已出現。一些法院依照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認為這種做法是私權自治和契約自由的體現,不能加以不當干預,更不能將其定性為非法集體管理組織。

余俊則認為,有必要區分“著作權集體管理”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這兩個概念。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登記並開展活動﹔而作為“著作權集體管理”,它代表的是一種著作權運營的商業模式,這種商業模式的開展並不需要審批。目前很多互聯網平台圍繞音樂、小說、電影等作品著作權所做的運營,實質上都是“著作權集體管理”。(本報記者 侯 偉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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