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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一企遭“撤三”訴訟,歷時三年終有果——

如何判斷出口貿易中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2019年04月19日09:02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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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如何判斷出口貿易中是否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在出口的商品上標注商標,是否屬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圍著這一問題,德國愛爾迪有限兩合公司(下稱愛爾迪公司)與江蘇省張家港市億嘉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億嘉公司)在法庭上展開激辯。

近日,雙方糾紛有了新的進展。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為,雖然在案証據顯示億嘉公司標注第6261353號“CRESTON”商標(下稱訴爭商標)的商品最終用於出口,但億嘉公司具有使用訴爭商標的真實意圖,而且基於出口貿易的行業特性,如果訴爭商標被撤銷,則億嘉公司的相關商品無法完成出口,這將出現雖然億嘉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積極使用了訴爭商標,但仍然不能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結果,該結果無疑有違鼓勵貿易的政策,並成為對億嘉公司的懲戒,亦不符合“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目的。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億嘉公司於2007年9月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3月被核准注冊使用在量具、游標卡尺等第9類商品。

2015年3月,愛爾迪公司以億嘉公司於2012年3月至2015年3月期間(下稱指定期間)未對訴爭商標進行實際使用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訴爭商標的申請。經審查,商標局決定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2016年1月,愛爾迪公司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億嘉公司向原商評委提交了貿易往來証明材料、供貨合同、報關單、展會資料等証據,用以証明其在指定期間內對訴爭商標進行了使用。

2016年11月,原商評委作出復審決定認為,億嘉公司提交的實物照片、展會照片及發票、宣傳冊等已經形成了一條完整的証據鏈,能夠証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核定商品上進行了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據此,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愛爾迪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訴訟請求被法院判決駁回。愛爾迪公司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億嘉公司提交的証據僅能証明其受國外客戶委托生產了標識“CRESTON”商標的商品,但不能証明標識訴爭商標的商品在國內進行了銷售。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在案証據顯示標識訴爭商標的商品最終用於出口,但億嘉公司具有使用復審商標的真實意圖,而且通過廣告宣傳等方式使復審商標為市場流通中的相關公眾所知曉,其使用行為符合了商標使用對公開的要求﹔同時,我國商標法設立“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目的在於激活商標資源,清理閑置商標,撤銷只是手段,而不是目的,該制度旨在督促權利人積極使用商標,而非以此懲戒商標權人,基於出口貿易的行業特性,如果訴爭商標被撤銷,則億嘉公司的相關商品無法完成出口,這將出現雖然億嘉公司在生產經營中積極使用了訴爭商標,但仍然不能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結果,該結果無疑有違鼓勵貿易的政策,並成為對億嘉公司的懲戒,亦不符合“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制度的目的。綜上,法院認為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實際使用,據此駁回愛爾迪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王國浩)

行家點評

賈宏 浙江六和律師事務所 律師:注冊商標注冊后如長期處於閑置狀態,不但無法使該注冊商標產生價值,發揮注冊商標應有的功能和作用,而且還會影響到他人申請注冊和使用與其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為此,我國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標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注冊商標。

該案爭議焦點在於,在標識有訴爭商標的產品僅供出口的情況下,如何認定是否構成我國商標法規定的商標使用。筆者認為,在標識訴爭商標的產品僅供出口的情況下,認定是否構成商標使用,除應判斷是否構成真實、公開使用外,還應考量兩個問題:一是出口產品上所標識商標的權利主體,二是商標發揮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地域。

就第一個問題而言,如果出口產品上所標識商標的權利人是國外客戶且商標並非在國內注冊的,自然不能視為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期間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使用。反之,如果標識的商標屬於該案商標注冊人的,則需要進一步考量第二個問題,即商標發揮區分商品來源作用的地域。如果標識商標的產品雖全部用於出口,但是在產品上標識商標的行為是商標注冊人的主動行為,或是應國外客戶要求的,則可以視為該商標在國內進行了商標使用。因為在該情形下,商品的生產和銷售行為均發生在國內,國外客戶通過商標來區分不同的商品來源。在此過程中,在出口產品上標識的商標已經起到了區分商品來源的效果。只是與國內一般銷售行為不同的是,該出口商品的最終消費者是國外相關公眾。但即便如此,也不能否認該商標在流通環節中曾經在國內發揮過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

該案中,億嘉公司提交的收購供貨合同、發票、報關單等証據可以証明,其向案外人收購標有訴爭商標的游標卡尺、卷尺、電焊夾等商品,並將上述商品出口至菲律賓。由此可以認為,億嘉公司准備商品及銷售商品的環節是在國內完成,也即訴爭商標在國內發揮了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此外,億嘉公司提交的展會照片、宣傳冊等証據可以証明,其對訴爭商標在國內進行了宣傳和推廣。綜合億嘉公司提交的証據可以証明訴爭商標在指定使用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進行了真實、公開、合法的使用。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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