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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韓國特色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2019年04月19日08:59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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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析韓國特色外觀設計專利制度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附圖示例

近年來,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化,知識產權在國際經貿中的作用和地位愈發重要。韓國是我國創新主體參與海外經濟活動的主要市場,隨著我國與韓國貿易關系的加強及工業設計水平的不斷提高,我國創新設計主體向韓國提交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數量逐年增長。韓國外觀設計制度逐步演變,其特色制度越來越多,我國創新主體有必要及時了解這些專利制度。本文通過介紹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特色制度,對我國創新主體向韓國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建議,希望能幫助企業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韓國審查制度

韓國的外觀設計採用單獨立法,最早創建於1961年。在至今50余年的歷程中,為了適應國內高速發展的設計水平、滿足申請人的多樣化需求,韓國的外觀設計相關法規歷經多次修改,逐漸形成了本國特色。

韓國按照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類型採用實質審查和無審查兩種模式,二者專利權效力相同。

實質審查制度,主要是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被提出后,首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后,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公開其申請。對於符合實質審查授權條件的申請,審查員作出注冊決定,注冊后公布。審查時對發現不符合實質審查授權條件的申請,通知申請人其不予授權的駁回理由,待申請人修改后根據情況作出注冊或者駁回決定。申請人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后續可以上訴至知識產權法庭、專利法院及最高法院。

無審查制度的審查流程與實質審查明顯不同。無審查申請被提出后,僅針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進行形式上以及是否擾亂公共秩序或公德的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且無審查制度特設立單獨的公告系統,獲得授權的專利與經過實質審查的專利公告數據分開公布。

由於無審查制度僅對部分實質性授權條件進行審查,因此,韓國在無審查模式中增加了“異議程序”,主要是指無審查授權后的專利自動成為異議對象,任何人都可以在登記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專利權提出異議申請。

無審查制度的審查周期一般僅需2至3個月,獲得專利權的速度更快。但無審查制度的申請范圍具有局限性。韓國加入海牙協定后,無審查制度申請范圍僅限於洛加諾分類表中的三大類產品,即02大類服裝、服飾用品和紡織用品,05大類紡織品、人造或天然材料片材,以及19大類文具、辦公用品、美術用品和教學用品。

我國創新主體在韓國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可根據自身需求,綜合實質審查及無審查的優缺點,有的放矢,充分利用韓國專利制度的優勢。

部分外觀設計

韓國的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於2001年7月1日引入,其目的是為了保護具有獨創特征物品的部分外觀設計的創作型價值,並防止盜用部分外觀設計而導致的權利糾紛。

部分外觀設計是對產品的形狀、構造、色彩及其組合的外觀設計的一部分進行登記的制度。通常情況下,部分外觀設計與整體外觀設計兩者之間是通過申請文件中記載的產品附圖及外觀設計說明來界定的。如圖所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產品為“包裝盒”,申請人的設計重點在於包裝盒中的“福”字圖案,因此,用實線的表現形式將“福”字部分的圖案設計突出顯示,以區分該圖案部分為申請人想要保護的設計內容,而包裝盒的形狀並非申請人要保護的內容,因此該形狀線條採用虛線表達。

韓國部分外觀設計除需滿足基本的授權條件外,還有一些特殊要求如下:1.提交部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時,需在外觀設計請求書中明確注明。2.部分外觀設計的載體要求是獨立的產品,該部分外觀設計本身必須為產品的一部分,且需要在申請文件中明顯區別出想要保護的部分。3.成套產品不能成為部分外觀設計的申請對象。4.部分外觀設計不允許提出分案申請。5.產品的名稱必須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整個產品名稱,不能是部分外觀設計本身的名稱,如,申請人欲保護手機屏幕部分的設計,其產品名稱應當命名為“手機”,而非“手機屏幕”。

當前市場競爭日趨激烈,針對某類產品的外觀設計更加成熟,進而外觀設計會更加趨向產品的局部改良,部分外觀設計的保護為日益發達的設計行業提供了更加有利的保障。在實踐中,常常有模仿者為了避免對產品整體外觀設計進行模仿,隻模仿其獨創部分。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對部分外觀設計在專利權的獲取、確認以及權利范圍的確定、相關侵權判斷方面更加有利。

其他特色制度

韓國針對外觀設計制度還有一些其他的特色制度。

首先是重新確定申請日制度。在我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一經被提出,不允許對申請日及視圖的保護范圍等做更改。而韓國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中,在外觀設計注冊后,允許申請人提交更改保護范圍的要求,並將提出修改日更改為申請日,簡化前期的審查流程。相對於我國對申請文件修改超范圍的嚴格規定,韓國的重新確定申請日制度更加靈活、變通,有利於進一步提高審查效率。

其次是保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制度。韓國設立保密外觀設計制度的初衷是考慮了申請人或申請企業的營銷戰略及特殊情況,防止他人偽造銷售並確保企業對產品上市的准備期間內,對外觀設計進行保密的制度。在韓國獲得保密的條件較為寬鬆,申請人隻要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日至首次繳納外觀設計注冊費之間提交請求,並寫明不超過自外觀設計專利權確立注冊之日起3年的保密期限,即可獲得保密。保密外觀設計在保密期間的權利是受到限制的。根據韓國外觀設計法的規定,外觀設計權人或獨佔被許可人有對侵權發出禁令的權利,即可以要求正在進行侵權的人或可能侵權的人停止侵權或避免侵權。但對於保密外觀設計而言,對保密期間的他人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無權追究,如果向對方發出警告並要求停止侵權,應同時向對方公開其專利權。

最后是優先審查制度。盡管具有韓國特色的無審查和實質審查雙軌並行制度已考慮了不同申請主體對審查期限的需求,但為了更好地為申請人提供服務,韓國外觀設計法中還包含了優先審查制度。申請人提出優先審查請求后,審查員應於10日內作出是否給予優先審查的決定,並要求45日內開始進行審查。因此,自申請人提出優先審查請求開始,最短僅需2個月即可收到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

隨著知識產權經濟的來臨,國際知識產權間的競爭愈發激烈。本文通過對韓國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特色制度進行介紹,為我國創新主體在韓國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提出建議,希望我國創新主體在韓國申請知識產權保護時,能夠知己知彼、權衡利弊,從而在國際市場競爭中爭取主動地位。(李良平 李明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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