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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抄襲,切莫拿借鑒說事兒

2019年04月19日08:33 | 來源: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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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藝術抄襲,切莫拿借鑒說事兒

教育時評

抄襲作為一種學術不端行為,如今可以說是人人喊打。翟天臨事件殷鑒不遠,中央美術學院副教授又深陷抄襲風波之中。

4月13日網上有反映中央美術學院城市設計學院副教授陳琦的個人相關作品涉嫌抄襲。中央美術學院表示,已由校學風建設委員會責成其所在院系成立專門調查組開展核查工作,並稱將對抄襲行為零容忍。

與普通學術抄襲不同的是,藝術抄襲的范疇更加難以界定。學術抄襲尚有查重率這項指標,而一件藝術作品,究竟怎樣才算抄襲,恐怕至今沒有清晰的界定。僅從畫面上看,陳琦的作品與國外藝術家的作品存在畫面元素高度相似、風格幾乎一致等問題,但最終如何認定,尚沒有一個學校給出結論。

其實,從90年代以來,我國當代藝術借鑒西方藝術的現象屢見不鮮。作為某些領域的后來者,學習借鑒先進的經驗、技巧本是應有之義。但必須說明的是,借鑒絕不是抄襲者的擋箭牌。

所謂借鑒,是從他人作品、藝術實踐中吸取養分,結合個人經歷與對生活的認知,為自己的作品注入全新的藝術觀念,擁有獨立的、原創的靈魂﹔抄襲者則截然相反,完全竊取對方作品的風格與靈魂,喪失了自己的原創性。

類似的案例不勝枚舉。如我國明清時期的畫家常常在作品上注明:仿某某筆意,盡管風格上絕類古人,但這明顯是對古典作品的借鑒﹔而完全搬運、照抄對方的繪畫元素、語言和風格,則毫無疑問是抄襲行為。

簡而言之,借鑒是唯恐觀眾認不出自己模仿的對象,而抄襲行為則千方百計地避免觀眾知曉靈感的來源。

藝術家本該是社會的守望者和歷史的記錄者,抄襲本該是遭遇嚴厲處罰的行為。然而,與抄襲者投機成功的幾率相比,藝術領域對抄襲者的處罰往往是一陣微風帶過,不痛不痒,無法起到警示后人的作用。

以美國藝術家杰夫·昆斯為例,他屢次被告上法庭並被判剽竊、罰款,許多作品被法庭認定來自於上世紀不同時期的廣告,盡管如此,抄襲指控和判決也沒有阻擋他的滾滾財源﹔我國藝術抄襲現象也不少見,某些公共場所展覽的雕塑,竟然是對國外藝術家作品的完全復制,連底座的細節都沒有放過。

藝術界或許會放抄襲者一馬,但教育界絕對不行。原因很簡單: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是為師范。孟子曰:“以其昏昏,使人昭昭。”倘若自己都沒有原創能力,反而去抄襲他人作品,又如何能給學生樹立起好榜樣?零容忍,應該的!(楊 侖)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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