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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浪莎”短襪商鋪被判侵權

2019年04月18日09:43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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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銷售假冒“浪莎”短襪商鋪被判侵權

本報訊 近日,山東省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下稱歷下法院)就一起商標侵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濟南某商鋪經營者劉某某停止銷售侵犯浪莎針織有限公司(下稱浪莎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6000元。據悉,該案一審判決已生效。

原告浪莎公司訴稱,其是“浪莎”商標的所有權人,經長期使用與宣傳,“浪莎”品牌已具有廣泛知名度。2017年11月,原告發現被告店鋪出售的“浪莎”牌絲襪系假冒產品。之后,原告對該店鋪銷售侵權商品行為採取了証據保全公証措施。對此,劉某某辯稱,在沒有通過執法部門的現場封存和本人簽字的情況下,不認可這些商品是從其商鋪購得。

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25日,上海市某公証處出具公証書載明,上海某律師事務所於2017年11月18日向該公証處申請辦理証據保全公証。在受理申請后,公証員陪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達濟南某商鋪內,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在該店內以25元的價格購買了兩雙外包裝印有“浪莎”字樣的短襪,並當場取得小票一張。公証人員對購買現場及現場取得的物品進行拍照,並將其中一雙短襪及小票裝入信封袋,封簽后交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收執。經浪莎公司比對,涉案商品不屬於該公司及授權單位生產、銷售,為假冒“浪莎”注冊商標的產品。

據該案審判長林清梅介紹,經公証及庭審核查,可以認定被告銷售的“浪莎”短襪與原告浪莎公司的短襪是同類產品,其外包裝也與原告浪莎公司產品的外包裝相似,並且在其外包裝上擅自使用了原告浪莎公司核准注冊的“浪莎”商標,但該短襪並非原告浪莎公司所生產。法院認定被告的銷售行為侵犯了原告浪莎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理應承擔侵權責任。原告浪莎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銷售侵犯原告浪莎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王繼學)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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