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售假冒名牌產品 既遭刑罰又擔民責
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Louis Vuitton(下稱LV)品牌權利人路易威登馬利蒂起訴廣州首灃貿易有限公司(下稱首灃公司)、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鐘某萬等商標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判令張某良、鐘某萬、楊某林、張某恆、首灃公司等共同賠償路易威登馬利蒂經濟損失和合理費用共計432.84萬余元,維持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
在該案中,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鐘某萬為非法牟利,以首灃公司名義,通過其架設的網站銷售假冒LV、Gucci、Tiffany&Co等注冊商標商品,涉案金額超過3000萬元,相關人員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案刑事判決現已生效。
在業內人士看來,該案涉及刑事、民事交叉銜接,該案二審判決認為公司以其名義實施侵權行為,構成直接侵權,個人具體組織實施亦構成直接侵權,闡述了在刑事案件未認定單位犯罪的前提下,實施侵權行為的公司,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的公司股東、高管,是否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及如何承擔等問題,對此類案件的審理具有啟示意義。
售假被追刑責
2010年2月,首灃公司注冊成立。2011年4月開始,首灃公司實際股東楊某林、張某良、鐘某萬以首灃公司名義,通過其架設的lv.onlineaaa.com等網站銷售假冒LV、Gucci、Tiffany&Co等注冊商標的商品。楊某林負責網絡技術指導,鐘某萬負責網絡訂單工作,張某良負責管理客服工作,登記股東張某恆負責管理網站服務器、域名解析等工作。
2014年4月10日,公安機關抓獲楊某林、張某恆等人,並現場扣押電腦主機1台、手提電腦3台、移動硬盤1個﹔在首灃公司的另一場所抓獲陳某芳、鐘某伶,並現場繳獲假冒LV、Gucci、Tiffany注冊商標的商品及發貨單據等物品。經審計,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間,楊某林、張某恆等伙同同案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計2.45萬余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081.97萬余元。
2014年5月14日,楊某林、張某恆等8人因涉嫌犯假冒注冊商標罪被逮捕,該案由廣東省廣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后,移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下稱廣州檢察院)審查起訴,2014年8月27日,廣州檢察院將該案交由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檢察院(下稱白雲檢察院)審查起訴。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公安機關於2014年10月11日再次移送審查起訴,白雲檢察院於2014年10月31日向白雲法院提起公訴。
2015年4月3日,白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楊某林、張某恆等人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楊某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張某恆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判處楊某林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1500萬元﹔判處張某恆有期徒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等。截至目前,該刑事判決已生效。張某良、鐘某萬的犯罪行為則作另案處理。
依法承擔民責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路易威登馬利蒂向白雲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首灃公司、楊某林、鐘某萬、張某良、張某恆等侵犯其“LOUIS VUITTON”系列商標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連帶賠償其經濟損失和合理支出500萬元。白雲法院經審理后於2016年12月26日作出一審判決,判令張某良、鐘某萬、楊某林、張某恆、首灃公司等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等共計432.84萬余元。
鐘某萬、首灃公司、楊某林等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銷售金額証據不足。一審法院認定楊某林等人在2013年6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期間銷售假冒LV品牌的商品共2.45萬余件、累計銷售金額為3081.97萬余元的依據是從第三方收款平台網站上取得的數據,但並沒有任何實物或照片、賬簿、收據等旁証印証,更為重要的是,這些數據並沒有標明楊某林等人出售的商品(實物)是否帶有路易威登馬利蒂持有的商標。雖然,上訴人未對該刑事判決提起上訴,但並不代表認可上述銷售金額。其次,一審法院以2013年我國皮革制品銷售利潤率6.86%的兩倍確定侵權獲利數額,沒有事實根據。即便按照一審法院判決認定的銷售數量、金額計算,被訴侵權商品的平均銷售單價僅為1281.43元,不到正品價格的10%,並非如一審法院所述的“售價較高,利潤也較高”。再次,該案應適用2001年修正的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判令50萬元以下的賠償。最后,首灃公司僅是楊某林等人用來運營的一個“外殼”,首灃公司作為法人本身沒有參與銷售侵權商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等。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二審爭議的焦點為:一審判賠數額是否適當﹔一審判決首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正確。
在一審判賠數額是否適當的問題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廣東誠安信司法會計鑒定所提交的電子數據資料未發現LV品牌以外其他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數量、金額等相關資料,而且“已發貨”與“已下單”、“退款”與“拒付”的訂單不重合,一審法院相關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認定楊某林、張某恆等人銷售假冒LV品牌的數量和金額並無不當,廣州知識產權法院予以維持。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同時認定,一審法院綜合涉案注冊商標的知名度、侵權規模、期間和后果,被訴侵權商品的銷售金額、律師費等因素,並參照皮革行業銷售利潤率,酌情確定該案的賠償數額並無不當,同樣應予以維持。
關於首灃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是否正確的問題,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根據該案生效刑事判決及該案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被訴侵權行為系以首灃公司的名義實施,故首灃公司構成直接侵權。楊某林、鐘某萬、張某良、張某恆分別為首灃公司的實際股東、登記股東及網站控制人,明知首灃公司售假仍具體組織實施銷售行為,亦構成直接侵權。由於首灃公司的侵權意圖是通過該四人具體組織落實,故首灃公司與該四人構成共同侵權。首灃公司上訴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報記者 姜 旭 通訊員 肖晟程)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推薦閱讀
相關新聞
- 評論
- 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