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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購物遇“三難” 法官支招巧破解

2019年04月17日09:33 |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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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朋友圈購物遇“三難” 法官支招巧破解

王菁璐

目前,通過微信購物,已成為不少消費者的選擇。

通常,微信購物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公眾號自帶的購買鏈接,如在某雜志的公眾號訂閱雜志﹔二是第三方公司開發的可以通過微信、微博等渠道傳播的購物平台,如微商城、微店等﹔三是微信用戶利用自有賬號,通過朋友圈向好友傳播商品信息。

從法院受理案件的角度來看,前兩種類型的經營者都是經過實名認証的商家或個人,均納入了新近實施的電子商務法規范范疇。一旦發生糾紛,事實認定較為清晰,消費者權益可以得到較好的維護。而通過朋友圈購物引發的糾紛近年來有明顯的上升趨勢,此類案件消費者敗訴率較高,維權正遭遇“三難”困境。

難題一:主體難以確定

賣家通過朋友圈推廣商品、招攬顧客,大多使用昵稱且未進行實名認証,消費者在購物以及后續維權的過程中很有可能不知曉賣家的身份信息。

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中,蔣先生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微信名“親愛的辣白菜”為好友,該賣家經常發布化妝品、皮包等海外代購信息。蔣先生向其購買了一個高檔皮包,支付貨款2萬元,對方承諾4日后發貨。但很快又通知蔣先生,貨物被海關暫扣,並以此為理由,一年多時間過去了“親愛的辣白菜”仍未交付貨物。蔣先生將其訴至法院,但立案時,僅知曉賣家姓韓,無法提供其身份証號,也不知曉其真實姓名。“親愛的辣白菜”並非微信實名認証用戶,蔣先生提供的電話號碼也不是韓某本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起訴必須要有明確的被告,在蔣先生無法提供韓某身份証號的情況下,該案的被告並不明確,隻得無奈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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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身份真實是誠信交易進行的充分要件,基於消費者對自身權益的保護,買家應履行必要的注意義務,尤其是對首次接觸的微商。在首次購物時,買家可要求賣家提供身份証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頁面中實名認証中心顯示的信息截屏,經比對驗証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賣家主體不明的風險。實名認証中心顯示的信息中,已將姓名及身份証號碼的一部分隱去,但隻要確定賣家微信是經過實名認証的,即使買家不掌握對方的身份証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訴訟中申請法院調取微信賬號持有人的真實身份信息,從而避免找不到被告。

難題二:証據難以保存

電子証據難以確認是在訴訟舉証環節中常見的問題,通過微信購物又因為聊天記錄難以展現、易於丟失的特點,舉証更為困難。

李先生找到身在澳洲的庄某代購了2部蘋果手機,付款后一直未發貨,李先生訴至法院。經法院審理查明,二人的買賣合同通過微信聊天達成,但由於李先生此前刪除過聊天記錄,隻留下了曾經的聊天頁面截圖。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証據加以証明﹔當事人未能提供証據或者証據不足以証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証証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李先生無法提供當時與庄某聊天記錄的原始載體,在對方未到庭應訴確認的情況下,法院對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真實性無法確認,因此,李先生的訴訟請求難以獲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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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應妥善保存與賣家的聊天記錄,避免誤刪。另外,微信聊天記錄通常因為手機程序清理緩存而不復存在,法官在此提示買家,在與賣家溝通時盡量通過文字約定交易細節,微信語音不利於作為証據使用,也難以導出備案,而通過微信發送的圖片會因為程序清理緩存而丟失。如遇到賣家發送語音信息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其發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復對方語音的內容來獲得對方確認,從而保存証據。

難題三:售后服務難以保障

售后服務是消費者購物時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目前,大型網絡購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規定支持7天無理由退貨,並通過顧客評價、支付平台暫緩支付款項、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賣家提高售后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權益。但朋友圈購物有健全、便利的售后服務體系嗎?答案是否定的。

席女士通過微信向高先生支付2萬元購買戒面一個,收貨后發現戒面形狀有問題。雙方協商不成,席女士訴至法院要求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的規定,退貨退款。高先生辯稱,雙方僅通過微信交易,涉案商品是其自案外人處購買,再通過朋友圈重新標價出售的,自己並不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經營者,並不適用該法。法院綜合雙方証據,認定高先生多次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翡翠制品、賺取差價作為利潤、出售商品時不披露其商品來源等事實,認定他應當承擔“七天無理由退換貨”義務。雖然席女士權益終得維護,但期間費盡周折。另外,個案証據成為決定勝敗的關鍵,其他消費者能否像席女士一樣“幸運”難以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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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不是所有的微信朋友圈賣家都屬於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電子商務法中規定的“經營者”,法律對於經營者的規范要求並非完全適用於朋友圈賣家。但消費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說幾句,與賣家自行約定售后條款,如“7天無理由退換貨”、假貨賠償條款、逾期發貨違約金等。隻要上述約定不違反法律規定,並在聊天記錄中能夠清晰展現,仍有可能被法院作為買賣雙方的約定予以確認,從而有力保障消費者的權益。

(王菁璐 作者單位: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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