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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電池337調查案”專利分析及啟示

2019年04月17日09: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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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光伏電池337調查案”專利分析及啟示

新聞背景

繼3月5日,韓國光伏組件制造商HanwhaQ-Cells(下稱韓華新能源)宣稱,其已先后在美國、德國,針對中國光伏組件制造商——晶科能源、隆基股份發起“337調查”及有關“嫌侵犯專利權”的訴訟后,3月13日,韓華新能源又在澳大利亞聯邦法院對晶科能源、隆基股份提起專利侵權訴訟,聲稱這兩家競爭對手使用其太陽能電池鈍化專利技術來提高產品的性能。

根據韓華新能源的聲明,上述公司在各自的電池產品中非法使用了其擁有的專利鈍化技術,侵犯了其德國專利EP2220689及美國專利US9893215。這項技術對提高太陽能電池的效率和性能起到重要作用。

上述訴訟主要指向國內公司生產的PERC(Passivated Emitterand Rear Cell)電池。據了解,背鈍化膜的制備,是PERC電池最為核心的工藝步驟,產業化沉積薄膜的技術手段主要有以Solaytec、韓華新能源等廠商為代表的原子層沉積(ALD)方式,及以瑞士MeyerBurger為代表的板式(PECVD)沉積方式。

對於上述起訴,隆基股份方面表示,從技術上看,目前隆基產品與涉案專利採用的技術方法並不一致(專利技術採用的是ALD技術,隆基採用的PECVD技術),同時表示:“根據媒體信息初步分析顯示,韓華新能源訴訟使用的專利是通過從其他研究機構經多次轉移購買所得,隻擁有部分專利權的與其他公司共有的專利。同時,該專利族至少已經在歐洲被其他人發起專利無效,專利權穩定性存在較大不確定性。”晶科能源方面也表示,這些訴訟缺乏技術或法律依據。

2019年3月4日,韓華新能源對來自中國的企業晶科能源、隆基股份發起“337調查”,宣稱這兩家公司在美出口、在美進口和在美銷售的光伏電池及其下游產品侵犯了其擁有的美國專利(專利號:US9893215),請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發布有限排除令、禁止令。ITC在2019年4月3日同意該申請啟動“337調查”。

據了解,該案件涉及的美國專利US9893215不是韓華新能源自行研發獲得,而是通過收購的方式而獲得。該美國專利是以德國專利DE102007054384作為優先權基礎的專利,該專利家族中的9件專利權利全部處於有效狀態,涉及美國、歐洲、中國、澳大利亞等5個國家和地區,而韓華新能源僅擁有美國、歐洲、德國和馬拉西亞4個國家和地區的專利權。該專利家族主要涉及太陽能電池鈍化技術(PERC),採用PERC技術的光伏電池最大的差別在於採用局域金屬接觸方式進行背表面介質膜鈍化,其極大地降低被表面復合速度,同時提升背表面的光反射,提高電池的性能。

值得注意的是,US9893215的專利在美國專利商標局的審查過程長達8年,經過5次OA答復、2次請求再審查(RCE)、2次發出建議書(Advisory)和1次提起上訴(Appeal),於2018年2月13日授權。該專利申請的審查周期較為漫長,共經歷兩個審查員,與第一個審查員答復和交流中技術的創新性未能得到認可,最終在Appeal程序中更換審查員后獲得授權。由此判斷,該美國專利的穩定性和技術的先進性有待商榷。但是,與此不同的是,該美國專利的同族專利EP2220689早在2014年8月27日即獲得授權,之后在 2015年被提出宣告無效請求后,專利申請人共使用9篇文獻,經過專利局和上訴后,最終維持EP2220689專利權全部有效,由此看來該專利在歐洲的穩定性較強,技術雖然不是原創但是有其先進性。

數據顯示,2018年全球光伏組件出貨量前三名為晶科能源、晶澳(中國)、韓華新能源(韓國)與天合光能(中國)(並列第三)。韓華新能源在光伏產業的市場佔有率小於被告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而這三家企業在全球的專利布局情況和市場佔有率相差甚遠。筆者經過專利檢索后發現,這三家公司在全球專利申請數量和分布地區展示在以下圖中。從數量上來看,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的數量相當,且明顯高於韓華新能源,但是在全球地區分布上,韓華新能源更佔優勢。特別是在作為光伏產業主要市場的美國和歐洲(含德國)的申請數量明顯高於晶科能源和隆基股份,韓華新能源的專利布局策略和市場布局策略的結合度明顯高於中國企業,其專利的市場競爭力也強於中國企業。

2018年9月,歐盟針對中國的光伏產業中止了反傾銷措施,2019年伊始我國光伏企業又迎來海外的專利戰,這對中國的光伏企業來說,既是挑戰又是機遇。此次調查矛頭指向了中國光伏企業,一方面,充分表明中國光伏企業的海外市場競爭力、品牌影響力顯著增強,甚至威脅到海外廠商,才會被他人運用專利訴訟狙擊策略,阻止或者延緩中國光伏企業的海外擴張步伐。另一方面,從以上三家公司全球專利布局情況的比較不難看出,中國光伏企業在歐美國家和地區的專利競爭力明顯落后於海外廠商,在這次“337調查”中,缺乏反擊韓華新能源的殺手級專利,處於被動防守態勢。

在這種被動防守的情形下,中國企業面臨的挑戰是:一旦敗訴,該相關系列產品將不能進入美國市場,勢必面臨市場份額的萎縮。同時並行的地方法院專利侵權訴訟,又會使企業面臨巨額的經濟損失,更是雪上加霜。而光伏行業中其他未涉訴的企業和其他產業鏈關聯的企業都可能會受到案件敗訴的負面影響,使中國整個光伏產業受到重創。

筆者認為,在面對“337調查”時,相關企業不僅要積極應對,還要看清相關“337調查”給中國光伏產業的反思和啟示:即中國光伏產業應當建立知識產權戰略規劃,以及集中式知識產權管理架構﹔加大海外專利儲備的投入力度,加快海外專利布局步伐,用3年時間追平韓華新能源的專利競爭力﹔重視專利情報監測力度,預警專利風險,收購高價值專利。由此,中國光伏企業才能在國際競爭中為自己創造新的機遇,讓知識產權發揮其經濟價值,保証中國的光伏企業長久發展。

(李 露 作者單位:華進聯合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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