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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的理念與方法

2019年04月17日09: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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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談網絡著作權案件審理的理念與方法

近年來,隨著網絡技術和商業模式的革新與發展,新型網絡著作權糾紛層出不窮,往往表現為事實問題錯綜復雜、法律問題爭議不斷(例如,網絡游戲及其組成元素是否受著作權保護、深度鏈接是否構成“提供作品行為”、網絡實時轉播能否被“廣播權”的范圍所涵蓋、網絡直播與短視頻中利用他人作品或其片段是否屬於“合理使用”,網絡服務平台是否負有事先的侵權預警和審查義務等)。我國現行著作權法存在些許不足與缺漏,修法也遲遲不見對現實的回應,司法裁判不僅要為個案定紛止爭,還要從利益平衡的角度重新廓清權利與義務的邊界,這再一次印証了著作權乃“傳播技術之子”,總是隨著技術的發展而演變的論斷。一些疑難案件的事實情況與法律爭議可能千差萬別,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法官應當秉持一種什麼樣的裁判理念和方法論,是陷於機械的概念法學之窠臼與形式主義之教條,還是追求看得見的公平正義及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不言自明,后一種理念更為可取,並由此決定了審理疑難復雜的網絡著作權糾紛應當採取的步驟與方法,即事實查明與認定——價值考量與判斷——法律適用與解釋。

數字通信和網絡技術的復雜性、流變性及隱蔽性給著作權案件的事實查明帶來了不小的挑戰。但好在技術的問題可以用技術來解決,隨著雲計算、區塊鏈乃至人工智能等技術的開發應用,電子証據的固定、調取與核驗變得越來越便利、可靠,大大減輕了當事人的舉証負擔,大大擴充了法院探知事實的途徑和效率。同時,專家証人的引入也為法院了解技術背景、查明案件事實發揮了積極的輔助作用。但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應時刻保持中立的最終裁判者地位,不被技術專家牽著鼻子走,在案件事實無法查明或查明成本過高時,應當妥善運用舉証責任分配、逆向推理論証等規則來提高審判效率。

狹隘的概念法學認為,法官在審判案件時隻能依據現有之明文規定,不可越“雷池”半步,更不可做主觀的價值判斷,法律本身是否滯后或缺漏應當交給立法解決。這種本本主義看似是在捍衛法律的穩定和權威,但實際上是忽視乃至倒置了司法裁判的本質和功能,價值判斷(即考量案件本身的是非對錯和裁決的社會后果)永遠先於法律適用,對於疑難案件更是如此。因為任何法律概念都具有規范意義,即它不僅具有邏輯性,內涵高度概括外延,可以舉一反三,它更飽含立法者通過此概念的普遍適用所要實現的價值追求。當然,由於簡單案件並不涉及價值取舍的兩難,這就使得法官看上去好像是跳過了“價值考量與判斷”這一環節,直接依照法條和概念就得出了恰當的判決。但一旦遇到復雜案件,審判的真面目才暴露出來,網絡著作權糾紛的難點就在於——將新的傳播技術、商業模式和符號表達交給權利人控制是否會扼制創新、阻礙作品的流通與利用。“技術中立”的內涵就在於:不僅要看到新技術帶給權利人的沖擊和挑戰,也要看到新技術帶給作品傳播者和社會公眾的好處,這種兩難取舍是司法審判不應當回避也回避不了的。好在著作權案件屬於民事糾紛,博大精深的民法原理(比如有關價值目標的還原、思辨與推演)、有效可循的社科法學(比如針對某個問題是否存在行業慣例或社會共識)與法經濟學的分析路徑(比如哪一方避免損害發生的成本更低,哪一方就負有合理注意義務)、長期累積的司法經驗等都可以為利益考量和價值判斷提供有益且妥當的指引。

當然,嚴格適用法律、依法裁判也是法官的天職,但適用法律的前提是正確理解法條的字面含義、邏輯關系與“言外之意”。實際上,著作權法乃至民法中涉及實質性問題的諸多概念、條文和原則都是相對彈性和靈活的,已經給自由裁量權的發揮和法律解釋方法的運用留下了充足空間,並不存在那麼多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情形。很多時候並不是規則本身存在瑕疵,而是我們的觀念、視野和方向發生偏頗。退一萬步講,就算立法確有不足,但發現文本的缺漏並不算智慧,能夠通過精巧的解釋和可信的說理盡力為立法圓場才叫本事。法官就是在做法律解釋,而不是把自己塑造成一台“自動售貨機”,在法條“空缺”時就出不了好判決。這跟所謂的司法謙抑並不沖突,甚至可以說是真正理解和貫徹了司法謙抑的精髓,即充分推敲和還原條文背后的邏輯與價值,充分理解和把握案件所處的時代背景和發展方向,以期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而不是一葉障目不見泰山,不僅曲解了法律,更造成巨大的社會爭論。所謂“文義解釋”絕對不是隻見樹木而不見森林,將著作權法第三條(對作品類型的列舉)解讀為可版權要件條款﹔將網絡提供作品行為限縮於“服務器標准”﹔將直播中翻唱他人音樂作品認定為不侵犯“表演權”﹔將體育賽事直播節目解讀為錄像制品而非電影作品﹔諸如此類,本質上都是由盲目迷信或片面解讀國際條約或他國判例,沒有採納體系化關照、沒有回溯著作權法的立法宗旨、沒有體認中國當下的共識與需求,沒有考慮裁判結果的社會影響等因素造成的,而將這些背離法理和國情的判決或觀念樹立為今后同類案件的審判尺度或標杆,顯然是值得反思的。

綜上所言,傳播技術的快速迭代、行為模式的悄然改變給目前的著作權法實踐帶來了諸多新問題,立法的滯后使得這一矛盾更加突出。但好在能以不變應萬變的法律原理和方法論並沒有發生動搖,相反卻歷久彌新,更加彰顯它的價值和作用。這給審理著作權案件的法官帶來了需要應對的挑戰,更帶來了實踐創新的機遇,也許,澄清和回歸司法裁判的原理和方法是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熊文聰)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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