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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通過互聯網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案件管轄問題

2019年04月17日09: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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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淺析通過互聯網實施商標侵權行為的案件管轄問題

同一個案件,可能多個法院都具有管轄權。原告基於訴訟成本、便利性、法院審判水平、社會關系等各種因素的考量,往往會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法院。管轄權異議制度設置的目的之一,在於平衡原告和被告對管轄法院的選擇權。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一般民事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下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商標民事糾紛解釋)第六條規定,商標侵權案件由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那麼網絡購物的收貨地能否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管轄地呢?在“新百倫”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中,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網絡購物收貨地”是侵權行為地沒有法律依據。一審法院對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進行擴大化解釋,將“網絡交易收貨地”視為“網絡環境下的銷售地”並作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管轄聯結點沒有任何法律依據。被上訴人則認為,網絡購物收貨地是履行相關合同的地方,合同履行地就是侵權行為結果的發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侵犯知識產權案件中,由於附著了商標或者其他權利的商品具有大范圍的可流通性,如何確定侵權行為地有不同於一般民事糾紛案件的特殊性。在商標侵權案件中,除了大量侵權商品的儲藏地以及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的所在地外,僅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可以作為管轄依據,而不再依據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管轄。當事人通過網絡購物方式取得被訴侵權產品,雖然形式上專“以信息網絡方式訂立買賣合同”並無區別,但其所提出的侵權主張並非僅針對這一特定的產品,而是包含了特定權利的所有產品。考慮到侵犯知識產權案件和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對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有專門的規定,在此類案件中,如果原告通過網絡購物方式購買被訴侵權產品,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十條的規定來確定案件的地域管轄。

網絡銷售行為能否適用信息網絡侵權行為的管轄規定並以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地?在“貝豪隱形蠶絲面膜圖”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廣東省佛山市禪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該案被告的住所地不在禪城區人民法院轄區范圍內,且根據原告提交的証據,無法確定禪成區系被訴侵權行為實施地或侵權結果發生地。原告所主張的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即網絡銷售行為,不能作為商標侵權案件的實施地或結果地的認定依據,故原告所在地不能視為侵權結果發生地。據此,禪城區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處理。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報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以該案涉及信息網絡侵權行為,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原告所在地,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為由,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最高人民法院認為,鑒於商標民事糾紛解釋對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侵權行為地作出了明確規定,該案不宜適用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以侵權結果發生地確定該案管轄。

商標侵權案件能否適用“侵權結果發生地”的規定?上述兩個案例均涉及到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規定。這兩個法律條文的共同點在於均涉及“信息網絡”。“信息網絡”一詞的字面意思是通過“網絡”的方式傳遞“信息”。我國民法總則規定了自然人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等權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以及民事主體享有的“知識產權”等各種權利。除身體權、健康權等少數權利不能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實施侵害外,其他權利的侵害一般均可能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實施。因此,信息網絡並非針對某一項特定的權利,而只是一種侵權方式。

通常情況下,一般民事權利被侵害,如果是通過信息網絡方式實施,那麼,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被侵權人住所地可以作為侵權結果發生地。這種管轄地的確立,突破了“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這是因為信息網絡侵權行為實施的成本低、實施地的確定通常也比較困難,如果還按照“原告就被告”的管轄原則,無疑會加劇權利人的維權難度,不利於權利的維護。將被侵權人住所地作為管轄地,具有合理性。

最高人民法院並不否認網絡購物形式的侵權行為屬於信息網絡侵權行為,隻不過認為商標侵權案件由於已經有特別規定,因此,不再適用一般侵權案件的“侵權結果發生地”。這實際上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優先適用的法律適用原則,無論是從一般法律原則,還是從具體的法律規定來看,都具有其合理性。

我國民事訴訟法1991年施行,經歷了2007年、2012年、2017年3次修改,關於民事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定未發生變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民事訴訟法意見)於1992年施行,於2015年被民事訴訟法解釋廢止。關於侵權行為地的解釋,民事訴訟法意見與民事訴訟法解釋完全相同。商標民事糾紛解釋於2002年施行。該解釋的制定,必然已經考慮到1991年民事訴訟法和1992年民事訴訟法意見。民事訴訟法意見和商標民事糾紛解釋都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都是對民事訴訟法適用的細化,區別在於民事訴訟法意見針對所有民事案件,而商標民事糾紛解釋隻針對商標案件。

商標民事糾紛解釋採取列舉的方式明確了商標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既涵蓋了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又涵蓋了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侵權行為實施地”,同時增加了“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由於商標民事糾紛解釋是明確的列舉方式,因此,從文義上看,的確排除了民事訴訟法意見規定的“侵權結果發生地”的適用。(北京市長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東海 北京瀚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安筱瓊)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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