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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無瑕疵影視少糾紛

2019年04月17日09:1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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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合同無瑕疵影視少糾紛

近年來,國內文化娛樂產業快速發展,涌現大量優秀的原創影視劇,如《花千骨》《人民的名義》《延禧攻略》等,播放量動輒達百萬級。與此同時,隨著影視項目投入加大,運作流程趨於標准化、規范化,制作過程涉及更多機構、崗位人員,各種版權糾紛時有發生。如何通過規范版權合同規避權利之爭,備受行業關注。

筆者認為,首先,作品署名要清楚、合理。美國、韓國等影視劇制作處於前沿的國家非常尊重編劇,而在我國,近年來,因劇本引發的版權糾紛時有發生,如在一些影視劇上映播出時,有些編劇因不滿出品方將自己的名字列入“前期劇本創作”名單而提出抗議甚至提起訴訟,行業呼吁應加大對編劇合法權利的保護。

署名權,是表明作者與作品的關系,為作者基於創作而享有的權利。有學者認為,包括署名權在內的人身權不得轉讓,因為它旨在使創作者獲得滿足感,保護創作者的創作熱情。署名權具有積極和消極兩個層面的作用,積極方面在於公開宣示,聲明作者﹔消極方面則是排除非創作者署名。筆者認為,創作者在簽訂合同時,應對署名規則進行細致約定,包括署名的位置、順序,以及排除非創作者的署名,署名要清楚、合理。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於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意志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承擔責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作者。如無相反証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編劇維護自身署名權,不僅是對自身權利的固定和保護,也是為了防范潛在的法律風險。各種淡化編劇與作品關系的處理,從長遠來看都不利於保護作者創作熱情以及促進文化娛樂產業的發展。

其次,作品改編應增加侵權防范條款。實務中,常常會出現解決著作權糾紛以改編作品認定為前提的情況。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四)項規定,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改編作品承繼了原作品的基本表達,結合新創意形成新作品。以小說為例,人物設置,主要情節推進方式等是考量的重要元素,當人物設置和互動方式等有機結合的整體在觀者中引發相似的體驗,可能會被認定為實質性相似。前置的是關於接觸的判斷,判斷即作品公開的方式和時間是否能使相關人了解、感知相關信息。影視劇制作過程中,在簽訂作品許可使用合同的時候,為了防范法律風險,制作方會要求編劇出具獨創性聲明等,並核實版權登記情況,檢查版權在先使用情況,也可能會要求追加擔保人,提出解決方案。

再次,合同簽訂時,每個相對人都應有對應關注重點。如今,影視劇制作運營日趨成熟,已然形成一個多方聯動、緊密合作的產業鏈。要順利完成一個作品,需要調節、平衡各方的利益,落實到具體工作中,具象成通過一份份合同的簽訂來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聯合投資攝制合同,作品許可使用合同或委托創作合同,以及發行許可、放映合同,播放許可合同等等,覆蓋資本引進、劇本創作、拍攝制作、上映發行等全流程。實務中每個相對人都有對應的注意事項。比如,對於投資方來說,在簽訂投資協議等之前,需要確認制作單位的資質﹔對於制作方來說,如果使用成熟作品進行改編,在合同中不但要明確許可范圍、許可期限、使用方式等基礎約定,還要注意原創性聲明等權利瑕疵要件,以及付款周期、付款方式、違約責任﹔如果委托他人創作劇本,對於劇本驗收標准、交稿方式等要格外注意﹔對於編劇方來說,建議除了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還需要確認簽約主體,因為不同的主體意味著不同的風險承受能力,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違約等情形。另外,還有各種履約不能順利進行情況下的糾紛解決方式。通過以上舉措,以確保合同沒有瑕疵,規避各種版權糾紛。(楊康)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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