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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知識產權領域“流氓”行為

2019年04月15日09:02 | 來源:中國經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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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打擊知識產權領域“流氓”行為

網絡圖片基本以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予以保護,但即便按照作品獨創性最低標准要求,網絡上很多圖片並不能成為版權法保護對象。某些圖片公司一頭壓制版權人、一頭壓制圖片使用人,嚴重扭曲了版權法保護圖片作品的立法目的,反映出知識產權領域存在著一定的“流氓”現象,對其必須予以打擊

近日,因視覺中國宣稱對“黑洞”首張照片擁有版權引發的爭議不斷發酵。在社會廣泛關注下,視覺中國作了一定回應,同時“黑洞”照片版權持有方歐洲南方研究院也作出了澄清,網信管理部門對當事方予以約談,國家版權局強調將加強圖片版權治理。相對小眾的圖片版權現象被如此關注,的確出乎很多人預料,這也促使人們有必要進一步弄清楚“黑洞”事件版權問題的關鍵及其法律責任。

就事論事而言,“黑洞”照片是有版權的,關鍵是誰擁有版權。如果“黑洞”照片只是宇宙中“黑洞”客觀現象的簡單記錄,沒有經過任何創作性的加工,那麼該照片可能無法成為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本次事件中的“黑洞”照片是由位於世界各地的8部射電望遠鏡採集大量數據,並經過研究人員利用超算技術精細化分析和處理后,才生成了有著獨創性的思想表達,所以應屬於版權法保護的攝影作品。不過,因為權利持有方的開放共享主張,該作品成為一個供社會免費使用的作品。視覺中國盲目將處於“公地”的作品劃歸私有,不但將上述“黑洞”照片據為己有,還將處於國家公權范疇的國旗國徽圖案納入私囊,當然使人懷疑其宣稱擁有版權的大量作品權利歸屬真實性。

今后,司法機關和有關方面應該改變過去相對簡單地以數字標識作為網絡圖片版權歸屬認定,對於網絡環境下的版權標識與數字追蹤技術應有理性的認識和客觀的判斷。

隨著網絡不斷擴容加速,圖片網絡傳播需求越來越大。不過,視覺中國等圖片公司所經銷的“作品”在版權上存在一定瑕疵,網絡上傳播的大量被打上歸屬標識的圖片並不構成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網絡圖片基本是以攝影作品或美術作品予以保護,但即便按照作品獨創性最低標准要求,網絡上很多圖片並不能成為版權法保護對象,一些客觀事實的簡單記錄圖片不應該被認定為作品。

從維權方式及商業模式看,視覺中國等圖片公司的有關做法亦存在爭議。一方面,此類圖片公司將真正版權人的權益壓制到最低,甚至冒充版權人謀取利益。另一方面,利用網絡化數字追蹤技術和專業化維權手段,就所謂版權圖片實行“商業化”“套路化”維權以賺取利益,其中不乏引誘、脅迫、欺詐或敲詐勒索嫌疑。一頭壓制版權人、一頭壓制圖片使用人,這種“兩頭打壓”的做法嚴重扭曲了版權法保護圖片作品的立法目的,激起了社會公眾的強烈憤慨。

事實上,查清當事方的法律責任比道德指責更重要。目前來看,視覺中國等圖片公司尚處於社會公眾口誅筆伐的道德危機階段。為了正本清源,真正確立圖片版權市場的應有健康秩序,有關職能部門對涉案圖片公司版權侵權行為啟動必要的調查程序更為重要。涉案圖片公司假冒或盜用版權人的名義非法傳播圖片作品這一行為,顯然已涉嫌構成了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未經權利人許可復制、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作品並且損害公共利益的情形,職能部門可以據此啟動行政執法程序予以查處。如果查實上述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依法追究侵犯著作權罪的刑事責任。而涉案圖片公司利用沒有版權保護的公有領域圖片向使用人忽悠式或脅迫式維權的行為,如果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可能被依法追究詐騙罪、敲詐勒索罪或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

知識產權保護的終極目的是為了促進社會創新發展。“黑洞”照片事件反映出知識產權領域存在著一定的“流氓”現象。較之已廣為人知的“專利流氓”,惡意搶注商標堪稱“商標流氓”,中間商無版權或版權瑕疵性維權賺錢又可稱為“版權流氓”。打擊知識產權領域的“流氓”行為,是保護知識產權、維護市場秩序的應有之義,與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國家既定戰略並不矛盾。那種借本次“黑洞”照片版權事件指責中國知識產權保護過度的言論,其實是曲解了事件的本質,也帶偏了正確的輿論導向,更值得警惕。

(叢立先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知識產權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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