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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育賽事亟待“嚴保護”

2019年04月12日09:24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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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文揚 攝

近年來,隨著體育賽事的快速興起,賽事轉播市場也迅速發展,但同時,涉及體育賽事節目的知識產權糾紛不斷發生,特別是版權糾紛與不正當競爭之爭尤為突出。為此,體育賽事主辦方或者被授權機構紛紛加大了對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保護。

日前,因認為“即刻”APP未經其授權,擅自向公眾提供2018年俄羅斯世界杯比賽畫面動圖點播服務,相關行為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央視國際網絡有限公司將該APP運營商上海若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起訴至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下稱海澱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目前,海澱法院已受理該案,並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在涉及賽事轉播的司法實踐中,權利人在前幾年的維權中大多以版權侵權為由提起訴訟,近年來,他們更多嘗試尋求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究其原因,主要是理論界、司法界、產業界對於體育賽事畫面能否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其應該屬於電影或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式創作的作品(下稱“類電作品”)還是錄音錄像制品、網絡直播屬於著作權法中的哪一項權利等具體法律問題有不同的認識。對此,有專家建議,針對體育賽事節目以及賽事轉播涉及的知識產權糾紛,我國著作權法並非沒有彈性解釋和適用的空間,在多種法律保護路徑並行的情況下,應當根據個案選擇最有利於行業發展的保護路徑。

加強權利保護

由於體育賽事涉及巨大的經濟利益,一些平台、機構甚至個人在賽事期間會利用各種技術手段,比如嵌套、跳轉、屏蔽電視信號、主播盜播、採用境外信號或者非播放信號等形式盜播體育賽事直播信號,給賽事主辦方和被授權方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為此,相關權利人不斷通過訴訟等手段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

在央視訴北京暴風公司侵權案中,央視國際公司稱經合法授權獲得在授權期限內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轉播2014年巴西世界杯比賽的權利,相關賽事節目或構成“類電作品”,或構成錄音錄像制品,而北京暴風公司通過互聯網絡直接向公眾提供相關賽事電視節目短視頻的在線播放服務,涉嫌侵犯了央視國際公司的著作權。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體育賽事節目不構成“類電作品”,但構成錄音錄像制品,北京暴風公司侵犯了央視國際公司對涉案賽事節目的錄像制品所享有的獨佔信息網絡傳播權。在該案二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支持了一審判決,認定涉案賽事節目雖不構成“類電作品”,但符合錄像制品的要件,應屬於錄像制品,北京暴風公司構成侵權。

除尋求著作權法保護外,體育賽事主辦方或者被授權機構也通過訴訟禁令等方式尋求權利保護。中國移動咪咕公司(下稱咪咕公司)經授權成為2018世界杯新媒體及電信傳輸渠道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指定官方合作伙伴,用戶可通過咪咕視頻手機客戶端和PC客戶端觀看全部64場央視世界杯賽事的直播和點播內容。世界杯開賽不久,咪咕公司發現,“抓飯”直播平台也在直播2018世界杯賽事,並且還有主播即時地通過彈幕和網友交流。咪咕公司認為“抓飯”直播平台的行為分流了咪咕公司流量,損害了咪咕公司的合法權益,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於是,咪咕公司將“抓飯”直播平台的運營公司新湃區塊鏈技術(杭州)有限公司(下稱新湃公司)起訴至杭州知識產權法庭,同時向法院提出禁令申請,請求法院禁止新湃公司通過“抓飯”直播平台直播2018世界杯賽事的行為。

2018年7月2日,杭州知識產權法庭組織雙方進行聽証。杭州知識產權法庭認為,新湃公司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直接損害了業已形成的體育賽事節目授權許可的正常市場競爭秩序,亦破壞了咪咕公司依據授權所獲得的市場競爭優勢,分流了咪咕公司的潛在用戶市場,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可能性較大。由此,杭州知識產權法庭裁定新湃公司刪除在“抓飯”直播平台上出現的2018世界杯直播賽事節目。

厘清法律問題

權利人或被授權機構通過法律訴訟等手段向非法盜播等行為“亮劍”,對規范體育賽事轉播行為,保護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大有裨益。然而,由於法律滯后等原因,與體育賽事事業的高速發展相比,在我國現階段,對體育賽事節目的知識產權保護還存在諸多不足,這表現在立法空白、司法審判執法不統一等多個方面。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王俊峰表示,目前我國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等權利的確立和保護面臨難題,相關法律缺失現象顯著,主要是體育作品本身尚未得到著作權法明確確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研究中心研究員林子英表示認可,並表示,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下,沒有涉及對體育賽事轉播的定性及規制的規定。涉及到畫面、聲像的保護,在現行的著作權法保護體系中,有作品和制品兩類保護對象。在作品上,“類電作品”權利人享有著作權,在制品上反映為錄像制品,權利人享有鄰接權。涉及到網絡轉播(直播)行為,亦尚無具體法律明確規定。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定義可知,“交互式”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所控制的網絡傳播行為的核心特點,故對於公眾無法選擇觀看時間的定時網絡直播或轉播行為,亦無法納入信息網絡傳播權調整的范圍。在鄰接權方面,雖然著作權法使用了“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的表述,但該表述亦系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內容,同樣僅調整“交互式”的網絡傳播行為。

事實上,不隻在司法實踐中不同法院對相關爭議有不同觀點,學術界對體育賽事轉播的性質及保護模式也存有明顯分歧。從著作權保護的角度,大致可以分為“廣播組織權說”“制品說”“作品說”。比如,一些持“制品說”的學者認為,賽事的制作沒有達到“類電作品”的高度,應以制品來保護。一些持“作品說”觀點學者認為,除機械錄制外,體育賽事攝制的復雜程度顯然高於KTV,應當作為作品保護。從法律調整的角度,又分為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種學說。有觀點認為,賽事轉播的畫面不適合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調整,因為從制作過程來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屬於“類電作品”或視聽作品﹔從網絡直播行為特點來看,體育賽事直播節目則屬於廣播權或播放權的保護范疇。相對於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定對體育賽事直播節目進行保護,不如在著作權法中對體育賽事節目的概念予以明確,給予相關保護。有些觀點則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是較為合理的方法。這種觀點認為,如果先行著作權法無法規制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等盜播行為或者對如何借助著作權法進行保護存在較大爭議而放任該行為,顯然會對體育賽事本身及直播產業帶來巨大利益損失,且盜播行為本身亦符合反不正當競爭法適用的違反公認商業道德或者誠實信用基本原則的條件,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盜播行為無疑是一種可以接受的結果。

完善保護體系

如今,我國體育產業形勢大好,業界不斷呼吁我國應從多方面加強對賽事轉播相關權益的保護,提升賽事轉播收益。

在完善立法方面,王俊峰建議,首先,在修改著作權法時,應把藝術體操、花樣游泳、花樣滑冰、團體操等具有獨創性和可復制性的體育運動項目列為作品進行著作權保護,並適當調整著作權人、表演者等定義和相關權利。其次,在修改體育法和著作權法時,應借鑒《奧林匹克憲章》,將賽事直播授予權明確規定為賽事主辦方享有的無形財產權,並具體規定處罰尺度。再次,在修改體育法時,明確規定體育賽事主辦方具有市場開發權利,為制止和處理隱性營銷、不正當競爭等行為提供法律依據。

此外,從法律調整的角度,業界對體育賽事轉播畫面等保護分為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兩種學說。在林子英看來,在涉及體育賽事網絡轉播的相關權利時,可適用著作權法。“賽事的轉播是對賽事比賽的同步播放,其播放時間是提前確定的。新浪訴鳳凰網中超聯賽侵權案中,法院判決認為,盡管是在信息網絡的條件下進行,但不能以交互式使得用戶通過互聯網在任意的時間、地點獲得,故該行為不屬於我國著作權法所確定的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范疇,但仍應受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即屬於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因此,網絡賽事轉播的權利,適用著作權法第十條第(十七)項予以保護。” 林子英表示。

在加強網絡平台的自律方面,林子英建議,一方面需要政府的管理,加大打擊力度、加強行政執法﹔另一方面則需要行業的自律。不侵權、不盜版,淨化網絡環境是網絡運營商誠信經營的要求,也是賽事轉播產業發展的要求。

在涉及體育賽事直播節目的知識產權糾紛中,如何確定損害賠償額也是難點問題。對此,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姚兵兵認為,應結合體育賽事直播產業的實際情況,建立體現市場價值、各類知識產權價值的侵權損害賠償制度,探索更加科學、精確的損害賠償計算方法。

此外,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使得網絡視頻傳播技術呈現多樣化趨勢,比如,OTT(通過互聯網向用戶提供各種應用服務)、手機電視、gif動圖以及短視頻等。對此,有專家建議,在司法實踐中,法院需要在區分傳播技術傳播內容差異的基礎上確定判斷思路,同時還需要對體育賽事直播畫面的性質進行綜合考量,以加強對體育賽事知識產權的保護。(姜 旭)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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