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體育賽場亟需知識產權規則

2019年04月12日09:15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小字號

“2020年,我國體育產業總規模將超過3萬億元。”國家體育總局發布的《體育產業“十三五”規劃》顯示,近年來,我國體育產業發展迅速,截至目前,泛體育愛好者已達6億人,體育產業總規模每年呈現增長態勢。

與體育產業快速發展相對應的是,知識產權糾紛開始逐漸增多。從兩個“喬丹”的商標之爭到體育賽事轉播的版權糾紛,再到體育品牌的商標“搶注”,體育產業逐漸增多的知識產權訴訟受到業界廣泛關注。對此,有專家指出,在打造自主品牌方面,企業應依靠過硬的品質和服務打造品牌,以此提升市場關注度和競爭力﹔在保護體育賽事節目方面,應變換思路,從著作權法的上位法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規定尋找出路。

惡意搶注應打擊

近年來,為了保護自己的姓名權不受侵犯的國內外名人不在少數,從中國籃球運動員姚明、易建聯,到美國籃球運動員艾弗森、林書豪,再到足球運動員姆巴佩等,其姓名都曾被他人申請注冊為商標。

2018年俄羅斯足球世界杯八分之一決賽中,法國足球隊憑借姆巴佩的兩傳一射淘汰了梅西領銜的阿根廷足球隊。這場比賽過后,姆巴佩一戰成名,比賽次日,就有申請人提交了20余件“姆巴佩”商標注冊申請。接下來幾天內,共出現了100余件與“姆巴佩”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

不僅如此,我國體育名人也曾多次遭遇商標侵權困擾,比如,姚明曾向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武漢雲鶴大鯊魚體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將姚明的簽名及包含姚明姓名的“姚明一代”作為商業標識在其生產的服裝、鞋等商品上使用,並在全國范圍內以專賣店的方式銷售這些商品,誤導許多不知情的消費者認為其商品與姚明有特定關聯,從而謀取不正當利益,其行為涉嫌侵權。隨后,法院判決被告侵權成立。

對於屢屢出現的體育名人名字被“搶注”為商標事件,有專家指出,我國法律對保護姓名權作出了明確規定,我國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都將姓名權作為一種基本的人格權,其保護范圍不僅包括正式的登記姓名,還包括網名、筆名、藝名、別名、化名等。因此,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不要搭名人姓名的“便車”,否則有可能面臨較大侵權風險。

對於企業而言,其在申請注冊商標時應如何避免侵權糾紛?有專家建議,企業可以從以下兩點著手:一是挖掘“潛力股”,企業在發展過程中,不要有佔便宜的心理,而是積極尋找發展機會,比如體育領域的企業可以挖掘一些在體育領域具有發展潛力的人才,在獲得授權后,企業與其共成長,如果這個“潛力股”成為體育明星,企業也會從中受益﹔二是企業要打造自己的品牌,依靠過硬的產品質量、合理的營銷策略、優質的產品服務來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力,並以此獲得消費者的認可。

體育賽事該保護

近年來,體育賽事節目本身的性質問題一直是法律界研究的熱點和焦點問題。如何保護體育賽事節目的權利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根據個案的不同情況,對於體育賽事節目是否屬於作品作出了相關認定。比如,在央視國際公司訴暴風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中,央視國際公司訴稱,其獲得在授權期限內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轉播2014年巴西足球世界杯比賽的權利,暴風公司未經授權許可,擅自對涉案賽事節目進行剪輯並制作成涉案短視頻,為用戶提供在線播放行為,侵犯其著作權。一審法院判決侵權成立,被告應賠償原告經濟損失67萬余元。在二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涉案賽事為錄像制品,被告侵權成立,並全額支持原告的賠償請求。

國家版權局原巡視員許超表示,我國法律界在遇到如何保護賽事視頻的傳播問題時,通常首先考慮著作權法,目前,歐洲、美國和日本等國家和地區一般都是通過著作權法保護體育賽事節目。由於我國法律界對著作權法的基本概念認識不一以及其他一些條件限制,致使本來很簡單的盜播賽事視頻的案件,尤其是網絡環境下的盜播案件變得非常復雜,盜播行為無法得到有效制止。 許超建議,在著作權法尚不能有效保護賽事視頻在網絡的傳播時,就要變換思路,從著作權法的上位法民法及其他民事法律規定尋找出路。比如,我國民法總則規定的民事主體的基本權利、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我國物權法關於動產的規定,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定。

“企業通過支付巨額費用取得傳播賽事視頻的權利,其收回成本的主要方式是通過賽事直播畫面播出時的廣告收入,但盜播行為使得廣告商投放廣告的意願降低,同時使得權利人的用戶關注度和流量流失,使得企業的投入得不到相應的回報。”許超強調,保護取得體育賽事傳播權的企業的利益,其實是企業生存發展的最基本要求。企業的關注點是案件的審理在加快,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在降低,各種盜版、盜播行為得到有效制止,至於適用哪部法律,應該不是企業關注的重點問題。

邁克爾·喬丹:“喬丹”不許隨意使用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喬丹體育公司)是我國具有較高知名度的體育用品企業,自2000年起,喬丹體育公司在第25類、第28類等商品或者服務上先后申請注冊了“喬丹”“QIAODAN”等商標。

2012年,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以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違反我國2001年商標法第三十一條關於“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的規定等理由為由,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68件爭議商標的申請,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2014年,邁克爾·喬丹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隨后,法院維持了該裁定。2015年,邁克爾·喬丹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后被法院駁回上訴,再次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申請。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對提審的10件案件作出終審判決,其中明確了主張姓名權保護的標准和條件,依法認定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同時,因喬丹體育公司對於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明顯主觀惡意,喬丹體育公司的經營狀況,以及喬丹體育公司對其企業名稱、有關商標的宣傳、使用等情況均不足以使爭議商標的注冊具有合法性,故認定喬丹體育公司的3件“喬丹”商標應予撤銷,判令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作出裁定﹔在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認定再審申請人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駁回了再審申請人的再審請求。

至此,邁克爾·喬丹與喬丹體育公司的糾紛暫時告一段落。不過,含有“喬丹”字樣的商標注冊糾紛依然還在繼續。

2018年3月,喬丹體育公司因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其“喬丹兒童”“喬丹體育”“喬丹QIAODAN”等商標的復審申請決定,將其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2018年5月,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喬丹兒童”等商標,其中起主要識別作用的為漢字“喬丹”。相關公眾在看到訴爭商標“喬丹兒童”等商標的文字時,容易認為指定使用商品的提供者與籃球運動員邁克爾·喬丹有關,或者誤認為標記有訴爭商標的商品與邁克爾·喬丹存在代言、許可等特定聯系,從而對商品的品質、產地等方面的真相產生錯誤認識,具有欺騙性,故駁回了喬丹體育公司的訴訟請求。隨后,喬丹體育公司上訴至北京高院。同年,北京高院駁回了喬丹體育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

阿迪達斯:行政訴訟終審獲勝

2018年7月,在德國阿迪達斯有限公司(下稱阿迪達斯公司)與福建省莆田市天涯貿易有限公司(下稱天涯公司)之間關於三葉草商標權的撤銷糾紛案件中,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涉案商標宣告無效的判決。

據了解,第6363717號“三葉草Sanyecao及三葉草圖形”商標(下稱訴爭商標)是由深圳市硅谷盈科科技有限公司(下稱硅谷盈科公司)於2007年11月7日提出注冊申請,2012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服裝、帽等第25類商品上。

2015年12月14日,阿迪達斯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主張訴爭商標於2012年12月14日至2015年12月13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停止使用,應予以撤銷注冊。

2016年7月21日,商標局作出維持訴爭商標注冊的決定。阿迪達斯公司對商標局作出上述決定不服,於同年8月18日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2017年3月20日,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訴爭商標在童裝、體操服、服裝、嬰兒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冊予以維持,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冊予以撤銷。

隨后,阿迪達斯公司不服復審決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訴爭商標由硅谷盈科公司申請注冊,並以商標授權使用合同的形式許可影尚公司使用,可以視為對訴爭商標的使用。但硅谷盈科公司和天涯公司提交的証據難以形成完整証據鏈,不能証明訴爭商標於指定期間在服裝、體操服、童裝、嬰兒全套衣等商品上進行了使用。據此,法院於2018年3月15日一審判決撤銷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復審決定,並判令重新作出決定。

天涯公司不服一審判決,隨后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硅谷盈科公司提交了影尚公司與欣盛公司等6家企業簽訂的“三葉草”品牌服裝訂購合同及發票,但上述發票的品名規格均為“三葉草san ye cao品牌服飾”,且上述合同和發票的對應性無法確認,無法形成証據鏈。同時,上述發票不能確定地指向訴爭商標,亦無法証明訴爭商標的使用情況。據此,法院終審駁回天涯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斐樂體育:兩審判決均獲勝訴

斐樂(FILA)品牌於1911年由FILA兄弟在意大利創立。上世紀70年代起,斐樂實施多元化策略,開始拓展運動服裝業務,開發了高爾夫、網球、健身、瑜伽、跑步及滑雪等系列產品。2008年,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下稱斐樂公司)經授權獲得第163332號“F及圖”商標、第163333號“FILA”商標、第881462號“斐樂”商標、第G691003A號“FILA及圖”等商標在中國的唯一合法使用權。多年來,斐樂公司一直將“FILA”系列商標用於其生產、銷售的服裝及鞋類上。

2016年6月,斐樂公司發現,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遠鞋業公司)、杰飛樂品牌商標權利人劉某等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與斐樂公司“FILA”系列商標相近的標識“GFLA”,並在標識配色、產品包裝裝潢等方面模仿“FILA”品牌﹔北京京東三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京東公司)的京東商城為上述行為提供了銷售平台。斐樂公司隨即將中遠鞋業公司、溫州獨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獨特公司)的前身中遠商務公司、劉某及京東公司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下稱西城法院),共索賠經濟損失等941萬元。

西城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判令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犯,包括立即停止生產、銷售涉案侵權商品,銷毀涉案侵權商品及相應包裝,刪除對涉案侵權商品進行宣傳、介紹的網頁﹔京東公司應對京東商城“杰飛樂旗艦店”銷售的涉案侵權商品採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中遠鞋業公司、中遠商務公司、劉某連帶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791萬元及合理開支41萬元。

中遠鞋業公司等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斐樂公司注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並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志,且銷售金額巨大﹔同時,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早在2010年7月19日就以第7682295號“GLFA及圖”商標與第G691003A號“FILA”商標近似為由,駁回了第7682295號“GLFA及圖”商標在“服裝、帽、鞋”上的注冊申請,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和劉某此時顯然已經充分知曉斐樂公司在先注冊的“FILA”系列商標。在此情況下,三方仍然繼續生產和銷售侵權商品,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New Balance:商標保護一波三折

來自美國的知名運動品牌“New Balance”在我國由於沒有採取恰當的保護措施,遭遇了頗為曲折的維權經歷。

1906年,一家被命名為“New Balance”的公司(下稱新平衡公司)在美國波士頓成立。新平衡公司於20世紀90年代就曾進入我國市場,採用了“紐巴倫”中文譯名。后來由於和代理商之間發生了爭議,導致新平衡公司選擇退出中國。

2003年,新平衡公司再次進入中國,並於2006年在上海成立了新百倫(中國)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新百倫公司)。雖然新平衡公司在進入中國后進行了知識產權布局,在第25類“鞋”商品上注冊了“NB”“N”等多件商標,但卻沒有能夠注冊成功“新百倫”商標,這也為此后的商標侵權糾紛埋下了隱患。

2013年7月,因在經營中使用中文譯名“新百倫”,新平衡公司被廣東省自然人周某倫以商標侵權為由訴至法院。據了解,潮陽鞋帽公司於1996年8月獲准注冊“百倫”商標,該商標於2004年4月轉讓給周某倫。2004年6月周某倫申請注冊“新百倫”商標,2008年1月獲得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在包括“鞋(腳上穿著物)”等商品上。

2015年4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新百倫公司停止使用“新百倫”標識,並賠償周某倫經濟損失9800萬元。

廣州中院認為,新百倫公司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上述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導致相關公眾的混淆,侵犯了周某倫持有的“新百倫”與“百倫”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消除影響等責任。周某倫明確以新百倫公司的侵權獲利來確定賠償數額,根據法院保全証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周某倫所主張的侵權期間的獲利共約1.958億元,綜合考慮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銷售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和宣傳其產品,屬於銷售行為侵權等因素,故酌情確定新百倫公司向周某倫賠償的數額應佔其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即9800萬元(含合理支出)。

新百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經審理認為,新百倫公司應賠償周某倫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500萬元。原審判決以新百倫公司被訴侵權期間銷售獲利總額的二分之一作為計算賠償損失的數額,予以糾正,其他事項維持一審判決。 (記者馮飛 姜旭 祝文明 實習記者張彬彬)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