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外商投資法:助力知識產權保護和技術合作

2019年04月10日09:11 |
小字號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改革開放初期,我國制定了“外資三法”,對引進外資發揮了重要的保障規范作用。近日,備受關注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並將於2020年1月1日正式施行。這意味著外商投資法將徹底取代“外資三法”,成為新時期我國外商投資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值得關注的是,外商投資法進一步加大了對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推動構建更加優化的營商環境,增強對外資的吸引力,為我國深化改革奠定堅實基礎。

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外商投資法徹底代替之前的“外資三法”,即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確立了我國新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是我國外商投資領域新的基礎性法律,是我國積極吸引和利用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和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重要制度保障。

外商投資制度的

歷史沿革與現實發展

我國對外開放立法始於外商投資立法。1978年12月,鄧小平同志提出制定外國人投資法。1979年,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的出台標志著中國打開大門引進外資、實行對外開放。1986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外資企業法。198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了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此后,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陸續制定了一大批配套性法規和規章。“外資三法”的基本格局形成。其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分別於1990年、2001年、2016年進行了三次修正﹔外資企業法分別於2000年、2016年進行了兩次修正。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分別於2000年10月、2016年9月、2016年11月、2017年11月進行了四次修正。目前,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外資三法”已難以適應新時代實踐需要。

黨的十九大明確提出,實行高水平的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全面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大幅度放寬市場准入,擴大服務業對外開放,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凡是在我國境內注冊的企業,都要一視同仁、平等對待。2015年1月19日,商務部就外商投資法(草案)初次征求意見。2018年12月,國務院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18年12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對外商投資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2019年1月29日至30日召開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並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外商投資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2019年3月15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外商投資法。

外商投資制度中的

知識產權與技術合作

知識產權與技術合作,一直是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外資三法”均將“為了擴大對外(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作為立法宗旨之一。同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國合作經營企業法均將工業產權等知識產權作為投資的重要內容,外資企業法將“技術先進的外資企業”作為鼓勵舉辦的對象。

外商投資法將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作為重要內容加以部署。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在《關於外商投資法(草案)的說明》中指出,為了加強對外商投資合法權益的保護,草案在總則一章中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同時設“投資保護”專章。在外商投資法第三章“投資保護”部分,規定了國家對外國投資者的投資(包括知識產權投資)的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等自由匯入匯出、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等內容。其中,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國家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這些內容都與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息息相關,體現了外商投資法相較於“外資三法”更加重視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更加注重保障外商投資的知識產權等合法權益。

可以看出,外商投資法立法過程中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條款備受關注。第一,在全國人大審議過程中,增加了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規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的條款更加豐富完善。第二,在全國人大審議過程中,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嚴格知識產權侵權責任的追究,增加相關表述“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第三,將技術合作條文內容從知識產權保護條文轉移到技術轉讓條文,更加符合法律邏輯和實踐需要。

外商投資法將於2020年1月1日實施,相信在此之前,會有相關的實施細則、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出台,在外商投資法這一新時代我國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形成完整的法律制度體系。同時,如前所述,外商投資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對知識產權和技術合作的合規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在實務中高度關注,尤其是在外商投資的技術合作項目中,需要注意下述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是在技術合作方式方面防止強制轉讓技術,即技術合作的條件由投資各方遵循公平原則平等協商確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強制轉讓技術﹔二是在技術合作內容方面注重保護知識產權,即保護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和相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對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嚴格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三是在技術合作收益方面,保障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知識產權許可使用費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 (張 鵬)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