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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襲他人網頁版式設計構成不正當競爭

2019年04月10日09:07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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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號】

(2016)滬0104民初8918號

(2017)滬73民終278號

【裁判要旨】

網頁如果在內容的選擇和編排上體現出獨創性,可以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但匯編作品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呈現的信息的集合,不能脫離被匯編的內容,僅僅體現獨創性選擇或編排的網頁的版式設計不能作為匯編作品進行保護。如果抄襲、剽竊上述內容的行為損害到整體的競爭秩序時,應當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在於其是否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

【案情介紹】

上海遠播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播公司)是專業從事教育推廣的公司,其根據耀華學校提供的素材制作了耀華學校招生推廣網站。

上海熠楊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熠楊公司)是一家進行網頁設計的公司,其運營了上海尚思教育的網站,該網站與遠播公司的網站在網頁整體布局、欄目設置、色彩搭配、懸浮框效果以及部分文字和圖片的內容相同,但是兩者在一些欄目項下具體內容上存在差異。

遠播公司認為,其按照耀華學校的需求,通過自己獨立創作,將耀華學校提供的元素設計、排版與美化后形成權利網頁,構成匯編作品,熠楊公司的行為侵犯了其對涉案網頁享有的著作權。同時,遠播公司的網頁是知名商品,涉案網頁與之高度相似,並盜用其微信二維碼、電話等信息,容易造成混淆,涉嫌構成不正當競爭。

一審法院認為,遠播公司的網頁缺乏獨創性,尚不足以構成著作權法上所稱的匯編作品。同時,一審法院對遠播公司關於熠楊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裝、裝潢以及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主張不予支持。關於一般條款,一審法院認為,遠播公司網頁的欄目、結構要素、畫面顏色、內容的選擇、展示方式及布局編排等或來源於公有領域,不能為遠播公司帶來競爭優勢,加之在案証據尚不足以表明遠播公司由此遭受損失,故對於遠播公司援引一般條款主張熠楊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請求不予支持。

二審法院認為,涉案網頁以遠播公司所認為的合理方式呈現,提供的是遠播公司認為的有價值的作品和信息,由此形成的匯編成果能夠體現選擇與編排上的獨創性,能夠獨立的表現思想或文學藝術美感的內容,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匯編作品。兩者網頁雖然在整體布局上相同,但是其中大部分的文字、圖片並不完全相同,熠楊公司實際上是在保留了遠播公司網站設計模板的情況下對其中內容進行了簡單替換,故從整體的角度看,兩者網頁並不構成實質性近似,熠楊公司不侵犯遠播公司對其網頁匯編作品享有的著作權。但是,熠楊公司的行為有違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損害了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認定其構成不正當競爭。法院二審判決熠楊公司賠償遠播公司經濟損失5萬元及合理費用1萬元。

【法官評析】

該案是一起高度抄襲他人網頁版式設計的行為,遠播公司的主張能否成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一、熠楊公司的行為是否侵犯遠播公司的著作權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四條規定,匯編作品的獨創性體現為對其內容的選擇與編排,這種選擇或編排的結果能夠反映匯編者對信息價值和其呈現方式的獨特認識。在該案中,遠播公司根據耀華學校提供的基礎元素的材料中進行篩選,選取與網頁風格最匹配的文字和圖片,並根據其多年教育推廣經驗對相關元素進行編排,使瀏覽者快捷地獲取所需的信息,引導瀏覽者作出就讀該學校的決定,可見遠播公司對上述素材的選擇與編排並非按照既定的規則或者規律進行,涉案網頁以遠播公司所認為的合理方式呈現,提供的是遠播公司認為的有價值的作品和信息,由此形成的匯編成果能夠體現選擇與編排上的獨創性,能夠獨立地表現思想或文學藝術美感的內容,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匯編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匯編作品應當是以體系化的方式呈現出的信息的集合,不能脫離被匯編的內容,僅僅反映獨創性選擇或編排的網頁版式設計不能夠作為匯編作品受到保護。雖然熠楊公司網頁與遠播公司的網頁在欄目設置、色彩搭配、懸浮框效果等整體布局上相同,但是對於其中大部分的文字和部分圖片並不完全相同,由於兩個網站分別為不同的學校做推廣招生,熠楊公司網頁實際上替換了遠播公司網頁中大部分具體信息的內容,故從整體角度看,熠楊公司的網頁與遠播公司的網頁不構成實質性近似,不侵犯遠播公司對其網頁匯編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關於脫離了被匯編內容而獨立存在的網頁的版式設計能否構成作品,筆者認為,雖然遠播公司網頁的版式設計本身具有獨創性,屬於文學藝術領域內美感的表達,且不同的網頁設計者對相關材料編排結果不具有唯一性,不會產生思想和表達的混同,但著作權法第三條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類型作出了明確的規定,網頁的版式設計不屬於該條規定的作品類型,且法律法規也未對其進行其他規定。著作權法關於作品類型的規定實際上限定了著作權的保護范圍,由於網頁版式設計難以歸入美術作品的范疇,更難以歸入其他作品的類別,故脫離了被匯編內容而獨立存在的網頁的版式設計無法獲得著作權法的保護。該案中,即使熠楊公司網頁的版式設計與遠播公司的網頁版式設計相同,其行為也不侵犯遠播公司的著作權。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路徑

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有著不同的立法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規范競爭秩序而重點不在於特定競爭者的具體權益,著作權法雖然通過禁止對作品的復制、發行等行為在客觀上也維護了競爭秩序,但其本旨主要在於維護和鼓勵文學藝術創作,因此對於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有獨創性高度的要求。但這並不意味著對於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就可以被任意的抄襲和剽竊,這些不構成作品的內容,只是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如果抄襲、剽竊行為損害到整體競爭秩序,則應被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禁止。

對於一般條款和特殊條款的關系,筆者認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特殊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規制造成混淆的仿冒行為,其保護的是商業標識的識別性,故按照該條款對網頁進行保護需要涉案網頁達到一定的知名度並具有識別商品來源的功能和作用。而一般條款保護的是市場競爭秩序,強調行為的正當性和對競爭秩序的維護,體現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

筆者認為,特殊條款排除一般條款適用的前提是保護的利益具有一致性,而特殊條款和一般條款在保護利益上並不完全具有一致性。對於原樣模仿抄襲網頁版式設計的行為,目的不在於混淆商品和服務的來源,故本身並不屬於仿冒行為,而是利用他人勞動成果省卻自身勞動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即不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特別條款調整的行為類型,故此時特殊條款並不能排除一般條款的適用,當該行為有損市場競爭秩序時,仍然可以適用一般條款。

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目的在於維護競爭秩序,保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關鍵在於涉案行為是否損害了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以及市場競爭秩序。對於雙方當事人而言,遠播公司作為涉案網頁的設計者,對於網頁的風格選擇、整體布局、色彩搭配等付出了勞動,該網頁可以為遠播公司帶來經濟利益。熠楊公司抄襲行為將淡化遠播公司基於該網頁享有的競爭優勢,損害其合法權益。對於市場競爭秩序而言,雖然公平的市場競爭允許一定程度的模仿自由,但該案是高度抄襲行為,熠楊公司在創建自己的教育推廣網站時,不是主動對相關素材進行構思、創作,而是將遠播公司網站進行復制后稍加修改即用於自己的網站,這種省卻自身勞動,不正當地利用他人的勞動成果攫取競爭優勢,並以此參與市場競爭活動的行為明顯有違公認的商業道德,超出了模仿自由的界限,損害了競爭秩序。(楊馥宇)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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