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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印度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2019年04月08日09:16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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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在印度如何保護知識產權?

數據顯示,2018年中印雙邊貿易額為955.4億美元,中國已成為印度第一大貿易伙伴國。同時,印度也是中國在南亞地區最大的貿易伙伴。據了解,“一帶一路”倡議提出五年來(2013-2017年),我國向印度累計提交專利申請8724件,排在“一帶一路”沿線國家首位。此外,印度也是我國在沿線國家商標注冊量排名中靠前列的國家。近年來,隨著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印度成為了我國企業海外知識產權布局的最重要目的地之一。

體系完備 按需准備

在印度,主管專利、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等事務的機關是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而印度版權的管理部門則是印度版權局和版權委員會。在該國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中,還包含印度知識產權申訴委員會、印度警察局以及民間行業管理社團。印度的知識產權司法體系主要由印度最高法院以及每個州和直轄區的高等法院構成,另外還包括專門法庭,如知識產權上訴委員會。

以專利申請為例,在專利申請的准備階段,人們需要注意以下幾點:首先,印度專利法隻保護發明,而對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以及與電腦軟件相關的專利授予方面有專門的法規進行管理。如印度的專利法有多達17項條款對不能申請專利的產品或方法作出了詳細規定。其次,印度專利法依據先發明原則,把專利授予最先發明的申請人。再次,印度專利法對專利申請材料中說明書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如把專利說明書分成簡明專利說明書和完整專利說明書。申請人在專利申請時可以提交簡明專利說明書或完整專利說明書,如果僅提交簡明專利說明的,那麼其可在專利申請提交后一年內再提交完整的專利說明書,這種做法俗稱“先上車后補票”。

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專利法與我國的專利法存在幾點不同。例如印度的專利異議類似於我國的公眾意見,不但可以在專利授權前提出,也可以在授權公告后一年內提出,而且如果在專利授權后提出異議且成立的,那麼需要撤銷相應的專利權。印度還有增補專利的規定,這是指對專利申請提交的完整專利說明書裡所提出的或者展示的發明(即主要發明)的改善、或者對其后續改進的申請,並且其申請人是該專利主體發明的專利申請人或者與專利權人相關者,方可提出增補專利申請。而審查員有權對該專利改善或者改進授予增補專利。此外,印度專利法為了確保專利的實施,規定了專利權人或者專利許可使用者需要提交專利應用狀態報告。如果3年內未按照規定提交專利應用報告者,根據不同情況受到不同懲罰。筆者建議,我國的創新主體應當有效利用上述特點,制定相應的知識產權策略。

另外,印度的生物醫藥專利保護具有其獨特之處。具體而言,在對外宣稱遵守TRIPs協定的同時,為了更好地保護國內企業,印度對生物醫藥領域的專利權授予要求嚴格。如2005年修改后的專利法中擴大了不屬於發明的范疇,除非在極端情況下否則不會對相關物質授予專利。

就商標保護而言,中印兩國有所不同,如印度商標法規定商標的全部或者部分必須具有兩種以上的色彩,而我國則無顏色種類要求﹔印度的商標生效期為提交商標注冊申請的日期,不同於我國的注冊核准日期﹔人們還可以通過繳納加快審查費用的方式加快商標審查程序﹔針對商標續展,印度商標法有商標恢復條款,而我國無相關規定﹔在商標異議程序上,印度的期限要求為在公告或者復審公告之日起三個月或者在延長期(不超過期限屆滿日一個月內)提出,異議理由主要集中在缺乏顯著特征、與在先權利(包括他人享有的馳名商標)相沖突、違反商標法禁用條款、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冊權利人商標等,且通常採用聽証方式,這與我國的情況也有所不同。

印度對外觀設計的保護除了規定在《外觀設計法(2000)》外,還有《外觀設計規則(2001)》。盡管印度沒有簽署《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但其外觀設計規則(2001)及其在2008年6月17日公布的相關修訂還是根據洛迦諾分類系統提供了詳細的分類。印度並未特別將GUI從外觀設計的保護范圍中排除,GUI保護處於灰色地帶。在實踐中,印度對於GUI的保護是不同的,每件申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相關審查人員的自由裁量權。

值得一提的是,印度對信息技術的保護力度很大,制定了《信息技術法》,與專利法、版權法共同對信息技術進行保護,其保護范圍除了計算機軟件外,還涉及電子簽名、電子記錄等的數據、計算機、計算機網絡、計算機系統、計算機數據庫、關鍵信息基礎設施、受保護系統、網絡安全等。印度專利法並沒有對“軟件”或“計算機程序”作出適當的定義,其版權法規定計算機程序是“一套存儲在機器可讀介質上以單詞、代碼、方案或任何其他形式體現的指令,可讓計算機執行某種任務或取得某種結果。”,而專利法則將數學方法、商業方法、計算機程序本身以及演算方法排除在可授予專利的客體范圍外,但印度於2016年2月19日頒布的《計算機相關發明(CRI)審查指南》指出,綜合使用硬件和軟件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的發明可授予專利。

司法行政 兩手保護

在印度,對知識產權保護可通過行政和司法途徑進行。通過海關行政執法進行知識產權保護是印度較為典型的行政途徑,上述提及的知識產權主管機關都不具有行政執法權。就海關執法而言,中印存在不同,如在我國對進口與出口採取同等保護的原則,而印度海關實施知識產權海關保護隻阻止進口貨物侵犯知識產權。此外,我國知識產權的海關保護備案自海關總署准予備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10年﹔在知識產權有效期內,知識產權權利人可以在知識產權海關保護備案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向海關總署申請續展備案,每次續展備案的有效期為10年。而在印度海關保護中,一旦權利人的監視公告申請通過海關注冊,監視最長效力為5年,之后需要重新提交監視申請。在印度海關保護中,海關基於知識產權權利人提供的監視,對有理由相信進口商品涉嫌侵犯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商品,海關將停止商品的清關,並通知進口人和所述權利人,知識產權權利人在 10個工作日(在特殊情況可延長10個工作日)內沒有參與程序的,且海關決定有利於進口人的,該商品將被放行。

事實上,印度對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大多是通過司法途徑進行處理的。在侵權訴訟方面,印度在進行專利侵權判定時與我國判定標准差較大,如忽略專利權的非本質特征,隻要被控侵權物包括了體現發明本質特征的所有技術特征即構成專利侵權。印度專利侵權案件的審理期限一般為4年至6年,侵權訴訟案中的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都不得不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財力,對專利權人和被訴侵權人都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人力和財力有明顯優勢的一方可據此打一場持久戰,窮盡所有可用的程序,拖垮另一方。

挑選服務 按圖索驥

印度專利、設計及商標管理總局將具有專利代理人資格人員的姓名、地址以及其他相關信息進行了詳細注冊。印度當地有很多從事知識產權代理、訴訟等法律事務的機構。如果中國企業已經在印度當地設立了分公司或者辦事處,並且對印度知識產權的各個方面都比較了解,則可以自行辦理或委托印度當地代理機構來代理相關事務。但通常情況下,直接委托印度當地機構費用較高,且費時費力。對此,筆者建議我國企業可以優先考慮選擇國內具備相關能力的專利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印度的知識產權事宜,一方面溝通比較便利,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國內知識產權代理機構的資源,更優質、更高效地幫助企業辦好相關知識產權事務。(以上內容由三聚陽光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及雲南省科學技術發展研究院提供,相關研究由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協助組織開展。)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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