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
人民網>>知識產權>>首頁滾動

科技成果轉讓不再強求資產評估

2019年04月08日08:36 | 來源:科技日報
小字號
原標題:科技成果轉讓不再強求資產評估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國有全資企業的,明確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

4月4日,財政部公布修改后的《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西安中科光機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高級國資經理張妍認為,不強制要求事業單位在科技成果轉移轉化過程進行資產評估,這真正做到了簡政放權,有利於激發高校、科研院所創新活力。

“這是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一個突破性進展,尊重了國有技術類無形資產管理的特殊性,破解了之前在科技成果處置等方面的困境。”中國科學技術發展戰略研究院研究員陳寶明說,《暫行辦法》明確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讓、許可和作價投資的管理程序與職責。

被“加持”的國有資產評估

“此前調研發現,高校和科研院所為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即便在交易雙方協議定價后,仍會組織內部或通過社會機構進行再評估。”科技部科技評估中心副總評估師、中國科技成果管理研究會秘書長韓軍透露,科技成果備案管理權雖下放到高校和科研院所,但科技成果作為無形資產需要按估值入賬報備。由於許多成果並未實際交易,一些單位隻能隨意估值。

如此一來,被“加持”的資產評估反倒流於形式。加之審批過程繁瑣、評估周期較長,延誤了科技成果轉化的決策時機。

“國有資產評估中的問題不能都歸結到制度本身,還與評估機構不專業、評估體系不健全有關。”在張妍看來,資產評估與市場定價並不矛盾,評估結果只是定價的決策參考,最終價格由市場說了算。

《暫行辦法》指出,可通過協議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挂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科技成果的價格。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放權和監管的平衡

那麼,少了政府審批把關的環節,會不會出現責任單位接不住、不敢接的情況?

“放權和監管必然是平衡的,放權給高校院所,就要求單位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辦法,承接並落實這些權利和義務。否則,放權了也難以達到預期效果。”陳寶明直言,單位則要完善科技成果轉化考核、科技人員激勵等細則,從外部壓力和內部動力兩方面推動政策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暫行辦法》中新增一項追責條款,即:通過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可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處理、處分。

“增加低價處置國有資產的追責條款,體現權責對等。”張妍告訴科技日報記者,科技成果轉化屬於處置國有資產行為,要保持嚴肅、敬畏的態度進行定價決策。

《暫行辦法》提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許可或者作價投資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

“既然定價權下放到單位,單位應對定價結果承擔責任。若選擇不進行資產評估,就應認真研究科技成果定價內控制度,充分的調研、論証、集體決策、公示等環節不可或缺,以保証科技成果定價的公允性。”張妍提醒,特別是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處置或國有股權比例變動等情況,建議仍按相關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規定執行。

“國資、科技、教育、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應按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和黨中央國務院的規定,統一政策尺度,避免‘秋后算賬’。”韓軍建議,相關部門要研究制定具體的執行、免責細則。(劉垠)

(責編:王小艷、王珩)

分享讓更多人看到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