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証保管:作品版權確權的新路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但是由於互聯網技術的快速普及,當今社會,絕大多數的作品創作都是以計算機為工具完成的,作品的最終呈現形式也為電子數據,於是給作品進行版權確權成為一件相對困難的事情。
在這種情況下,作品版權登記制度發揮了它的存在價值。據統計,2018年我國共完成作品登記235.1952萬件,增長率為17.48%,其中登記量最多的是美術作品99.2513萬件,佔登記總量的42.20%。
國家版權局推動的作品版權登記制度,肇始於1994年12月31日出台的《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該辦法於1995年1月1日開始實施。其中第一條就開門見山地闡述了作品版權登記制度的使命——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有助於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並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証據。
其實,作品版權登記制度並非我國的獨創,在知識產權制度先行的美國,也非常重視版權登記制度。根據美國版權法規定,在作品發表前或發表后5年內簽發的登記証書,將構成司法上的初步証據﹔對於美國作品和非《伯爾尼公約》成員國的作品,版權登記是當事人在美國提起訴訟的唯一前提﹔法定賠償的主張和律師費的主張必須以版權登記為前提等。美國《海關職責》也規定,隻有按照美國版權法進行了有效登記,才可申請海關備案。備案后的作品可以受到海關的保護,包括禁止相似侵權作品入境、扣押銷毀侵權作品等。
出於種種原因,《作品自願登記試行辦法》,已“試行”24年之久,到今天已無法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主要表現為登記流程較長、市場上的代理費用昂貴等方面。
面對這些情況,很多機構都在嘗試著探索新的作品版權確權路徑,其中最為有效的,當屬作品“公証保管”。引入公証制度,証明作品的創作時間,並登記作品著作權的聲明人,作為在產生權屬糾紛時,確認作品創造時間和創作者的初步証據。
對作品進行公証保管,其依據是國家賦予公証機構的法律証明效力和具體的“保管”職能:
我國公証法第二條對公証機構的職責進行了明確規定,公証是公証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証明的活動。同時,第三十六條對公証機構的法律証明效力進行了明確,經公証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証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証的除外。
公証法還對公証機構能夠從事的業務進行了規定,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証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証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運用公証保管職能,對作品進行版權確權的探索,其實在幾年前就已經開始了。
2012年4月,北京市方圓公証處與北京國際版權交易中心聯合向社會推出“智慧保險箱”,嘗試探索電子數據公証保管在版權登記中的新模式。2018年10月,在由國家版權局支持舉辦的首屆北京國際版權授權大會上,升級為“中國版權鏈智慧保險箱4.0”的系統對外進行了發布。對此,國家版權局版權管理司司長於慈珂表示,“將版權保護與區塊鏈技術結合,利用新技術助力版權保護,‘中國版權鏈智慧保險箱4.0’將提升中國版權保護水平。”
2019年3月,原創易安(廣東)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聯合廣東省廣州市南粵公証處、廣州法信雲科技有限公司、法信公証雲(廈門)科技有限公司推出“商業美術(設計)作品版權公証保管平台”,聚焦以商業化使用為目的的美術(設計)原創作品,包括:產品設計、服裝/服飾設計、平面設計、界面(UI)設計、動漫形象設計、商業標識(LOGO)設計等。相關作品通過平台系統上傳到公証機構的服務器進行存儲並獲得公証保管。從上傳到存儲,全程處於公証處監管之下。公証處使用的雲服務器,安全等級保護達到金融級別,確保作品數據不被篡改,不被泄露。
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公証業務得到快速發展,其中就包括知識產權公証保管業務。2015年5月,司法部律師公証工作指導司、中國公証協會聯合發布《中國公証服務知識產權發展情況報告》指出,知識產權公証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公証事項:主體資格公証﹔聲明書、授權(委托書)公証﹔合同、協議公証﹔保全証據公証,如侵權証據的固定﹔保管業務﹔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証。其中明確指出,公証保管主要是保管正常知識產權活動中的有關証據及相關証明材料,對証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權利認定提供保障,是保全証據公証職能的向前延伸。
當然,公証機構介入作品版權確權環節並非心血來潮,而是順應國家號召。《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推進計劃》提出,將公証制度明確納入國家知識產權戰略,明確要求積極拓展知識產權公証業務領域,加快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預防性保護機制。《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行動計劃(2014-2020年)》進一步提出,探索以公証的方式保管知識產權証據及相關証明材料,加強對証明知識產權在先使用、侵權等行為的保全証據公証工作。
2017年,多部門聯合下發的《關於充分發揮公証職能作用加強公証服務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通知》指出,充分發揮公証制度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功能和優勢,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運用、創新完善知識產權管理機制、健全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的重要內容,也是深入實施知識產權戰略、加快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重要舉措。
上述文件在具體措施中明確指出,要發揮公証在知識產權創造中的作用。探索利用新技術手段在作品、計算機軟件等著作權登記前的創作過程中提供全程公証服務。充分運用公証手段維護保障合法權益。支持公証機構提供遠程公証服務。
2018年12月,國務院知識產權戰略實施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發布《2018年深入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 加快建設知識產權強國推進計劃》明確要求,推進知識產權公証服務平台建設,制定公証知識產權電子証據保管服務規范和業務規則,擴大公証知識產權電子証據保管服務試點。
公証機構對作品進行公証保管,出具的是公証保管証書,証書應用場景相當廣泛,不僅可以在具體的法律糾紛中使用,也可以在展會知識產權保護、海關知識產權保護、電商平台投訴中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2)》第七條規定,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証書、認証機構出具的証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証據。這裡,將著作權登記証書和認証機構出具的証明並列為可以在訴訟中直接使用的証據。很顯然,公証處出具的公証保管証書無疑可以被視為認証機構出具的証明。
需要強調的是,作為作品版權証明,作品版權公証保管証書不僅可以在諸多場景中得到應用,更可以作為在先權利証明,對抗著作權人的相關作品遭遇惡意的外觀設計專利和注冊商標搶注行為,同時也為工業品外觀設計專利授權之前和失效之后提供長效的版權保護。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將版權產業定義為版權可發揮顯著作用的產業,於2003年出版了《版權相關產業經濟貢獻調查指南》,建立了統一的調查與分析方法。目前,世界上已有包括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挪威、芬蘭、新加坡等國在內的40多個國家開展了版權產業經濟貢獻的研究工作。根據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研究結果,2017年中國版權產業增加值突破6萬億元,佔GDP比重7.35%,高於國際平均水平。
黨的十九大報告要求,倡導創新文化,強化知識產權創造、保護、運用。毫無疑問,版權產業作為知識經濟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予以高度重視和加快發展。無論是通過版權登記制度也好,還是通過作品版權公証保管也好,對作品版權進行及時確權,將大大減少權利人在推動作品轉化中的困擾,為我國的版權經濟發展提供有力支撐。(顧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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