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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近似 “黑人牙膏”不容“黑人蚊香”

2019年04月03日09:18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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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當“黑人牙膏”遇見“黑人蚊香”,一場糾紛就此開始……

“穿西裝打領帶,頭戴一頂高帽,露齒而笑”,Darlie“黑人牙膏”半身黑人男子形象的商標圖案(下稱引証圖案)可謂深入人心,然而,就是這樣一件圖案商標讓多家公司多次對簿法庭。近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就“黑人牙膏”品牌持有人好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公司)起訴杜某彬、廣州市黑人日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黑人公司)、廣西發昌香業有限公司(下稱發昌公司)與廣州易初蓮花連鎖超市有限公司(下稱易初蓮花公司)著作權侵權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認定杜某彬、黑人公司、發昌公司共同制造、銷售的蚊香產品外包裝上印有的黑人頭像形象圖案(下稱被訴侵權圖案)侵犯了好來公司對引証圖案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判決撤銷廣東省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下稱白雲法院)此前作出的一審判決,改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權,並賠償好來公司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據悉,被訴侵權頭像曾被杜某彬申請注冊為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蚊香、殺虫劑等產品上。此后,圍繞爭議商標,好來公司與杜某彬、黑人公司在商標異議、復審、無效宣告以及行政訴訟等多個程序中過招。

提起侵權訴訟

好來公司於上世紀30年代在上海成立,隨后在我國台灣、香港等地設立生產基地。好來公司關聯公司好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好維公司)於1985年5月15日在英屬維爾京群島注冊成立,自1989年開始陸續將“黑人”和“DARLIE”等文字圖形申請注冊為商標,並核定使用在第3類、第30類和第21類等多個類別的商品上。2002年3月,杜某彬就被訴侵權圖案向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下稱原商標局)申請注冊第3129592號圖形商標(下稱爭議商標),核定使用在第5類蚊香等商品上,黑人公司則由杜某彬於2012年9月成立。

2014年,好來公司向白雲法院起訴稱,引証圖案存在初始版本(頭像一)和最終版本(頭像二)之分,系好來公司的關聯公司自上世紀30年代開始使用的舊版黑人頭像作品發展而來。上世紀80年代,好來公司委托美國人亞美·瑞拿(AMY·DRESNER)對舊版黑人頭像進行重新設計,先於1989年初步創作完成頭像一,再於1990年創作完成最終作品頭像二。此后,好來公司及關聯公司將頭像二商標(即該案中的引証商標)使用在產品包裝上,並延續至今。杜某彬未經授權將頭像二(即被訴侵權圖案)申請注冊為商標,黑人公司授權發昌公司生產帶有被訴侵權圖案的蚊香等產品,其行為涉嫌構成著作權侵權,易初蓮花公司作為銷售商,亦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據此,好來公司請求白雲法院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0萬元。

對此,四被告分別進行了答辯。杜某彬辯稱,好來公司提交的証據不能証明其對涉案作品享有著作權﹔此外,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高院)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下稱北京一中院)作出的相關判決,維持了被訴侵權商標有效。黑人公司辯稱,黑人公司使用頭像二的行為並非對作品的復制、傳播,是合法使用注冊商標行為,應受法律保護﹔黑人公司獲商標專用權人許可后,於核定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冊商標,既未超出核定范圍,也未對商標標識做任何修改,是對注冊商標的合法使用行為。發昌公司辯稱,黑人公司委托其使用第3129592號商標生產蚊香產品時,已提供了商標注冊証及續展証明等相關材料,發昌公司已盡審慎注意義務,不應對使用該注冊商標之不利后果承擔法律責任。易初蓮花公司則辯稱,被訴侵權產品上的圖案否存在著作權、著作權人是誰,易初蓮花公司無從得知,進貨查驗環節如何審慎也不可避免,其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白雲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的主要爭議焦點是好來公司是否為頭像二的著作權人。對此,白雲法院認為,從各方當事人舉証的現有証據來看,無法確定頭像二的著作權人為好來公司,在被告提供相反証據,好來公司又無法証明其為涉案美術作品頭像二圖形著作權人的情況下,好來公司不能向諸被告主張其相關行為侵犯了頭像二的著作權。

據此,白雲法院駁回了好來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改判侵權

一審判決后,好來公司不服,向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該案二審期間,基於被訴侵權圖案的圖形商標被宣告無效。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主要爭議焦點為引証圖案頭像作品的著作權歸誰,被訴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對此,廣州知識產權法院認為,好來公司有形成証據鏈的關聯証據証明其主張,証據之間不存在矛盾,杜某彬和黑人公司又無充分的相反証據予以推翻,已足以判定引証圖案著作權歸屬於好來公司。黑人公司在其網站中將大幅涉案作品予以展覽,客觀上通過信息網絡予以傳播,使得不特定公眾可以在自己選擇的地點和時間獲取,黑人公司將涉案作品進行信息網絡傳播的行為,源於其所稱的“商標持有人”角色,考慮到杜某彬與黑人公司之間的關系,對於好來公司提出的該兩主體侵犯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至於易初蓮花公司,其銷售的是蚊香產品而非涉案作品本身,考慮到其作為銷售多種不同商品的大型超市,合理注意義務不宜過高,且被訴產品有合法來源,故賠償損失的責任予以免除。

最終,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性質、侵權行為的性質和規模及后果等因素后,全額支持好來公司提出的賠償請求。

事實上,圍繞爭議商標,雙方已多次過招。2007年,原商標局就好維公司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作出裁定,核准注冊爭議商標。好維公司不服,於2007年9月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原商標評審委員會於2010年1月作出裁定,核准爭議商標注冊。隨后,好維公司向北京一中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北京一中院經審理判決維持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好維公司不服該判決,於2010年10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6年4月14日,好維公司及好來公司對爭議圖形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經審理,宣告爭議商標無效。杜某彬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於2018年1月作出判決,駁回杜某彬的訴訟請求。杜某彬不服,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北京高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其上訴。(記者姜旭 通訊員 肖晟程)

(責編:王小艷、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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