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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使用協議能否証明商標進行了使用?

2019年03月29日08: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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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許可使用協議能否証明商標進行了使用?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在商標撤銷案件中,許可使用協議能否証明涉案商標進行了使用?近日,圍繞著第6797026號“ROLLYGO”商標(下稱訴爭商標)展開的一起商標權撤銷復審行政糾紛案件,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判決中對上述問題給出了答案。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撤銷復審行政訴訟中,許可使用協議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証據,但不能作為單獨的定案依據,浙江省寧波金茂進出口有限公司(下稱金茂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購銷合同、發票、銀行回執等可以形成一條完整的証據鏈,証明其在服裝等商品上使用了訴爭商標。

據了解,訴爭商標由金茂公司於2008年6月23日提出注冊申請,2010年8月14日獲准注冊,核定使用在服裝、襯衣、外套、鞋、帽、襪、圍巾等第25類商品上。

2015年8月14日,智利科莫桑朵拉商貿有限公司(下稱科莫公司)以金茂公司於2012年8月14日至2015年8月13日期間(下稱指定期間)連續3年不使用訴爭商標為由,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訴爭商標注冊的申請。

為了証明訴爭商標在指定期間進行了使用,金茂公司向商標局提交了經公証的“ROLLYGO”商標產品照片、金茂公司從慈溪文達制衣廠購買“ROLLYGO”化纖制針織POLO衫的購銷合同、金茂公司授權慈溪文達制衣廠與寧波市江東新河歐格服裝店使用訴爭商標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授權書及發票與銀行轉賬回執、金茂公司向寧波市江東新河歐格服裝店出售“ROLLYGO”化纖制針織POLO衫的購銷合同等証據材料。

經審查,商標局認為金茂公司提交的商標使用証據有效,據此駁回科莫公司的撤銷申請,對訴爭商標不予撤銷。科莫公司不服,繼而向原商標評審委員會(下稱原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

2017年1月20日,原商評委作出撤銷復審決定認為,金茂公司提交的在案証據已形成一條完整的証據鏈,可以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內在服裝商品上使用了訴爭商標。鑒於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襯衣、針織服裝、外套、睡衣褲、嬰兒全套衣商品(下統稱復審商品)與服裝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服裝商品上的使用行為視為訴爭商標在復審商品上的使用行為。金茂公司提交的証據未顯示訴爭商標在鞋、帽、襪、手套服裝、圍巾、皮帶(服飾用)商品(下統稱訴爭商品)上進行了宣傳使用。綜上,原商評委決定對訴爭商標在服裝及復審商品上予以維持,在訴爭商品上予以撤銷。

科莫公司不服原商評委所作復審決定,隨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金茂公司提交的証據可以形成一條完整的証據鏈,証明其於指定期間在服裝商品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真實有效的商業使用,而服裝與復審商品屬於類似商品,訴爭商標在服裝商品上的使用可以視為在復審商品上的使用,據此一審判決駁回科莫公司的訴訟請求。科莫公司不服一審判決,繼而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被法院判決駁回上訴。

(王國浩)

行家點評

趙虎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該案爭議的焦點在於許可使用協議能否作為商標使用的証據以及能否証明商標進行了使用。我國商標法規定了注冊商標連續3年不使用撤銷(下稱撤三)制度,即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的作用在於區分商品來源,商標的使用就是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而識別商品來源的主體是相關公眾。在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使用時,關鍵在於判斷特定的使用方式是否讓相關公眾能夠識別商品來源,而判斷這一問題的前提是相關公眾在核定注冊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接觸到了涉案商標。

商標使用分為商標注冊人的使用和授權他人的使用,無論哪種使用都屬於商標的使用。根據我國商標法規定,非商標注冊人使用商標一般應該經過商標注冊人的授權,雙方簽訂授權文件。在撤三案件中,許可使用協議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証據,用以証明商標注冊人有使用商標的主觀意圖。但是,如果沒有其他証據作為輔助和補充,僅憑商標許可使用協議不能証明商標進行了使用。因為商標許可協議發生在許可人和被許可人之間,商標沒有隨商品進入市場,相關公眾還沒有接觸到,涉案商標自然也不會起到識別商品來源的作用,因此不屬於我國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

通過該案可以看出,許可使用協議雖然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証據,但是其不能單獨証明商標的使用,商標權利人可以通過提交“商標許可使用協議+被許可人的銷售証據(如發票、貨運單等)”等來形成完整的証據鏈,用以証明對商標進行了使用。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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