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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論“過度保護”,為時尚早

2019年03月27日08:20 | 來源:中國知識產權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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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談論“過度保護”,為時尚早

今年的全國兩會上,李克強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要“全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健全知識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促進發明創造和轉化運用”。會議閉幕式后舉辦的中外記者招待會上,他在回答記者提問時強調,要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將修改知識產權法,對侵權行為引入懲罰性賠償機制,發現一起就要處理一起,要讓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無處可遁。

政府關於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決心,讓知識產權業內人士歡呼雀躍。法學理論界和產業界卻有聲音擔憂,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會造成“過度保護”,可能會打擊初創企業和民族工業發展,不利於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作為在地方知識產權部門工作30多年的老專利人,筆者卻認為依法嚴格知識產權保護,不會造成“過度保護”而損害社會公眾利益,更不會阻礙科技進步。

有種擔心認為,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可能成為某些人挾專利權實現行業壟斷、打擊對手的工具。例如學者馬治國曾將知識產權“過度保護”總結為三種表現形式:一是權利人濫用訴權,漫天要價﹔二是司法機關隨意提高賠償數額﹔三是評估機構在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上存在夸大傾向。並指出這類行為可能由此導致壟斷、不正當競爭、妨礙科技進步等危害。但從專利制度的起源和規則來看,專利制度本身是平衡權利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工具。權利人享有專利權,同時受保護時間限制,也須承擔信息披露義務、繳納官費義務。

我國談論知識產權“過度保護”還為時過早。目前,我國的知識產權法規設定的保護期限並沒有長於我國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對權利人的義務或限制也並沒有低於國際條約。特別是我國知識產權賠償採取填平原則,保護水平尚未達到發達國家保護水平。同時現有配套法律可以遏制所謂“過度保護”問題,比如針對權利濫用問題,民法中有誠實信用原則,要求權利不得濫用﹔對於權利行使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有反不正競爭法制約﹔對於非法壟斷,有反壟斷法來懲罰。另外,社會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還有待加強。在此背景下,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是鼓勵創新的重大舉措。反之,保護力度不夠,將會導致社會抄襲侵權成風,人人幻想坐享其成,反而會導致創新意識淡漠,阻礙科技進步。

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能夠為科技創新提供支撐和保障,更有利於激發全社會創新活力。將科技創新成果通過專利進行知識產權化,不僅可以避免科技投入“為他人做嫁衣”,還可以激發科技人員創新積極性,為創新驅動戰略提供支撐。在專利被侵犯時,通過法律手段獲得保護,使得權利人獲取經濟賠償或獲得禁令暫時制止侵權,不僅可以維護市場秩序,也可以促進全社會創新意識和意願。目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了一個符合國際通行規則、門類較為齊全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入了世界幾乎所有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也具備了實施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的條件。

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不僅是衡量營商環境的重要指標,也是企業考量是否進行投資的重要因素。如果一個國家或地區對知識產權保護不力,創新成果得不到有效保護,企業家必然不願意投資或合作。我國在改革開放之初引進外資和技術時,鄧小平力主建立專利制度、改善營商環境,對於提升我國對外資的吸引力起到了積極作用。而新一輪機構改革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並入市場監管部門,我國知識產權工作的方向由過去以重視專利數量向提升質量轉變,同時知識產權與市場及營商環境的關系也將更加貼近。

隻有通過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才能營造一流的營商環境,這也將是今后知識產權工作的重點所在。

(苟紅東 作者系陝西省寶雞市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責編:龔霏菲、王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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